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叶晓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5:50:13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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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福建省某基层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个案件的思考

作者:叶晓春等 厦门大学法学院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特别是没有明确其适用范围.这就造成了有的基层法院在适用诉讼时效时感到很棘手.由此,对于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有的基层法院就有自己的考虑.本文拟就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介绍:(A为原告,B为被告)有一碉堡,建于解放前.1952年土改时,人民政府将该碉堡确权给A.1975年A将该碉堡借给B使用.直到2004年冬A之子在碉堡西侧围墙养鸡鸭,被告凶暴地踢开围墙并说碉堡是被告所有.于是A起诉至当地法院.A的诉讼请求:确权给A并判令B及时返还碉堡.法院于5月10日开庭.

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

A的诉由 1 证据----县财政局1952年土改时确权登记 (人民法院已经调取其复印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的第53条规定,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

3 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B的抗辩理由:使用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

三、关于本案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 核心问题 本案的核心是房屋确权请求权与返还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我们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如下:

1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所有权的民法原义

财产所有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财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因时效而消灭.除所有权标的物灭失,所有权变更外,可以推定所有权永久存续.如果将财产所有权适用诉讼时效,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就失去了根基.

2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登记制度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是确定财产所有人的唯一法律依据。.如果将其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登记的社会公信力将丧失,物权登记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不符合我国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

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之一是稳定财产关系. 所有权明确与否是判断财产关系稳定与否的标准.而本案财产关系明确,本身就具有诉讼时效所追求的稳定性,它没有必要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适用了,就违背了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

4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初宗.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法定权能,是不可分割的四项基本权能.对任一权能的侵害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如果这四项权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话,那就等于否定了所有权制度,这自然就动摇了我国所有权制度. 这样《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就成了有名无实的虚设.这在目前法治状态下的中国是极其有害的.

5从法院裁判的特点来看,本案也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大家都知道, 法院裁判的特点: 支持原告=否定被告 否定原告=支持被告, 就是说法院的裁判是对“是”与“否”的选择.本案中,我们假设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这就等于从法律上承认被告对碉堡的所有权. 而法院承认被告对碉堡的所有权就等于承认了取得时效在我国的适用,因为被告抗辩的唯一依据是他对诉争之碉堡使用超过20年.但是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目前在我国不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立法上都不承认取得时效.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的裁定在实践中是没有先例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既然没有法律上依据,所以在前面假设的前提下法院的这个裁定是不能成立的或者说是错误的,因为这违反了人民法院裁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 通过对《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款的比较也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上的救济权.法学界通说认为,与相关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的权利和处于被侵占状态的权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是司法界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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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10日)

教学〔2003〕1号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招生过程的管理,做好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提前一个月举行高考的各项准备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提前至6月7日开始。高考时间提前一个月后,相关各个工作环节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事关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很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中学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3年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使之有序、协调、顺利衔接。要通过简化招生工作环节等措施,压缩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间,并尽可能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开始前基本结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一般应在8月中旬前结束,保证新生按时入学。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尽早与有关高等学校沟通和协商,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尽量保持原有高考评卷点不变。有关高等学校特别是部直属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原有高考评卷点在工作安排上若确有困难,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适当增设新的评卷点,并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适当增加负责评卷工作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校教师和中学教师人数,进一步充实评卷教师队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评卷教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高考评卷工作质量。
  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与公安、卫生、交通、通信、机要保密等部门密切相关,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项准备工作想在前、做在前,防患于未然,为高考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项规章制度 
  依法行政、依法治招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以高等学校为招生行为主体,自我约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服务,国家宏观管理的有效管理工作机制。要依法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内容应简明扼要,文字表述要准确,使招生章程真正成为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真正成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真正成为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培养教育创新人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2003年在部分高等学校中开展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
  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高等学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以及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中学推荐、高等学校考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高等学校按照自主确定并经公示的标准,先期对考生进行包括推荐材料审查、面试在内的相关测评、考核,考核通过的入选考生名单须向考生所在中学公布,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高等学校在招生预留计划一定数量范围内,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本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
  开展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服务,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
  中学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开组织推荐工作,如实提供推荐学生的真实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除按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处理外,对负有责任的高等学校,取消其试点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中学,取消其向高等学校推荐学生的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学校或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改进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向大众化迈进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深入贯彻依法行政,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校招生管理制度改革,从2003年起,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已基本实行远程化模式管理的基础上,应加快全面实现远程录取的进程,加强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现代传媒手段,及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信息以及招生办法、录取结果等各类信息,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查询反馈监督机制,促进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加强招生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特别是对艺术、体育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录取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要进一步加强招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效监督制度,杜绝招生考试中任何徇私舞弊行为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招生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接受社会监督,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程序上确保招生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高等学校。


