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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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2号 2002年4月23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4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志银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2000年底以前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2年4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讨论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的,以及已经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

 附件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失效(42件)

 附件三: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



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应的,以及已经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79年11月12日 兰革发
[1979]144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革委会关于防治大气污染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有关内容已被相应法律、法规代替

2 1980年11月4日 兰政发[1980]158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已被1996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代替

3 1981年5月4日 兰政发[1981]91号
关于排放废水实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被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执行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代替

4 1985年11月14日 兰政发[1985]141号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冬季烟尘排放管理报告》的通知
已被200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5 1986年8月25日 兰政办发[1986]34号
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1999]10号令《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代替

6 1986年8月6日 兰政发[1986]92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已被1995年颁布的《兰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方案》代替

7 1987年1月8日 兰政办发[1987]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已被甘政发[2000]81号《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代替

8 1987年10月21日 兰政办发[1987]107号
关于加强城镇禁止养狗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1]10号令《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代替

9 1988年5月8日 兰政发[1988]48号
兰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1998年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2号令《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代替

10 1989年1月20日 兰政发[1989]7号
关于颁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
已被1990年4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代替

11 1991年8月5日 兰政发[1991]101号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已被市政府[2000]10号令《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代替

12 1992年1月1日 兰政发[1992]5号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已被国务院1996年8月3日公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13 1992年2月24日 兰政发[1992]21号
兰州市见义勇为奖实施办法
已被200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代替

14 1992年8月9日 兰政发[1992]110号
兰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劳动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代替

15 1993年1月30日 兰政发[1993]13号
兰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办法
现执行国办发[2001]7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16 1993年9月21日 兰政发[1993]89号
兰州市建筑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办法
现执行公安部、建设部199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7 1993年12月23日 兰政发[1993]129号
批转环保局《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
已被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代替

18 1994年3月3日 兰政发[1994]1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现执行兰政发[2000]59号《兰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19 1994年5月6日 兰政发[1994]37号
兰州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同上

20 1994年10月11日 兰政发[1994]99号
关于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1998年6月1日公布实施的《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等代替

21 1995年5月12日 兰政发[1994]114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征收购置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费增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执行兰政发[2000]150号关于印发《兰州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1995年5月12日 兰政发[1995]47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征收城市道路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上

23 1996年7月7日 兰政发[1996]45号
关于开展兰州市土地定级估价工作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0]第11号令《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代替

24 1998年11月24日 兰政办发[1998]10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兰州市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已被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劳动部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代替

25 1999年11月26日 兰政办发[1999]11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采购和使用地产品的通知
已被市政府[2001]4号令《兰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代替

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失效(42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78年1月21日 兰革发
[1978]7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1981年1月17日 兰政发[1981]8号
兰州市私房买卖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1981年5月12日 兰政发[1981]92号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具体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1981年7月29日 兰政发[1981]154号
1、兰州市城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试行细则
2、兰州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试行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1982年9月24日 兰政办发[1982]25号
关于禁止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和进入市区的通告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1982年7月23日 兰政发[1982]165号
1、兰州市公有房产暂行管理办法
2、兰州市私房暂行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1984年3月10日 兰政发[1984]38号
兰州市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1985年5月8日 兰政办发[1985]18号
关于市属科研单位从事有毒岗位工作人员享受保
健津贴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1985年5月7日 兰政发[1985]47号
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
命令的实施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1985年7月6日 兰政发[1985]80号
兰州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1985年7月31日 兰政发[1985]92号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暂行管理规定及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1985年11月21日 兰政发[1985]144号
兰州市城市厕所建设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1986年5月19日 兰政发[1986]19号
兰州市区小街巷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1986年7月1日 兰政发[1986]73号
市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1986年7月13日 兰政发[1986]80号
兰州市城市基本建设项目交存竣工图保证金的实
施细则(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1986年8月29日 兰政发[1986]95号
关于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几条具体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1986年10月8日 兰政发[1986]113号
市政府批转贯彻《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
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1986年11月20日 兰政发[1986]128号
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1988年1月12日 兰政发[1988]5号
兰州市征收商业服务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1988年5月8日 兰政发[1988]47号
兰州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1990年4月9日 兰政发[1990]40号
兰州市农田林网经营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1990年6月16日 兰政发[1990]70号
兰州市煤气市区管网建设资金征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1990年7月3日 兰政发[1990]76号
关于对建设住宅征收商业、服务业网点面积和资
金的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1991年6月11日 兰政发[1991]75号
兰州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1992年6月6日 兰政办发[1992]24号
1、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
2、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暂行办法
3、兰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暂行
办法
4、关于发挥退休干部在经济建设中作用的若干规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1993年1月30日 兰政发[1993]12号
兰州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同上(现执行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7 1993年9月8日 兰政发[1993]96号
兰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1993年10月18日 兰政办发[1993]103号
兰州市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统计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1993年10月22日 兰政发[1993]106号
兰州市“蓝印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1994年12月30日 兰政发[1994]134号
兰州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1995年7月16日 兰政发[1995]79号
兰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
现由“联服办”审批

