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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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2006年6月2日

教技发〔2006〕1号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证高校产业改革改制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根据《公司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就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依法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校资产公司)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公司

  1.按照《指导意见》中“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精神的要求,各高校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组建高校资产公司。

  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高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不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

  3.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应依法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产权登记和设立审批等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因违法违规改制或改制不彻底而使高校承担连带责任。

  4.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应向教育部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请示;

  (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

  (3)高校资产公司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批复、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6)高校资产公司组建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5.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高校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高校资产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

  (3)高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6.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高校在组建高校资产公司时,对不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完整列出,说明理由,由教育部核准。

  7.高校应确保有关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方案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依法规范运营高校资产公司

  8.高校资产公司应保证独立性。学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学校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9.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高校。除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外,高校资产公司应就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使用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

  10.高校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高校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高校资产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校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经营的协议。

  11.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高校应尊重高校资产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12.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13.教育部授权部直属高校组建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述机构的人员和高校资产公司总经理须报教育部备案。

  14.高校资产公司的产权变更、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变更等经济行为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教育部备案。

  16.高校资产公司设立后,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行。高校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每年高校资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并将法律意见书报教育部备案。

  17.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高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

  18.高校资产公司应对每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其工作总结应上报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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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集体、个人以及外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企业以及临时爆石、挖沙、取土点的开采管理。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含使用土地上余土、余石),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四条 市国土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全市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实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区、县及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沙、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沙、石、土场或临时爆石、挖沙(含海沙)取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有利于土地开发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三)有利于发展国家、集体、私人(含外商投资者)三者合理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有合法使用土地证件;
(五)有企业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
(六)有开采计划方案,即生产规划和垦复清场治理计划;
(七)有环境保护措施。
其开采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征得市环保部门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开采许可证。属营业性的,持开采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开办沙、石、土场或临时爆石、挖沙、取土应向市国土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沙、石、土场的申请书: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书:
(三)有关合同或协议书;
(四)开采规划设计文件(开采规模、表土剥离范围、用地数量、开采深度、排土场、开采年限、年产量、机械化程度、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垦复计划、设计总平面及剖面图等);
(五)可行性报告;
(六)市环保部门意见书;
(七)生产安全措施;
(八)规划部门意见书。
对现已开办的沙、石、土场,未向市国土局提供上述资料的,必须持上述资料重新补办审批手续,由市国土局标明桩界,确定土地使用总面积及其开采范围和标高。开办后中途改变开采方案的,应重新申请批准。
第七条 开办沙、石、土场应遵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合同或章程、协议书;
(二)设计平面图、地形四至图、场地位置图;
(三)规划部门意见书;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八条 属外商投资经营沙、石、土场的,向市国土局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对已开办的,必须重新补办审批手续,并由市国土局到各场核定土地使用总面积以及开采范围的标高。
第九条 由开采、垦复所开发的土地,仍属国家所有,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开采部门若需使用,应按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条 不准在下列保护区范围内开办沙、石、土场:
(一)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内,以及市辖区的自然沙滩;
(二)交通要道两旁看得见的山景、石景,即东线由拱北、香洲、唐家至金鼎的主干道两旁,西线由界冲至前山、南屏、湾仔的主干线两旁;
(三)城镇、乡村居民点;
(四)工业区、水库区及堤坝的一公里范围内;
(五)风景区(点)外一公里范围内;
(六)有保护价值的其他自然风景区和海岛;
(七)自然海湾、沙滩。
第十一条 凡在第十条规定不准办场范围内已开办的沙、石、土场,必须加强管理,严加控制,缩小开采范围,缩短开采年限和产量,做好垦复工作,逐步停办,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二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沙、石、土场如需扩大开采范围,增加设备,增加投资,延长开采年限,转让或实行承包,必须报请市国土局批准。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先征得市国土局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有关补充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办沙(含海上抽沙)、石、土场,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缴交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 矿产业(沙、石、土场)用地,土地使用费按红线范围计算,按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计收:吉大、拱北、香洲、湾仔地区六角,前山地区五角,南屏、唐家地区四角,金鼎三角,万山区、三灶区及辖区海岛(含大小横琴)四角,斗门县辖区三角。
(二)资源费按内销或出口外销分别以人民币或港币计收(如下表)。┌────┬───────┬───────┐│品 名 │内销(人民币) │出口外销(港币)│├────┼───────┼───────┤│碎 石 │1.0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石 粉 │0.5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角 石 │0.8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建筑沙 │2.00元/立方米 │8.00元/立方米 │├

────┼───────┼───────┤│填地填 │0.8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海杂泥沙│ │ │├────┼───────┼───────┤│破璃沙 │ 8元/吨 │ 20元/吨 │├────┼───────┼───────┤│高岭土 │ 5元/吨 │ 1

0元/吨 │├────┼───────┼───────┤│其它非 │ 5元/吨 │ 10元/吨 ││金属矿产│ │ │└────┴───────┴───────┘
资源费的分成,区(含所辖镇、村、蚝场和林场)占百分之三十,市占百分之七十。创汇留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费和资源费,统一由市国土局收取,用于城市建设。
(三)向市环保部门缴纳粉尘排污费,以每立方米石料计收人民币一角五分。
第十四条 石场(爆炸点)购买爆破品,必须凭市国土局核发的开采许可证和审核的定量,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到有经营权的供应单位购买。
第十五条 因采沙、石、土而破坏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必须按市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垦复、治理,经市政府主管部门监督验收。
第十六条 批准开办沙、石、土场的单位和个人,不准非法将场地出卖或抵押。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限期垦复,扣留开采证或吊销开采证,停止供应炸药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沙、石、土场因生产活动而导致破坏自然环境、水土流失或污染、影响、危害周围人民正常生活、工作的,市环保部门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搬迁、关闭等处罚。对拒不治理或超期治理的可提请市国土局吊扣其开采许可
证。
第十九条 对维护我市环境,及时制止非法开采沙、石、土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人民政府1985年7月24颁发的《关于沙石泥资源开采出售管理的规定》及其附件(珠府字〔1985〕48号文)同时废止。本市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9年6月14日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数百万学生及其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99万人,加上2012年毕业未就业的21.2万人,合计达到720万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联系市场主体的职能优势,创新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帮扶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服务措施,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重点要进一步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开业指导、注册登记、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支持高校毕生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参与、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出资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五、放宽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难度。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相关费用,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成本。继续严格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免收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费,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本。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行政指导,规范高校毕业生市场经营行为。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坚持以教育、引导、规范为主,重在帮扶高校毕业生合法开展经营活动。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

  八、严厉打击扰乱高校毕业生就业秩序的行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会同公安、教育部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诱骗高校学生参与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积极参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黑中介”及各种侵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要指导各级个私协会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稳定现有用工岗位,努力挖掘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动员引导一批个体私营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创业辅导和招聘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创业兴就业。

   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合力。要加强与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解决创业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完善促进高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推动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工商总局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