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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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6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审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地方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委托的规定不一致。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规定可以暂不修改,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时一并解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是内设机构。

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除依法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外,不得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数量加以限制。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果不需要申请人申请,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作出的,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许可,但需要予以规范。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年5月13日 沪府法[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本市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难以判断,请示如下:

一、关于社团登记前置审批中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同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确认下列单位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委各工作部门及区(县)党委的相应部门;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区(县)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或区(县)党委、区(县)政府授权的组织。具体授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机构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这些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是否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能否确定这些机构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希望能够明确。

二、关于社会团体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而上海已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作为市民政局领导的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机构级别为副局级。据了解,其他省市中也有部分设立了社会团体管理局,并由其独立行使社团登记审批权。根据《条例》规定,如果认定民政局为许可实施主体,那么社团管理局的功能发挥就会受到影响。

能否确认社团管理局的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希望能予以明确。

三、关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高校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教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据此,上海市教委委托了本市复旦大学等23所普通高校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实践中,这些高校都以教委的名义实施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而《行政许可法》规定,接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只能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受委托实施许可。由此产生了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的问题。

能否确认高校实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如将其明确为法律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口径。

四、关于县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消防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目前全国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市级层面有独立的市消防局,在区县级层面只有防火监督处或者防火监督科作为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属于这一种情形;另一种模式是设立消防支队作为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江苏、浙江等地都采用这种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是,本市公安局认为,消防监督工作相对独立,实践中需要以公安机关防火监督处(科)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公安部也认可这一做法,建议确认其主体资格。据向最高院行政庭了解,他们认为,公安机关防火监督处(科)并非《消防法》的授权组织,只有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才属于《消防法》所授权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本市区县公安分局的防火监督处或防火监督科是否属于《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希望能予以明确。

五、关于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问题

在上海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市地税局和市医保局上报的行政许可实施事项分别为指定发票印制企业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在审核中,对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有不同意见,需要予以明确。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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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杭政(1996)2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资质审批,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不含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下同),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10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两个以上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
4.具有高层建筑的管理能力和相应设备;
5.管理物业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化管理。
(二)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5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管理的物业必须有一个以上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或大厦);
4.具有高层建筑的管理能力和相应设备;
5.管理物业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化管理。
(三)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有职称的建筑、修缮、土木工程、财务管理、房地产经济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不少于3人;
3.拥有或受托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接受委托管理高层建筑和涉外物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各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等级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4.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章程、委托管理合同;
5.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每两年核定一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杭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各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无有效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资质审批部门有权督促其限期整改,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又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补办资质等级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2005〕1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资源保护的关系,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切实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的指导,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共10处)

  浙江省
    方山—长屿硐天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
    花亭湖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
    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青天河风景名胜区
    神农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
    德夯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
    紫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