32 1995年8月1日 市政府[1995]2号令
兰州市煤气管理办法
调整对象消失

33 1996年2月15日 兰政办发[1996]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强化市场管
理普遍进行达标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4 1996年3月28日 兰政发[1996]1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居工程售房
暂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5 1996年4月23日 兰政办发[1996]1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兰州市乡镇企业工业示范区命名条件管理办法》
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6 1996年7月3日 兰政发[1996]5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兰州市单位
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兰州市安居工程项目
使用住房资金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7 1996年7月22日 兰政发[1996]64号
关于调整粮食价格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8 1997年6月24日 兰政发[1997]4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保一挂”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按当年签订的“三保一挂”责任
制目标和指标实行考核

39 1998年8月28日 兰政发[1998]6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
现按当年签订的“三保一挂”责任
制目标和指标实行考核

40 1998年11月11日 兰政办发[1998]8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医药局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顿全市药品市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
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1 1998年11月24日 兰政办发[1998]1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兰州
市外来劳务人员职业安全卫生教育暂行规定》的
通知
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

42 1999年11月17日 兰政发[1999]125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全
市范围内整顿农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6年8月1日 兰政发
[1986]90号
兰州市自来水管理章程
已被市政府[2000]6号令《兰州
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2 1987年6月12日 兰政发[1987]54号
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已被2000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
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 1991年8月5日 兰政发[1991]117号
兰州市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市政府[2000]13号令《兰
州市城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
法》明令废止

4 1993年9月21日 兰政发[1993] 89号
兰州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已被市政府[2001]9号令《兰州
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明令废止

5 1995年7月19日 兰政发[1995]81号
兰州市对引进外资、介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人奖励实
施细则
已被兰政发[2000]59号《兰州
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明令废止

6 1995年12月7日 兰政发[1995]130号
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定
已被兰政发[2000]149号《兰州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7 1997年5月2日 兰政发[1997]1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
政策规定》的通知
已被兰政发[2000]59号《兰州
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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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


