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03:42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6〕29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 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5日

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党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组织处理;(五)党纪、政纪处分;(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内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有关地区、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在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性信访事件,或酿成非法聚集、罢工、罢课,堵塞、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二)负责人不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四)对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连续发生的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项,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的;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从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或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办的;
(七)对到省赴京的集体上访,末按规定到现场处理、劝返的;
(八)对到省赴京的集体上访人员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信访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的;
(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的;
(十)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被揭发人或被检举单位、被揭发单位的;
(十四)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十五)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第六条 对地方党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委或监察部门执行;实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对部门、单位党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纪委或监察部门执行;实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条 对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单位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信访局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应当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应当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和核减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确定。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户应当如实向代征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取水计量装置的,由代征机构参照市水利局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为市供水总公司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代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向代征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一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等情况向代征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底考核。无故完不成征收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负责代征的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市建委应当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污水处理企业、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应当按月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拨付到市建委。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和市建委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市建委负责监测水量,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水质。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纳,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三)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今年防汛抗台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关于做好今年防汛抗台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主要港航企业:

  根据中国气象局的预测,今年登陆我国的台风个数虽然没有明显增多或减少的趋势,但台风平均强度将明显增强,强台风明显增多,台风的登陆时段趋于集中,预计8月初开始,热带西北太平洋将逐渐进入台风活动相对活跃期,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将更易遭受台风的袭击。同时,当前防汛形势依然严峻,长江中游、淮河干流在较高水位运行,长江上游、汉江、嘉陵江等河流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也很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和部党组对今年防汛抗台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做好近期的防汛抗台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汛抗台责任制。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气象信息,每天跟踪天气预报及整体气象大势分布情况,严格按照“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早检查”的工作要求,严阵以待;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按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对辖区内的防汛抗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防汛抗台工作责任到人、物资到位、措施落实、信息畅通、指挥高效。
  二、要做好水路重点物资的运输工作。重点是要做好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原油和防汛抗台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三、各港航单位要做好船舶离岸防台、避台工作,加固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捆扎堆场货垛,尽量减少台风来临时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要重点关注几个重要河流的防汛抗台工作。一是要加强对三峡通航的安全管理,确保汛期三峡通航安全、畅通、有序;二是要加强对京杭运河通航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排堵保畅工作;三是要重点关注台湾海峡的气象情况,确保安全通航;四是要加强对西江航运干线等内河的防汛工作,确保航道的畅通。
  五、要切实做好防汛抗台的值班工作,加强险情预警,及时采取最有效的应急措施,必要时要采取停航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灾害。在台风来临时,各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待班制度,及时处理抢险救灾事宜。一旦发生重大和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或部应急办报告,险情过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尽量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并要及时总结上报防汛抗台的工作情况和交通基础设施的毁损情况。
  六、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010-65292640,65292680 传 真:010-65292638
  其他时间:水运司综合运输处处长 李良生:**
              副处长 傅锦秀:**
  部总值班室:010-65292528 传真:010-65292534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