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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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各市(县)和各区(以下简称各地)、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 各地、各单位建立的网站,即“中国无锡”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政府管理规范,社会发展规划,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和人事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地、各单位、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八条 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地、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可根据各自的权限,通过“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系统在线发布。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把电子文档报送到编辑部,由编辑部代为发布。
第十一条 编辑部负责对各地、各单位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锡政发和锡政办发文件等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二)各市(县)、区政府提供的信息,由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三)市政府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责任处室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四)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责任处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五)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编辑部审核把关,经门户网站主管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本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编辑部统一管理,授权地区和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相应栏目,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自行发布。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编辑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编辑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编辑部应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编辑部应按照《“中国无锡”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 编辑部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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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138号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8项;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2项,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不得超过4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者在本市实施的,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并且未曾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
  第八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实施后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对其运用和保护到位,成效显著。
  (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的评奖标准: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设计独特、实用性强;实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申报人对其运用和保护到位,成效显著。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的评奖标准:该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或者是多项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或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其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市性行业协会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市性行业协会。
  (二)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市性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和汕头市外观设计金奖、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和专利公告文件;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
  (四)特殊产品相关市场准入证明;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物、模型或照片;
  (七)申报人不是专利权人的,提供享有该专利合法实施权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市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向获奖人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获奖人选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可以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近两届申报专利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3年10月8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五条规定”,使执行纪律有所依据,保证“五条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按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二、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凡是党和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过去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对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问题,按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理。
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过去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定》公布实施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按经商办企业处理。
《决定》公布实施后,继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收缴经营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决定》公布实施前合法持有的股票,必须向所在单位登记并依照股票交易规则售出。已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立即退还企业;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发布后,购买、无偿获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除必须立即退还企业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决定》公布实施后买卖股票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无偿或非法获取的股票及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决定》公布实施前以各种名义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的本单位的信用卡,应立即退还。因私事使用上述信用卡所开支的费用如数退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拒不交出信用卡和拒不退还用于私事费用的,从重处理。
《决定》公布实施后以各种名义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信用卡以及将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的,必须立即交出所持有的信用卡,退还因私事开支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决定》公布实施前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必须立即退出。如不退出,由本人支付全部费用。
《决定》公布实施后,仍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必须退还公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决定》公布实施后,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由个人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五条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实施意见》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