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

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

第一章 会计组织与职责任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财政总会计)的职能作用,在一九八三年制发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机关总会计。乡(镇)财政总会计适用的会计制度,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参照本制度的原则,自行制发。
第三条 财政总会计是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核算、反映、监督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总预算执行的会计。它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顺利执行国家预算,促进国家预算圆满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财政总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各级财政总预算的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财政总会计的日常会计事项和帐务。办理预算收入、国库存款、预算拨款、预算支出、往来款项、预算周转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财政预算外收支等会计事项。及时组织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库之间的对帐,作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定期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组织并汇编旬、月、季度总预算会计报表,做到报送及时、数字正确、内容完整。参与向上级财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预算或地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工作:
负责组织年度财政总决算和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三、妥善调度预算资金,保证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资金按计划及时供应。配合征收机关督促各预算缴款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预算收入,协助财务部门促进预算用款单位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根据预算收支季节性的特点,及时解决财政库存的可能与单位用款需要的矛盾,妥善地调度预算资金,保证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资金按计划及时供应。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库条例细则”)的规定,协助国库认真做好各项国库工作,协助同级国库正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库款的支拨;及时地向国库提供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计划和制度;密切财政机关、税收机关和国库之间的协作,充分发挥国库在完成国家预算任务中的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五、制定各项预算会计制度、国库制度和有关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法令、法规、条例和预算会计制度制定权限的规定,制定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实施办法;会同国家银行制定各项国库制度和有关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审查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或其他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本地区的预算会计制度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的预算会计工作。深入基层,辅导检查本级单位预算会计和所属财政总会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协同财政机关内部财务职能单位,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人员开展联审互助和互教互学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预算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七、通过会计核算和会计反映,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行会计监督。维护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国库制度。
各级财政总预算的执行,除财政机关设置总会计外,还有国家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的国库会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贷款)的会计,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农业资金拨款的会计,以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解的税收会计。他们和财政总会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参与核算、反映和监督财政总预算的执行。
财政总会计对国库会计、税收会计和专业银行拨款会计之间相关的预算会计核算事务,负有具体组织、协调处理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总会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政总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全国的或一个地区的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一、地(市)以上各级财政机关应当设置独立的总预算会计机构,省级以上各级财政机关至少应配备专职财政总会计五人,地(市)级财政机关至少应配备专职财政总会计3人。
二、县级财政机关可以不设独立的预算会计机构,但至少应配备专职财政总会计2人。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财政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条 各级财政机关或预算管理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要把预算会计工作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并在工作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做好会计工作。
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第七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知识,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坚持按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办事。如实反映情况,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财政总会计的会计年度,以国家预算年度为准。每年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终止。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落实财政收支的需要,年度终了后,可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清理期限和清理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原则具体规定。
第九条 财政总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帐基础,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以本年度缴入基层国库的数额为准(包括支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经收处报来的本年度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都以本年度各预算单位由基层银行开户行支出的数额为准。
第十条 财政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十一条 财政总会计的库款支拨凭证,使用专门的财政库款支拨凭证或使用银行通用的支拨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自定。
财政总会计人员,一律不得经管、收付现金和上缴的物资。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任务的基本手段。它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它们是相互联系、互相补充、互为制约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变通。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是对预算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国家预算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统一项目。会计科目的名称,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要分别核算、分别设帐,各自平衡。
第十三条 核算预算资金的会计科目如下:
━━━━━━━━━━━┳━━━━━━━━━━━━━━━━━━━━━━━━━━━
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一、资金来源类 ┃ 本类各科目一般是收方余额。
预算收入 ┃ 核算缴入基层国库的各级财政预算收入数。收方,记
┃ 从国库拨来的各项预算收入数(负数以红字记入)。年
┃ 终,全部预算收入汇齐后,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预算
┃ 结余”科目的收方。
上级补助收入 ┃ 核算上级财政拨来的预算补助款。收方,记拨入数;
┃ 付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收方。
下级上解收入 ┃ 核算下级财政上缴的预算上解款。收方,记上解数;
┃ 付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收方。
调入资金 ┃ 核算年终决算时,调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结余弥补财政
┃ 总决算赤字,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在核定的总预算以外
┃ 个别同时增支增收事项。收方,记调入数;付方,记退
┃ 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收
┃ 方。
与上级往来 ┃ 核算与上级财政的往来款项。收方,记借入数;付
┃ 方,记归还数或转作上级补助收入数。
┃ 在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时,本科目如为“付方余
┃ 额”,应将本科目移入“资金运用类”。
预算暂存 ┃ 核算临时发生的应付、暂收款项。收方,记发生数;
┃ 付方,记退转数。
预算周转金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为加强预算后备力量,按照规定设
┃ 置的预算周转金。收方,记设置或补充数;付方,一般
┃ 无发生数。
预算结余 ┃ 核算各级财政总预算收支的年终决算执行结果。收
┃ 方,记年终从“预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
┃ 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科目转来的全年收入数;
┃ 付方,记年终从“预算支出”、“上解支出”、“补助
┃ 支出”等科目转来的全年预算支出数,以及转入“购入
┃ 有价证券”科目数。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
┃ 额”即为本年“年终财政滚存结余”。转入下年新帐本
┃ 科目。
购入有价证券 ┃ 核算按国家统一规定用财政结余购买的有价证券。为
┃ 落实本年财政决算结余,每年年终,将“预算结余”
┃ 科目中本年购买的有价证券冲销转入本科目。收方,记
┃ 由“预算结余”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冲转数。
┃ 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库存有价证券”科目,
┃ 是两个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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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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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二、资金运用类 ┃ 本类各科目一般是付方余额。
