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3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的外汇管理,现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改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修改为: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通知》规定的材料,可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
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二、《通知》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为: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汇出手续时,应当按《通知》规定审核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情况。对于股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将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境外发行股票企
业,外汇指定银行可先为其办理股息、红利的汇出手续,然后将该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外汇局,由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1999年9月14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杭司[2003]51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处和执业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市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3、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略)
4、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杭州市公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证诚信档案记载公证处及公证员诚信情况。公证诚信档案实行文书档案与计算机档案双重管理。
第三条 全市公证处、公证员诚信档案统一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建立并管理。
第四条 公证员工作调动,其诚信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随其人事关系一并调转。
第五条 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公证处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公证处执业(法人)资格证书;
(二)年度年检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受表彰、奖励、惩戒或不良行为记载;
(五)年度审计报告;
(六)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申诉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公证质量检查、抽查及评定情况;
(八)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九)公证行风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十)其他应记入诚信档案的材料。
二、公证员诚信档案记载内容: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包括涉外资格证书);
(二)学历证书;
(三)执业证书;
(四)职称评聘资格证书;
(五)身份证明;
(六)年度注册登记表;
(七)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八)年度业务培训记录
(九)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十)受表彰、奖励、惩戒记录;
(十一)遵纪守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公证处对公证员的考评记录;
(十三)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申诉及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公证质量检查、抽查及评定记录;
(十五)公证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六)其他应记入诚信档案的材料。
第六条 市局公证管理处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公证诚信档案的作用,对公证处及公证员的诚信情况,适时在行业内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证诚信档案诚信材料在公证处年检、公证员年度注册时,将作为必备材料与其它年检注册材料一并上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
杭州市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证诚信等级评定是为了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更好地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市局成立公证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分管公证工作的市局领导担任评定委员会主任,公证管理处正副处长、市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为评定委员会成员。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通过市局申报年检或注册的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均纳入公证诚信等级评定的范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证处,取消本年度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
一、出具假证;
二、错证率超过万分之三;
三、有支付公证联络费、协办费、代办费等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发生重大泄密事故;
五、公证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被刑事处分;
六、30%的公证员被取消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或经评定未达到A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证员,取消本年度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
一、出具假证;
二、错证率超过千分之三;
三、有支付公证联络费、协办费、代办费等不正当费用行为;
四、发生重大泄密事故;
五、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被刑事处分。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分别依据《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和《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对属于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进行公证诚信等级评定。
第六条 公证诚信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AAA级(得分90分及以上)、AA级(得分89分—80分)和A级(得分79分—60分)。
第七条 公证诚信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分为自我评定、考核复查、评审确定、通报公布四个步骤进行。
一、每年12月份,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分别按照《杭州市诚信公证处百分标准》和《杭州市诚信公证员百分标准》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诚信等级申请。
二、次年1月15日前,市局公证管理处和市公证员协会,根据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提出的诚信等级申请及公证处、执业公证员诚信档案中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复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诚信等级初定意见。
三、次年1月底前,评定委员会根据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申请和市局公证管理处与市公证员协会的初定意见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
四、公证诚信等级确定后10天内,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在全市公证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局向各公证处颁发诚信等级标牌,并向AAA级的公证员颁发诚信荣誉证书。
第八条 公证处诚信等级标牌和执业公证员的诚信等级必须在公证处的办证大厅或其它醒目位置向公证当事人公示。
第九条 被取消公证诚信等级评定资格或经评定未达到A级的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市局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建议省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暂停某项公证业务、暂缓注册等处分;市公证员协会可按行业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