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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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两控区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84号)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危害的认识以及对实施《两控区十五计划》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行动起来,确保《两控区十五计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两控区十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2003年1月30日前,制定完成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我局备案。

  三、督促落实重点治理项目。《两控区十五计划》中的279项重点治理项目是实现两控区“十五”污染控制目标的关键。各地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逐项落实,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按时投产、运行,其中应及早安排火电厂脱硫工程。

  四、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排污许可证制度。各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两控区内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核定重点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做到重点企业必须持证排污;要加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超证或无证排污的企业应给予严肃查处。

  五、强化对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特别是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增加。一是已审批项目中作为污染补偿而由地方政府承诺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二是“两控区”内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通过排污权交易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三是所有拟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获得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对验收投产的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

  六、加强两控区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应加强酸雨监测、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连续监测、重点污染源联网在线监控以及酸雨远距离传输影响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建立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专有信息网站,及时公布本地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情况、污染治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等。每年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控区年度评估报告,报我局备案。2002年两控区年度评估报告应于2003年2月底前完成。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落实国务院批复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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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就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如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预收的公共性服务费等。
2.企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有关单位和个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帐款情况不多的公司,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补付的款项。
第205号科目 代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等应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如代收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企业受物业产权人委托代为收取的房租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代收的各种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给有关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取代办手续费等服务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代收代交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代收款项。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或入住后准备进行装修时,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可能因装修而发生的毁损修复、安全等方面费用的保证金等。
2.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或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第281号科目 代管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企业收到代管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代管基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银行计息通知,属于代管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代管基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有偿使用产权属全体业主共用的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负担的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有偿使用费等,应按受益对象,借记“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管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由本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任务的,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借记“物业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帐,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物
业大修收入”科目;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物业工程”科目。
由外单位承接大修任务的,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与承接单位进行结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幢房屋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代管基金的结余。
第411号科目 物业工程
1.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接物业工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企业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承接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帐,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
”科目;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工程完工结转成本,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5.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设相应的科目。
第501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物业管理(主营业务)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下列原则确认: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3.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公众代办性服务以及特约服务而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物业经营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工程,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帐,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经营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如“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等,其中“物业管理收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按照物业管理收入的组成内容(如来源渠道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5.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经营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物业管理、物业经营、物业大修等应结转的经营成本。
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在经营中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间接费用,记入“管理费用
”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公众代办性服务及特约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直接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经营物业应付给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租赁费、承包费等,直接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代管基金”或“应付账款”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及时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业工程”科目。
3.本科目的明细核算应与经营收入的明细核算相对应。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原则相同。
2.企业取得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如“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等。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代管基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如“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支出”、“物资销售成本”、“废品回收成本”、“商业用房经营支出”等。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
1.在资产负债表“住房周转金”项目下增设“代管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代管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物业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存贷”项目中反映。
3.“代收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2000年1月1日

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按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将于2003年8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请按照有关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三年七月四日


2004年度科研院所项目申报

2004年度工程中心项目申报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项目申报仍采取网上传送电子数据和报送公文相结合的办法。网上申报和公文上报时间:2003年8月1日~9月30日。

  (二)为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上申报需输入识别码。主管部门只有在确定正式申报的项目后,方可向申报单位授予该识别码。任何人不得向无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透露网上申报识别码。

  二、申报材料

  (一)各单位要按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申报项目并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作为形式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申报材料中需对单位自筹资金的来源(单位自筹、企业资助等)、形式(现金或银行存款、房屋或设备使用费、研究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等)、构成比例及金额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书面申报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1.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编制说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要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负债表)

  2.网上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文,具体操作请进入申报程序后仔细阅读有关说明)

  (四)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盖章后,一式六份分别使用9号信封封装后报送。不论项目安排与否,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网上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路径:

  1.进入科技部主页:http://www.most.gov.cn

  2.进入“项目申报”

  3.进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仔细阅读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二)进入申报注册程序:点击“注册申报帐号”进入申报注册程序,根据网页要求输入申报识别码、单位名称、单位代码、项目名称并自行设置申报口令;看到“帐号已成功建立”后,表明申报注册成功,可以进入申报或查询打印程序。为便于今后查询修改和保证申报资料的安全,请务必保存好注册信息。

  (三)进入项目申报、查询程序:进入申报网页后,点击“项目申报、管理”,进入项目申报及查询网页。根据网页提示输入项目信息,必须与申报注册时输入的信息一致,然后点击“发送”,经系统验证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项目申报编辑”或“项目查询打印”程序,进行申报、修改、查询、打印等工作。

  (四)申报单位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报材料。

  四、其它注意事项

  1.请认真、如实填报单位有关信息,如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联系电话等。如果申报工作完成后单位信息发生变化,请在2004年上半年网上查询立项情况时予以改正,并同时以公文形式通知科技部。

  2.公文申报材料请直接邮寄,任何单位不得来人报送或汇报情况。邮寄地址:

  邮编:100038,北京市3814信箱,科技部技术开发专项申报工作组收。

  3.申报期间不接受电话咨询,有问题请发电子邮件咨询。

  E-mail地址:tcs_cwc@ mail.most.gov.cn

  4.项目申报及评估期间不接受任何单位来人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探询有关项目申报及评估情况;项目评审的进度和结果,请关注网上有关通知,并可通过各自的申报口令,在网上查询。

  5.不得向评估机构以任何方式探询项目申报及评估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对项目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将取消申报资格,请各单位予以协助。


附件:
附件1: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WORD格式
附件2: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WINZIP格式
附件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WORD 格式
附件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WINZIP格式
附件5: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封面)
附件6: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