经费拨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事业行政主管会计单位的划拨
┃ 资金经费拨款数和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拨款数。付方,
┃ 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各单位报来的“银行支出数”
┃ 或缴回财政机关数。
┃ 核算财政机关核拨给各单位不需要单独结报的专项资
┃ 金,直接列预算支出处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但拨款
┃ 凭证上应注明收款单位作“拨入专项资金”科目入帐。
拨存建行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拨存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拨款、贷
┃ 款等预算拨款。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建设银
┃ 行报来的“银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
预算支出 ┃ 核算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数。付方,记各单位“银行
┃ 支出数”,建设银行报来的“银行支出数”和财政机关
┃ 直接支出数,收方,记本年度支出收回数。年终,全部
┃ 支出汇齐后,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付
┃ 方。
┃ 财政总会计对单位会计的“银行支取未报数”如需设
┃ 会计科目记帐控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
┃ 自行增设科目。
限额结算支出 ┃ 核算采用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财政机关,同国家银行
┃ 结算各单位支用的经费限额数,付方,记财政机关向国
┃ 家银行拨款数;收方,根据“银行支出数”,记转入预
┃ 算支出数。
上解支出 ┃ 核算上缴上级财政的预算上解款。付方,记上解数;
┃ 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付方。
补助支出 ┃ 核算拨给下级财政的预算补助款。付方,记拨出数;
┃ 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结余”
┃ 科目的付方。
与下级往来 ┃ 核算与下级财政的往来款项。付方,记借出数;收
┃ 方,记收回数或转作补助支出数。
┃ 在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时,本科目如为收方余
┃ 额,应将本科目移入“资金来源类”。
┃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与上级往来”科目,是
┃ 两个对应科目。
┃ 有的地区习惯于把上下级往来科目固定分类的,也可
┃ 以改设“借入上级款”、“借入下级款(来源类)和
┃ “借给下级款”、“借给上级款”(运用类)两对往来科
┃ 目。但向中央送“资金活动情况表”时,应按本制度
┃ 规定编报。
预算暂付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单位临时发生的急需借
┃ 款。付方,记借出数,收方,记收回数或转作“经费
┃ 拨款”、“预算支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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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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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三、资金结存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国库存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存款和预算周转
┃ 金存款。收方,记库款增加数;付方,记库款减少数。
┃ 收方余额为财政存款数。
库存有价证券 ┃ 核算地方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预算资金购买的有价
┃ 证券库存数。收方,记库存数,付方,记兑换本金数。
┃ 本科目与“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是两个对应科目。
在 途 款 ┃ 核算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业
┃ 务,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收方,记发生
┃ 数;付方,记冲转数(本科目的新年度帐,作相反方向
┃ 分录)。
┃ 预算收入按月划期核算的地区,平时也可以使用本科
┃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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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核算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会计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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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一、资金来源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预算外收入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征收、集中或留用
┃ 的、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各项收入。收方,记收
┃ 入数(负数以红字记入)。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
┃ 外结余”科目的收方。
预算外补助收入 ┃ 核算上级财政拨来的预算外补助款。收方,记拨入
┃ 数;付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
┃ 结余”科目的收方。
财政专项周转金 ┃ 核算地方财政机关经管的支农周转金,小型技措贷款
┃ 其金等各种专项周转基金。收方,记设置和增加数,付
┃ 方,记减少数。
┃ 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预算外暂存 ┃ 核算临时发生的预算外应付、暂存款项。收方,记发
┃ 生数,付方,记退转数。
预算外结余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年终决算执行结
┃ 果。收方,记年终从“预算外收入”,“预算外补助收
┃ 入”科目转来的全年收入数;付方,记年终从“预算外
┃ 支出”、“预算外补助支出”、“调出资金”科目转来
┃ 的全年支出数,以及转入“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数。
┃ 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
┃ 财政预算外滚存结余”。转入下年新帐本科目。
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 核算用财政预算外结余购买的有价证券。为落实本年
┃ 财政预算外资金决算结余,每年年终将“预算外结余”
┃ 科目中本年购买的有价证券冲销转入本科目。收方,记
┃ 由“预算外结余”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冲转数。
┃ 本科目与“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是两个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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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一
━━━━━━━━━━━┳━━━━━━━━━━━━━━━━━━━━━━━━━━━
会计科目 ┃
┃ 核 算 内 容 和 使 用 方 法
分类和名称 ┃
━━━━━━━━━━━╋━━━━━━━━━━━━━━━━━━━━━━━━━━━
二、资金运用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预算外拨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用各项预算外收入向有关单位划拨
┃ 的资金数。付方,记财政拨款数;收方,记各单位报来
┃ 的“银行支出数”或缴回财政机关数(预算外拨存建
┃ 行款,可使用本科目也可增设一个总帐科目)。
预算外支出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用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数。付
┃ 方,记各单位“银行支出数”和财政机关直接支出数。收
┃ 方记本年支出收回数。年终,全部支出汇齐后,本科目
┃ 余额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的付方。
预算外补助支出 ┃ 核算拨给下级财政的预算外补助款,付方,记拨出
┃ 数;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
┃ 结余”科目的付方。
调出资金 ┃ 核算年终决算时,调出预算外资金结余弥补财政总决
┃ 算赤字。付方,记调出数;收方,记退转数。年终,本
┃ 科目余额转入“预算外结余”科目的付方。
财政专项周转基金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向各单位划拨的财政周转基金数。
贷款 ┃ 付方,记财政发放数;收方,记财政收回数。
┃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直接转入下年新帐。
预算外暂付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外拨款单位临时发生的急
┃ 需借款,付方,记借出数;收方,记收回数或转作“预
┃ 算外拨款“、“预算外支出”数。
三、资金结存类 ┃ 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预算外存款 ┃ 核算各级财政机关在国库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
┃ 金存款。收方,记增加数;付方,记减少数。收方余额
┃ 为财政预算外存款数。
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 核算地方政府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的库存
┃ 数。收方,记库存数;付方,记兑换本金数。
┃ 本科目与“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科目,是两个对应
┃ 科目。
预算外在途款 ┃ 核算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上、下年度收入、支出等
┃ 业务,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资金数。收方,记发
┃ 生数;付方,记冲转数(本科目的新年度帐,作相反方
┃ 向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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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记帐方法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会计办理预算收支的特点和实行“收付实现制”的结帐基础原则,各级财政总会计的记帐方法,一律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
第十六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预算资金的收入、付出和余存情况。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结存,是预算资金活动的基本条件,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
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 资金运用类 资金结存类
所有帐户收-所有帐户付=所有帐户收
方余额合计 方余额合计 方余额合计
第十七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要点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总额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单”两种。“原始凭证”是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基础资料,也是填制“记帐凭单”的根据。“记帐凭单”是登记总帐的根据。“记帐凭
单”和所附的:原始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根据。
各级财政总会计,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根据记帐凭单和原始凭证记帐,做到收支有据,责任清楚。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国库报来的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如各种“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等。
二、各种预算拨款和转帐收款凭证,如财政库款支付凭证回单、各种汇款回单等。
三、各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出月报和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支出月报等。
