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4:05   浏览:9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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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对促进和带动我国旅游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对宣传我国旅游整体形象,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人民的友好交往,传播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和文明成果,促进对外开放,推进和谐世界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稳步推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加,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和平、安全、发展的国际形象愈益突显,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也面临着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外部竞争日益加剧等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确保“十一五”发展目标如期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我国入境旅游发展的新形势

  (一)入境旅游保持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带动和促进作用日渐显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入境旅游取得了显著成绩。入境旅游人数和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17%,旅游外汇收入年均增长19%。2006年,预计全年入境旅游人数可达1.24亿人次,入境过夜旅游人数496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335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旅游外汇收入居全球第六位。入境旅游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并保持了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这为“十一五”期间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发展态势良好,客源全球化进程加快。港澳台基础市场增长日趋稳健,已逐步进入稳定增长期;外国人市场高位增长态势日益明显,正进入快速发展期。日本、韩国、东南亚等传统市场稳定增长,欧洲、北美、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加快成长,南美、中东、非洲等潜在市场日见端倪。
  2、需求空前活跃,市场成熟度明显提高。观光市场平稳增长,休闲度假市场加快发展,专项市场日益扩大;散客市场持续增长,商务市场蓬勃发展,高端市场日趋繁荣;消费结构开始提升,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收入增长快于人数增长,入境旅游市场日渐成熟。
  3、带动和促进作用不断增强,综合功能日渐显现。入境旅游的发展,带动了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等接待设施建设,促进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我国旅游整体供给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旅游市场中发挥了先导、示范和促进作用;增加了国家外汇收入,促进了经济文化交流和民间友好交往,促进了对外开放;进一步宣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国家整体形象,对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具有诸多有利条件和机遇
  1、世界旅游业保持较快增长势头。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推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加速流动,全球旅游市场逐渐向相互融合和互动的方向推进,世界旅游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0年,全球入境过夜旅游者将达到10亿人次,国际旅游总收入将达到1.55万亿美元。作为世界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全球最活跃的入境旅游市场之一,我国入境旅游必将随之不断增长。
  2、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发展入境旅游的宏观环境良好。以和平、发展、合作为主题的国际环境,以及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和谐世界建设,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创造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为入境旅游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国际航线不断增多,人员交往更为便捷,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3、我国在世界上的旅游吸引力不断增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推进现代化建设,旅游接待设施和服务水平将日益提升,现代化建设成就日新月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果不断涌现,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旅游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我国入境旅游市场需求潜力巨大。
  4、“奥运”、“世博”将拉动入境旅游市场增长。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两大全球性盛事的举办,将促进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游客来华旅游,直接拉动我国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国际经验表明,在奥运、世博综合效应中,旅游业特别是入境旅游是受益最直接、最显著、最持久的领域,这为我国入境旅游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
  (三)入境旅游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挑战
  当前,我国入境旅游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妥善应对。
  1、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和地区更加重视旅游业发展,纷纷加大对客源市场的争夺,不断采取大规模、高投入的宣传攻势,与我国构成激烈竞争。周边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大促销力度,客观上将使部分潜在市场发生消费转向、客源分流。
  2、影响入境旅游市场的不利因素增多。自然灾害、局部动荡、恐怖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影响旅游市场发展的不利因素局部存在,对全球旅游市场消费需求带来不利影响,加大了全球旅游市场的变数,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国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
  3、保持入境旅游市场快速增长的困难加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入境旅游持续较快增长,已形成了较大的市场规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困难增大。特别是约占我国入境旅游总人数80%的港澳市场,经过较长时间的快速增长,已逐渐进入平稳增长阶段。预计今后大幅增加入境旅游人数的困难仍较大。
  4、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措施有待加强。同与我国构成竞争态势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入境旅游宣传促销整体投入不足;促销方式、工作手段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客源市场需求,难以应对剧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需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旅游企业的积极性尚待全面发挥;专业营销人才队伍严重不足。

  二、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开放,坚持互利合作,以提升国家整体形象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宣传促销、完善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建设为重点,依托政治、外交、经贸、文化交流等多种平台和渠道,动员各方面的积极力量,促进我国入境旅游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旅游市场中的位次。“十一五”时期争取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跃居全球第三位,旅游外汇收入跃居全球第四位。
  2.入境旅游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游客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外国人市场的增幅和比重有明显提高;产品结构不断提升,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休闲度假产品和高端旅游产品大幅增长,现代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消费结构加快升级,质量效益型增长明显增强。
  3.入境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环境更为有利,人才队伍建设达到新的水准,入境旅游迈入健康有序、持续较快发展的轨道。
  4.入境旅游综合功能更为显现。在提升国家整体形象,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经贸发展和民间友好交往等方面,入境旅游的积极作用更加显现。
  5.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入境旅游发展指标。到2010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达1.6亿人次,年均增长6%;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6880万人次,年均增长8%;旅游外汇收入达470亿美元,年均增长10%。