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山西省晋江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0〕83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
  为规范朔州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管理,建立协调、有序、快捷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有序、高效实施抢险救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队长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副队长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市武警支队副队长、市矿山救护队队长和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救护队队长担任。
  下设办公室、救援科和地震救援专家组。
  (一)办公室
  主任由市地震局分管应急救援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长、武警支队参谋长、市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和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救护队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市矿山救护队和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救护队的20人组成。
职责:负责编制救援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年度总结和救援行动后的总结;负责承办经费的预决算、装备采购和补充装备等事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文秘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二)救援科
  下设五个救援分队,即:公安救援分队、消防救援分队、武警救援分队、矿山救护救援分队、平朔救援分队。
  公安救援分队由市公安局组建,共35人,队长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兼任;
  武警救援分队由市武警支队组建,共60人,队长由市武警支队副队长兼任;
  消防救援分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共40人,队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队长兼任;
  矿山救护救援分队由市矿山救护队组建,共40人,队长由市矿山救护队队长兼任;
  平朔救援分队由中煤平朔煤业公司救护队组建,共35人,队长由平朔救护队队长兼任。
  (三)地震救援专家组
  由地震救援、应急处置、建筑结构、地质灾害处置、矿难处置、水工处置、外伤处置、中毒处置、化工处置、灭火处置等十类(每类2名)共20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朔州市地震救援队聘任,任期4年。
  职责:主要负责提出地震救援队救援现场的灾情和安全判定及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员提供科学救援决策建议方案;为现场处置、救援行动和平时学习、培训、演习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的职责
  (一)搜索确定被困、被埋压人员位置,破拆钢筋混凝土或金属结构物,抢救人员生命和财产,控制和消除次生灾害,现场指导其他救援力量和当地群众救援;
  (二)当市内发生5.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救援队要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控制和消除严重次生灾害;抢修生命线工程设施、设备,抢修大、中型重要设施,最大限度挽救人民生命,减轻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参加市内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灾害和重大、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行动,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四)受市政府命令,支援其他地市抢险救援。
  第三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遵照“平战结合、平震结合、专兼结合、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原则。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所有人员平时原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任务仍以原单位承担任务为主。但每年要保证不少于2个月的地震应急救援学习、培训和演习。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各分队,平时由原单位管理,市地震局负责综合协调;救援队在救援现场服从救援队现场领导指挥。
  第四条 救援队会议制度。
  参加人员:救援队队长、副队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专家组组长。当有重大事项,可邀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应急办、财政、卫生、民政、交通、安监、煤管等有关单位领导出席会议。
  职责:负责审议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的有关事宜;负责协调解决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其他重大事宜。
  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分别在年初和年中举行。年初会审议救援队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计划;年中会审议救援队上半年工作汇报和下半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事宜由救援队办公室报救援队队长批准后,随时举行。每次会后救援队办公室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章 日常协调管理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调用朔州市地震救援队;若有地震应急演练、召开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需要调用时,由救援队办公室提出,经救援队队长批准后,方可调用。
  第六条 队员管理。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缺编时,要及时调整和补充队员。救援队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救援队参加国家或国际救援资格认证组织的考核和评定。
  第七条 参观、学习、培训、训练、演习和考核,由救援队办公室组织、安排,各救援分队组织参加或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救援装备、设备管理。
  救援装备包括队员的防护、生活装备,搜索、探测、侦检、破拆、顶升、支撑、提升、施救、现场照明、通信、医疗救护、运输等装备、设备及其他辅助器材等。
  (一)凡装配到各救援分队的装备、设备、器材、车辆均应由各分队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确保正常使用。
  (二)每次救援行动或演习结束后,各分队要向救援队办公室报告装备、设备损耗情况,并提出更新、补充计划。确保装备完好、功能齐全。
  (三)每年由市地震局负责与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救援队伍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各救援队的学习、训练、演习和装备维护、保养。
  (四)每年下半年由救援队办公室提出次年装备采购、更新与补充计划。
  (五)救援行动后的损耗、更新与补充,一般由日常运行经费解决;若有较大损耗,救援队办公室编制损耗、更新与补充计划。
  (六)装备的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执行。
  (七)每半年救援队办公室要组织1次装备检查,确保装备完好、正常。
  第九条 日常工作协调。由救援队办公室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矿山救护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救护队直接沟通协调。上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
  第十条 信息报告制度。各救援分队要编制每次学习、培训、训练、演习、救援行动的报告,并在结束后5日内上报救援队办公室。每年的7月底上报半年小结、每年12月底上报年终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救援队办公室汇总后要向救援队会议报告。办公室负责编制半年、年度总结,上报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市煤炭局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第三章 救援专业训练
  第十一条 每年开训前由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各救援分队下达年度专项训练计划。各救援分队应分别根据年度训练计划,制订半年训练计划和阶段训练计划。
  第十二条 开训时间。各救援分队按照本单位年度开训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救援专业训练。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市矿山救护队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救护队要将各救援分队地震应急专业训练纳入年度训练计划,并分阶段进行。救援队办公室要结合年度训练计划,对救援队进行地震知识、抢险救援技术、方法等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训练检查与考核。救援队办公室要会同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支队、市矿山救护队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救护队分别对各救援分队训练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进行阶段性训练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与奖励。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救援队办公室会同对各救援分队进行年度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经救援队会议审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训练安全。各救援分队按照本部门训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备 勤