四、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各种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查,加强复核监督。审查要点是:
一、国库的收款凭证是否符合“国库条例细则”的规定,收入的分成是否符合规定的留解比例,预算收入级次的划分和预算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有无错用预算科目,错划预算级次和错计分成收入情况,有无占压国库资金情况。
二、各项预算拨款凭证是否符合核定的预算计划,临时性借款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
三、各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报来的支出月报,是否准确、及时、完整,有无以拨作支,以领代报等虚报支出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据以归类整理编制“记帐凭单”。
“记帐凭单”的格式和编制方法如下:
一、记帐凭单格式(见下页)。
二、记帐凭单的编制方法。
1.记帐凭单,分为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
记 帐 凭 单
附件 张 19 年 月 日 顺序号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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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及运 ┃ ┃ 资金结存类 ┃ ┃
┃ ┃ 过 ┃ ┃ 过 ┃ 金 额
摘 要 ┃ 用类科目名称 ┃ ┃ 科目名称 ┃ ┃
┣━━━━┳━━━━┫ 讫 ┣━━━━┳━━━━┫ 讫 ┣━┳━┳━┳━┳━┳━┳━┳━┳━┳━━
┃ 收 方 ┃ 付 方 ┃ ┃ 收 方 ┃ 付 方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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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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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制单
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是同收或同付。有收有付的会计事项,收付两方对应平衡,同收或由付的会计事项,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2.记帐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帐。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预算内外的会计凭证应当分别编号,并分别装订保管。对于用“红字冲正法”更正错误编制的红、蓝字记帐凭单,应按先红、后蓝编列顺序号。预算收入为“负数”的,
以红字编制记帐凭单。
3.编制记帐凭单时,应当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并应认真填写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
4.记帐凭单的日期,按下列规定填列:
(1)月份终了尚未结帐前,收到上月份的预算收入凭证,可填列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结帐后,可填列实际处理帐务的日期。
(2)根据各种支出月报的银行支出数编制的记帐凭单,填列会计报表所属月份的最末一日。
(3)办理年终结帐的记帐凭单,填列实际处理帐务的日期并注上“上年度”字样。凭证编号,仍按上年12月份的顺序号连续编列。
(4)其余会计事项,一律按发生的日期填列。
5.填制的记帐凭单,应当经过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后记帐。制单人必须签名或盖章。会计人员自制的转帐事项的凭单,如更正记帐错误、年终结帐等记帐凭单,因无原始凭证,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6.记帐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记帐凭单封面格式。如下:
(财政机关名称)
记 帐 凭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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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19 年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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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数 ┃ 本月共 册本册是第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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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数 ┃ 本册自第 号至第 号共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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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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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装订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填制的凭证发现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单,可用“划线订正法”更正,或将原记帐凭单作废,重新编制。
二、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单,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
三、拨款凭证的金额如有错误,应当重新填制,不得用“划线订正法”更正。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使用的会计帐簿(以下简称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总预算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预算收支、往来款项和库存资金的核算工具。设置和登记帐簿,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总会计不直接收纳预算收入,不直接花钱办事的特点,财政总会计的帐簿种类、用途和设置方法如下:
一、总帐。作为考核资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帐之用,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
二、明细帐。作为总帐有关会计科目明细核算之用。主要包括:
1.收入明细帐。预算收入明细帐,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设置,下级上解收入明细帐,按上解的地区名称设置;“调入资金”和“上级补助收入”,以总帐代明细帐。
2.拨款明细帐。经费拨款明细帐,按照领款单位的名称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设置。
“拨存建行款”以总帐代明细帐。
3.支出明细帐。预算支出明细帐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或“项”设置;补助支出明细帐,按补助的地区名称设置;“上解支出”以总帐代明细帐。
4.往来明细帐。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明细帐,按照财政机关名称设置;预算暂存、预算暂付明细帐,按存付的单位名称或资金的性质设置。
5.“国库存款”和“库存有价证券”明细帐。可以总帐代。
预算外资金总帐、明细帐的设置方法。比照预算资金的帐簿设置原则办理。
各种帐簿的通用参考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帐簿记录的合法性,明确记帐责任,提高核算质量,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遵守下列记帐规则:
一、帐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会计年度的开始应建立新帐。每一帐簿启用时,应将帐簿的机关名称、本帐名称、页数、启用日期和目录,经管本帐人员姓名等,按照下列格式认真填写,并加盖机关公章和有关人员的名章。
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和帐户目录样式如下:
经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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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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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簿名称 ┃
━━━━━━━━╋━━━━━━━━━━━━━━━━━━━━━━━━━━━━━━
帐簿页数 ┃ 从第 页起至第 页止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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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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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首长签章 ┃ ┃ 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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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人员职别 ┃ 姓名 ┃ 经管或接管日期 ┃ 签章 ┃ 移交日期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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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户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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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 科目编号 ┃ ┃ 科目编号 ┃
┃ 页 号 ┃ ┃ 页 号 ┃ ┃ 页 号
和 名 称 ┃ ┃ 和 名 称 ┃ ┃ 和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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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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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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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帐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预算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帐时使用。帐簿必须依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能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白帐格或掀重帐页时,应将空白帐页划对角红线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盖章。登记帐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三、为了保证帐簿记录的正确性,必须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记帐时,将记帐凭单的编号记入帐簿内,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四、月份终了,各种帐簿记录原则上都应进行结帐,求出每个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第二十六条 帐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和用化学药水退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月份结帐前,发现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订正法”更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处盖章证明。由于记帐凭单科目对应关系填错所引起的,用“红字冲正法”更正。


