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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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


共青团中央、青企协关于表彰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和“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年企业家协会,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青年企业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日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更多的青年企业家建功成才,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决定授予杨国平等10名同志“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称号,授予张杰庭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称号。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21世纪的宏伟蓝图,是激励青年一代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艰苦创业的行动纲领,也对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大显身手的广阔舞台。希望广大的青年厂长、经理以全国优秀(杰出)青年企业家为榜样,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管理人才。

  培养跨世纪的一代青年企业家是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和青企协组织,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宣传青年企业家中的优秀典型,鼓励和保护青年企业家的积极性,努力为青年企业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运用多种途径加强对青年企业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动员组织青年企业家运用多种方式帮助困难企业,促进经济发展;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青年企业家走向市场,走向国际经济舞台铺路搭桥;要为青年企业家的成长做出实实在在的服务,促进一大批跨世纪的优秀青年企业家脱颖而出,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附:1.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2.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第五届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名单



杨国平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曹志强  吉林白山喜丰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刘金虎  宁夏金龙集团          总 裁
陆汉振  金轮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常玉峰  江苏维桑集团          总经理
张伟建  青岛华金物产集团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蔡伟素  中国雷剑企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胡春良  河南东方制药厂         厂 长
邓 强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唐爱新  江西前卫化工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第五届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名单