  三、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掌握国际旅游市场发展变化趋势。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旅游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准确把握主要客源市场、新兴市场和潜在市场的需求特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国家旅游局将制定入境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条件的省区市也要研究制定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增强市场开发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要及时跟踪和研究国际旅游市场新需求、新业态的发展变化,指导和促进入境旅游产品开发。要进一步加强入境旅游市场信息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旅游局将召开年度入境旅游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入境旅游工作。
  (二)加强宣传促销,强化国家整体形象宣传。要继续加强对日本、韩国、东南亚等主要客源市场的宣传促销,更加注重对欧美等中远程市场的开发,要大力开发欧洲、北美、澳新、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积极培育南美、中东、非洲等潜在市场。要坚持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推动各级政府增加宣传促销投入,引导企业加大市场营销投入。要主动加强与外宣、外交、外事、经贸、文化等部门的联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以旅游为载体,搭建多种平台,强化国家整体形象宣传。要认真组织开展旅游主题年活动,制定和实施“奥运—旅游”计划和“世博—旅游”计划,在主要客源国家、地区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较大影响的宣传促销高潮,提高市场影响力。各省区市要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研究确定主打市场和主打品牌,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促销。要适应国际市场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整合促销力量,改进促销方式,提高促销效率。
  (三)提升旅游供给水平,增强入境旅游吸引力。要适应国际旅游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以世界遗产和优秀旅游城市为龙头,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加快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中国国际旅游精品库”。要充分发挥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山川秀美的优势,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吸引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彰显中华民族的独特文化魅力。要进一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提升观光产品内涵,加快推进休闲度假产品和高端产品的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会议展览、邮轮游艇、温泉滑雪、科考探险、健康体育等有潜力的旅游产品,鼓励整合力量、集中培育大型旅游节事活动。要进一步提升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注重培育国际化品牌。要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丰富导游语种,提升导游素质,满足入境旅游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水平。要进一步推动公路、铁路、航空、航运、口岸等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增开国际航线、简化签证手续,推动对有条件的客源地实施免签证、口岸签证,对符合条件的散客实行多次往返签证,为入境旅游者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将入境旅游发展水平纳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创建工作内容。要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加快建设城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中外文标识系统,推动完善适应入境旅游需求的信用卡支付、外币兑换等金融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安全、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旅游紧急救援体系。
  (五)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提升旅游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资源,加快推进“金旅”工程、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等旅游信息化建设。办好中国旅游网和各省区市旅游专业网站,加快建设中国旅游网络营销总平台(www.china.travel)。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建设多语种旅游网站,构建无纸化宣传平台。支持利用国际网络预定系统,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上交易,支持举办网上旅游博览会。
  (六)加强政策引导,创造有利于入境旅游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省区市出台发展入境旅游的政策措施,鼓励对入境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入境旅游包机(船)业务。鼓励有实力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发展,为入境旅游拓展市场。国家旅游局将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入境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继续向为我国入境旅游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旅游机构和个人颁发“中国旅游金质奖章”。
  (七)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拓展入境旅游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广泛开展与国际旅游组织,各国和地区旅游部门,境外旅游团体以及国内各部门、地方、企业、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合作,通过参加或共同举办旅游展销、国际会议、节庆活动等不同方式,建立多种合作管道,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拓展新的合作领域,促进入境旅游发展。进一步加强中日、中美、中俄、中韩、中印、中非及中国与东盟、中国与欧盟、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的旅游合作与交流,深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渠道,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积极利用我国出境旅游市场不断增长的有利条件,采取市场互换、入境旅游与出境旅游互动等方式,推进入境旅游发展。进一步发挥驻外使领馆、对外友好城市、对外友好团体的积极作用,并适时增开中国驻外旅游办事处,为入境旅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八)加强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入境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要瞄准国际旅游市场,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懂市场、懂营销、懂运作的复合型旅游营销队伍。要加快建设高素质旅游规划、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推动入境旅游供给体系的全面提升。要加强对旅游管理部门市场营销人员、旅游企业促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会展、邮轮、高尔夫等高端产品的专业营销队伍建设。国家旅游局将成立“中国入境旅游咨询委员会”,鼓励地方和企业聘请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旅游市场开发顾问。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入境旅游重点市场进行跟踪研究。要建立对重大宣传促销活动的科学论证与效果评估制度。
  大力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列入重要工作目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要把发展入境旅游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工作有机结合,把推进开拓性工作与做好常规性工作有机结合,把开发重点市场与巩固基础市场有机结合,把加强宣传促销与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总之,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借助多种方式和手段,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多方投入,共同努力,使我国入境旅游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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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清远市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清远市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清远市专利奖:

(一)在当年6月31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清远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清远市专利奖。

第四条 清远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 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2. 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 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2. 该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清远市专利奖的程序:

(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清远市专利奖申报书》,并向所在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申报;

(二)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遴选,并报清远市知识产权局清远市专利奖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清远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清远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项目专利的有效证明材料,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如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七)关系人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批准和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和项目评审组,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评选办公室对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项目评审组。

(二)项目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专利金奖项目和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并将评出的清远市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五)评选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九条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市政府对评选出的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授予“清远市专利金奖”和“清远市专利优秀奖”。

对获得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对获得清远市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

清远市专利金奖奖金5万元,清远市专利优秀奖奖金3万元。

第十条 凡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广东省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8万元,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清远市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远市专利奖的,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清远市专利奖的,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清远市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自2000年12月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
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选举联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除特殊情况外,每次会议至少邀请八名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查、开展述职评议和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第八条 代表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者主任会议要求,可以采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和开展执法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前,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围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进行视察。
代表在闭会期间,需要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的,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或者委托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代表保持联系,尤其应当加强与选举单位的代表的联系,向代表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选举单位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地区或者行业建立代表小组,做好同代表的联系工作;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并同时将意见反馈给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来访、来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交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答复代表,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反映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代表活动经费拨给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81年5月2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