二、月份结帐后,不论是科目对应关系或金额登记错误,一律用“红字冲正法”更正。
三、由于记帐凭单少记或多记了金额所引起的错误,可以用“红字更正法”更正。少记了的,也可以用“补充记录法”将少记金额补足。

第三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一节 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 预算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通过国家预算所集中的资金。它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财力保证。各级财政总会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对各项预算收入计划进行会计监督,配合各主管收入机关积极组织收入;监督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严格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协助国库,及时、正确地收纳、划分和报解库款,加速库款的集中,防止专业银行占压、挪用国库资金;做好财政预算资金的灵活调度,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资金按预算计划及时供应。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集中,都要通过国库办理,国库是国家预算收入唯一的收纳、划分和报解机关。各级国库根据“国库条例细则”的规定,每天将收纳的预算收入,编制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将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连同有关凭证附件,报送同级财政机关。财政总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预算收入凭证,按照报表的“本日收入”数,进行总会计帐务处理。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还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登记预算收入明细帐,不得“以表代帐”。预算收入的“分户”登记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分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国库每天报来的各种预算收入凭证,应当认真审核无误后才能作帐,除一般数字关系等技术性审核外,应着重审核以下各点:
一、预算收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认真审核。对于错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以免影响国家预算收入的分类分析和检查预算缴款部门的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二、预算级次的划分是否正确。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划分范围认真审核。上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不能作为本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分成收入,不能作为本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发现差错,应当及时更正,以免打乱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入划分。
三、分成收入的留解数额是否正确。应当审核应计分成收入的“收入总额”是否齐全、准确,有无遗漏项目或地区,分成收入的留解比例,是否按上级财政机关的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差错,应当及时办理更正,以免影响财政管理体制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各项预算收入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根据国库入库的原始凭证和各种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即为国家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必须维护国家库款安全。要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的会计监督,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退库项目,均不得冲退国家预算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退库范围的退库事项,一律凭申请退库单位的“申请书”经过批准后,开给“收入退还书”办理。各级财政总会计,对于由财政机关办理的“集中退库”事项,更要加强复核监督,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退库单位和审批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预算收入退库范围、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退库,不予签发“收入退还书”,并提请核批单位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收入机关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报解时,都应当加强复核,防止差错,如有错误,不论本月发生的,或以前月份发生的,都由发生错误的单位,在发现错误的月份,按“国库条例细则”的规定,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第二节 预算拨款
第三十三条 预算拨款,是各级财政机关根据核定的预算计划,通过财政总会计,拨给各预算单位和拨存建设银行的预算资金,它是国家预算分配预算资金的开始,是各预算单位进行生产建设、完成事业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各级财政总会计,既要按计划保证供应预算资金,又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预算拨款属于待结算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不得以拨作支,领款单位不得以领代报。
预算拨款应当按照经费领报的隶属关系逐级转拨办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和财政机关发生领报关系:
一、人员编制不满10人的单位;
二、年度经费预算不足两万元的单位;
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 财政机关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拨款,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两种拨款方式:
一、限额拨款方式。财政机关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分期给用款单位下达用款额度。即“经费限额”,由国家银行参与组织、监督,并核算反映预算拨款支出。
限额拨款方式,有利于预算资金的集中使用,可以及时掌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简化拨款事务,便于年终清理结算。中央预算单位遍及全国,比较分散,财政部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实行限额拨款办法,地方预算单位是否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与银行商定。
二、划拨资金方式。由财政机关按月一次或分次签发库款拨付凭证,通过国库,将预算资金直接划入主管会计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户,由主管单位按照预算所规定的用途,办理转拨或支用。每月终了,由预算单位逐级编报“单位预算会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支出预算的正确执行和预算资金的灵活调度,预算拨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计划拨付。不得办理超预算、无计划的拨款。
二、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拨付。既要保证资金需要,又要防止积压浪费;既要考虑本期计划需要,又要掌握上期资金使用和结存情况,以促进各单位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预算资金。
对于不按期报送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的单位,财政机关有权停拨其下期经费。
三、根据财政机关的国库存款情况拨付,以保持预算资金调度的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项预算拨款,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对于行政事业等经费,还应设置经费拨款明细帐,对于拨存建设银行的预算资金,可不设明细帐。财政机关经办的直接支出,不通过预算拨款帐核算。