张杰庭   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范成国   铁十八局五处三公司         总经理
单锡忠   天津市大亨时装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 雄   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总 裁
冉木哥   石家庄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李清达   河北沧州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贺业军   唐山豪门集团公司          助理总裁
许建华(女)河北徐水县恒通集团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单保民   河北邯郸广源服装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郜东河   河北华信可耐特塑钢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凤英(女)太原市副食品大楼          经 理
崔建新   山西忻州地区粮油储运公司      经 理
冀 平   山西介休市选煤厂          厂 长
宋玉洛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厂 长
常中苏   山西长治商业大厦          总经理
陈宝良   内蒙古元宝发电厂          厂 长
田玉山   包头冶金矿山机械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苏达奇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        行 长 党委书记
刘芝旭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总经理
马玉林   大连宝路企业集团          董事长
富 强   辽宁省工联物资燃料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高宝玉   营口港务局             副局长
郎青山   辽宁省岫岩青山橡胶产品实业公司   总经理
朱俊英   沈阳先达集团            总 裁
吴振华   长春华新粮食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何家瑞   吉林市皮鞋厂            厂 长
崔振吉   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李照明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彭 雁   哈尔滨市北新汽车出租总公司     总经理
刘国强   哈尔滨游乐园            总经理
程志佳   哈尔滨市天润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吕永志   上海正广和总公司          总经理
阚治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总 裁
陈俊民   上海开隆投资开发公司      党委书记 总经理
李德永   江苏大地集团公司          总经理
易 昕   江苏南通啤酒厂           厂 长
杨 休   江苏天地集团          董事局主席 总 裁
卜卫进   浙江金华光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任建华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          董事长
张 建   浙江健士霸集团公司         总 裁
何时金   浙江东阳磁性企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
何智慧   浙江半球集团公司          总经理
刘俊卿   安徽高炉酒厂            厂 长
许崇信   安徽宿州、皖北矿务局      副书记 副局长
汪泽维   中国扬子集团空调器总厂       厂 长
刘一兵   安徽蚌埠火柴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李志仁   厦门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国荣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副行长
张林森   福建轮船总公司         总经理 党委书记
苏平汀   厦门市奥斯卡灯具实业总公司     总经理
王建华   江西上饶羽绒厂           厂 长
姚金发   江西金达企业集团(原生物    董事长 总经理
      化工厂)
廖方红   江西赣南方大饲料厂         厂 长
姚建彬   山东龙口华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进行   山东泰安电业局           局 长
李 杰   山东临沂鲁南商业大厦        总经理
王成来   河南赊店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步兴亮   河南林河酒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王志华   中国漯河卷烟厂           厂 长
李自安   武汉希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段建群(女)湖北襄樊卷烟厂           副厂长
吴少勋   河北劲酒厂             厂 长
范 武   湖北十堰市第一机电设备总公司    经 理
程远忠   湖北荆门市第二化肥厂        厂 长
陈海燕   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湘潭电缆厂 总经理 厂 长
吴小平   湖南鹏程集团            董事长
杨 源   中国明华湖南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罗劲松   湖南国际合作华盛实业发展公司    经 理
夏春盛   深圳黄金灯饰有限公司        董事长
莫少山   广东汕头超声印制板公司       总经理
李东生   广东TCL电子集团公司         总经理
房向前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广州百货大厦   总经理
严振干   广东蕉岭县双福化建机电贸易公司 总经理 厂 长
张锦铭   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金哲平   广州阳光集团公司          总经理
苏 克   广西梧州木材厂         厂 长 党委书记
张兴民   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      总 裁
杨 槐   重庆阳光旅业集团重庆宾馆    董事长 总经理
肖武男   四川海外能源总公司         总经理
卿尚云   四川绵竹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    主 任
胡天荣   贵州清镇市铁合金厂         厂 长
罗庆昌   昆明金龙饭店            董事长
郭天荣   云南思茅地区普洱水泥厂     厂 长 书 记
张婉芸(女)昆明云宝小粒咖啡公司        总经理
冯建立   西藏经济发展总公司         总经理
张文存   陕西信友进出口公司         总经理
思维宽   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南泥湾    经 理 书 记
      钻采公司
许宗林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总经理 董事长
袁晓峰   陕西咸阳三八妇乐医药保健品     董事长
      有限公司
曾 波   甘肃白银市对外经济贸易中心     经 理
许福林   甘肃滨河酒厂            厂 长
彭秉顺   青海青稞酒厂            副厂长
张广文   宁夏青铜峡磷肥厂          厂 长
孙广信   新疆广汇企业集团        董事长 总经理
史惠中   乌鲁木齐轮胎厂           厂 长 书 记
聂阿新   中车公司唐山机车车辆厂     副厂长 总会计师
哈树旺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3540工厂   厂 长
周玖付   北京华罗饲料添加剂厂        厂 长
周厚健   青岛海信电器公司(原青岛电视机厂) 总经理
李振江   石家庄神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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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各省(区、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6.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
  确定试点的原则:试点地区有条件和能力验证普查工作方案的操作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区域分布代表性;试点地区有一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代表性。通过试点,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各项技术规范、普查表格及计算机软件。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7月底前,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国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省(区、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总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国家负责省、市(地)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市(地)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国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依托环保总局科技委员会和环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国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
  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省级财政要对财政较困难的市(地)县所需普查经费给予支持。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7日公布 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群众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
(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
(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青少年教育保护等项工作;
(七)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和居民公约,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9人组成。成员职数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和经济条件等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回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主任由回族居民担任。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派代表或者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5至10名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通过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户派代表5人以上或者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3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推荐。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有选举权的居民名单。选举日前七天,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经居民小组充分酝酿协商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三天以姓名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1-2人;被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由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户派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推选5至10名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一条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居民、户派代表或者每个居民小组推选的5至10名代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邀请本居住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5以上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临时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的决定,由
出席会议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宜;
(三)根据自愿的原则,讨论决定向居民和受益单位筹集经费等事宜,监督居民委员会经济收支情况;
(四)审议通过居民公约;
(五)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的状况,可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由居民推选。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受居民监督。对不称职的成员,经居民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联名提出,居民会议通过,可以撤换。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不再担任职务时,可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经居民会议通过。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其候选人的提出,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并召集居民会议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工商、税务、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优惠。其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上收、平调和侵占。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居民委员会生产、办公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对其做出安置或作价征购。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以及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离开工作岗位,无固定收入的退养补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有经济收入的居民委员会,还可从其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和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或对老居民区进行小区改造的,必须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建设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应当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讨论同上述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职工家属和离退休职工超过本居住地住户居民的50%以上者,应当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并在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
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家属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须经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否则,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