  第十七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装备(设备)是地震救援的专用装备(设备),以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名义参加地震和其它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救援时方可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救援分队要加强装备、设备、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设备、器材完好能用,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各种装备、设备、器材必须每月至少检查或运行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确保功能正常。
  第十九条 加强地震救援专业训练,对装备(设备)性能熟悉掌握,做到操作准确、动作规范、快速高效,提高紧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紧急调动

  第二十条 调用朔州市地震救援队。
  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参加抗震救灾;当市内发生其他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派遣参加抢险救援;当市外发生7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时,根据省地震局或市政府的命令支援抗震救灾;当市外发生其他特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命令支援抢险救援。
  救援队办公室在接到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的调用命令后,立即向各救援分队传达命令;各救援分队迅速启动、集结。
  第二十一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市内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市内发生5.0—5.9级破坏性地震,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立即启动,救援队办公室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分别调各救援分队部分队伍赶赴地震灾区开展救援工作,视震情、灾情决定是否增派兵力。
  2.市内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朔州市地震救援队立即全部启动,全体先行赶赴地震灾区,市地震救援队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在指定灾区集结,并实施紧急救援。
  3.当市内发生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倒塌、人员被埋压或受困时,救援队办公室根据市政府调用命令调派各救援分队;被调派救援分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行动赶赴现场救援。
  (二)支援市外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当市外发生7.0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灾区政府提出请求或省地震局要求,市政府批准支援后,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各救援分队下达支援命令;被调派救援分队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2.当市外发生特大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根据受灾政府的请求,市政府向各救援分队下达支援命令;各救援分队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第二十二条 调动程序。接到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命令后,市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各救援分队和地震救援专家组下达市政府命令,各救援分队和地震救援专家组立即出动。
  第二十三条 集结。朔州市地震救援队成员一接到调用命令,迅速做好出发准备。
  救援专家组成员和调用的战备车辆到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市地震局)集结。
  各救援分队迅速到各救援分队指定地点集结。
  第二十四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援准备,并做好战前动员,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市政府报告准备情况,由地震救援队队长或副队长下达出发命令。
  第二十五条 出动准备时限。朔州市地震救援队接到命令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
  市内救援到达时限,从出发到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限一般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
  市外救援出发时限,从接到命令到出发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
  第二十六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全部在指定地点集结后,由地震救援队长统一编队、作战前动员,并下达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灾区或事故现场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后,各救援队向队长报告完成情况,并申请撤离,批准后,组织撤回。
  第二十八条 救援行动结束后,各救援分队要进行总结,救援队办公室进行汇总,编制救援总结报告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上报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救援现场后勤管理,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一)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时,需携带的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和医疗急救和防疫的药品、器材的数量按下列要求执行:市内一般地震灾害或市内重大其他突发事件的,不少于3天的储备;市内重大地震灾害或特大其他突发事件的,不少于7天的储备;市内特大地震灾害和支援兄弟地市的,不少于10天的储备;并尽可能携带野战炊事装备。当储备不足时请求当地政府指挥部给予保障;
  (二)要携带与人数相当的帐篷、卧具、防潮、防雨具、照明、发电、充电等保障性器材装备;
  第三十条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由市政府统一解决。在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期间的所有开支,各救援分队由本部门先垫支,救援队办公室、专家组由市地震局先垫支,各队在撤回后的十天向救援队办公室编报开支报告,装备、设备和器材损耗情况、维修、补充报告,救援队办公室编制汇总报告,由市地震局申报专项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办公室要及时与灾区政府指挥部保持联系,争取协助,确保救援队现场安全和后勤供给。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朔州市地震救援队各分队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