第三节 预算支出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除财政机关经办的直接支出外,均以“银行支出数”作为核算基础。“银行支出数”是基层用款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支款的数额,体现财政总预算分配资金的结束,单位预算使用资金的开始。各级财政机关必须坚持以基层用款单位的“银行支出数”作为总预算支出报销的数字基础。既不得随意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也不要以“实际支出数”作为财政总预算支出的数字基础,以免造成财政收支结余不实。
第三十八条 各项总预算支出的报销根据规定如下:
一、各项事业行政经费支出。根据各主管会计单位报来的汇总单位预算会计报表所列“银行支出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
二、建设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支出,根据建设银行每月报来的银行会计报表所列基层开户作的“银行支出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
三、下列财政机关直接经办的支出以财政拨款数列报财政总预算支出。对国营企业的支出拨款、包干使用的专项资金拨款(不需单独报帐部分)、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价格补贴、建立各种财政专项周转基金款、对差额单位的差额补助和对其他单位的一次性补助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补助支出、上解支出。
财政机关拨给事业单位的储备用周转金,按拨出数列支。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的预算支出,除按“会计科目”登记总帐外,还应当根据总会计的支出预算特点,按下列要求设置预算支出明细帐。
一、事业行政经费支出,每月根据各主管会计单位报来的月报记一次帐,可采用“表式帐”。每月按“款”分单位设置。也可用三栏或多栏式帐簿登记预算支出明细帐,但不得无明细帐。
建设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等支出的明细帐也可参照办理。
为了便于登记“银行支出数、部分的预算支出帐,可以编制“银行支出数汇总表”据以记帐。格式如下(见下页)。
二、财政部门直接经办的支出,按“款”分部门应设三栏式或多栏式帐户核算。

