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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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厅、局),部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外经贸系统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严格依法管理,特就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法制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机关各司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积极认真地组织《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按《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二、根据国发(1996)13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机关各司局应对现有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对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规章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若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应予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
(五)对于原有规章中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范围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行政处罚条款,应报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请各有关单位于1996年8月10日前将规章清理结果和拟采取的措施报我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65198703 传真:6519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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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
市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作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营企业使用本市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按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指土地使用费系中外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中外合营企业的征地、拆迁费用,以及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投资,均不包括在土地使用费内。
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中外合营企业用地的管理和土地使用费的征收。
三、凡按规定批准的中外合营企业,并完成基建占地审批手续的,应即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签订使用土地合同。
四、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理环境条件确定,按土地单位面积计算,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表附后)。
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自签订使用土地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后,视情况的变化,可予调整。
五、根据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收土地使用费。
六、中外合营企业从签订使用土地合同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七、企业基建期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使用费。基建期的具体时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核定。
八、中国合营者以场地作为投资的,由中国合营者负责缴纳土地使用费。租赁房屋开办的中外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缴纳土地使用费。
九、市房地产管理局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年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
十、本规定发布前已开办的中外合营企业,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补签用地合同,补缴土地使用费。合营时,在合营合同中对土地使用费作了规定的,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额缴纳。
十一、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各种形式投资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予以优惠。
十三、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和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暂不对外公布,作为合营谈判的依据。
十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表。
北京市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表
──┬────────────┬─────────────────────────────
土地│ │ 土地使用费标准(元/平方米年)
│ 地 区 范 围 ├────┬────┬────┬────┬────┬────
│ │旅游饭店│商业服务│办公住宅│工 业│娱 乐 场│科研教育
类别│ │用 地│用 地│用 地│用 地│用 地│用 地
──┼────────────┼────┼────┼────┼────┼────┼────
一类│东西长安街、王府井、前门│120~│70~ │45~ │30~ │20~ │15~
│外(含大栅栏)、地安门外、 150│ 80│ 60│ 50│ 30│ 20
地区│西单北(局部)等大街两侧。 │ │ │ │ │
──┼────────────┼────┼────┼────┼────┼────┼────
│市区规划区二环路两侧以内│90~ │50~ │30~ │20~ │15~ │10~
二类│除一类地区的土地 │ 120│ 70│ 45│ 30│ 20│ 15
│建国门外、朝阳门外、安定│ │ │ │ │ │
│门外、德胜门外、新街口豁│ │ │ │ │ │
│口外、西直门外、阜成门外、 │ │ │ │ │
地区│复兴门外、广安门外、永定│ │ │ │ │ │
│门外等大街两侧。 │ │ │ │ │ │
──┼────────────┼────┼────┼────┼────┼────┼────
三类│市区规划区二环路至三环路│60~ │30~ │20~ │15~ │10~ │6~
│两侧之间除二类地区的土地。 90│ 50│ 30│ 20│ 15│ 10
│县城、镇规划(行政)区中│ │ │ │ │ │
地区│心地区内的土地。 │ │ │ │ │ │
──┴────────────┴────┴────┴────┴────┴────┴────

──┬────────────┬─────────────────────────────
土地│ │ 土地使用费标准(元/平方米年)
│ 地 区 范 围 ├────┬────┬────┬────┬────┬────
│ │旅游饭店│商业服务│办公住宅│工 业│娱 乐 场│科研教育
类别│ │用 地│用 地│用 地│用 地│用 地│用 地
──┼────────────┼────┼────┼────┼────┼────┼────
四类│市区规划区三环路至四环路│ 30~│20~ │15~ │10~ │ 5~ │ 4~
│两侧之间的土地; │ 60│ 30│ 20│ 15│ 10│ 6
│县城、镇规划(行政)区中│ │ │ │ │ │
地区│心地区以外的土地。 │ │ │ │ │ │
──┼────────────┼────┼────┼────┼────┼────┼────
五类│市区规划区四环路以外的土│20~ │15~ │10~ │ 5~ │ 5~ │ 1~
│地; │ 30│ 20│ 15│ 10│ 10│ 3
│县城、镇规划(行政)区以│ │ │ │ │ │
地区│外的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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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种植、养殖业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也可按年营业收入的1-3%提取。



1985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日

中信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部 北京市朝阳区
2 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
4 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 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 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 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1 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2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 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16 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7 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8 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9 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0 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绛县
21 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
22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
23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4 中信华南(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25 中信秦皇岛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26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武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