第四节 国库存款
第四十条 为了集中管理财政库款,统一调度预算资金,各级财政机关均由财政总会计统一在同级国库开立“国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分别用来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往来款项等会计事务。财政机关的财政专项周转基金可以由总会计统一在有关专业银行单独开立存款帐户。
银行支出数汇总表
财政机关名称 年 月份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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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科目和机关名称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备 注
教育事业费 ┃ ┃ ┃
甲 机 关 ┃ ┃ ┃
乙 机 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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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业费 ┃ ┃ ┃
甲 机 关 ┃ ┃ ┃
乙 机 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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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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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经办的基建 ┃ ┃ ┃
支出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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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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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人员 复核 制表
第四十一条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预算周转金存款合并在“国库存款”帐户内统一核算。
各级财政预算周转金,供平衡季度预算收支的临时周转使用,不能用于财政开支。非经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年终必须保持原数,不能减少。
预算周转金的数额,应当随着预算支出的逐年增加,相应补充。动用上年结余设置或补充预算周转金时,财政总会计均作预算支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要严格掌握库款余存,在国库存款余额内签发库款支付凭证,财政拨款凭证,一律不能提取现金。

第五节 预算往来
第四十三条 财政机关的往来款项,是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结算资金。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上下级财政机关之间的往来,包括预算周转借垫款和财政体制结算往来款;另一种是,财政机关与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应付、暂存和应收、暂付款项。
各项往来款项必须严格掌握,正确核算,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机关,对于上下级之间的借垫款,属于预算补助范围以内的,应直接用“补助支出”科目拨款,不得长年用往来科目挂帐。非预算补助范围内的借款,应随时清理。上下级财政之间借出或归还款项时,应尽可能在当月份汇到对方入帐,以利双方划期对帐。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与预算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往来要及时清理。该作预算拨款或预算支出的,应当及时办理会计转帐手续,属于应作预算收入款项,不得长期挂在“暂存”帐上。年终,除预拨下年度经费外,一般应无余额。
第四十六条 所有往来款项,都要按单位或资金性质设户,用三栏式帐簿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节 预算外资金
第四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地方财政机关掌管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是各项地方附加收入和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集中或留用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的会计事务处理办法,比照本制度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划清预算内、外的界限。不得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也不能把应由预算外列支的款项挤入预算内报销。
二、收入按政策制度,非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扩大预算外资金项目,或提高附加、留成比例。
三、支出按指定用途。各种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保证规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不得随意挪用搞自筹基建等其他开支。
四、预算外资金,要单独核算。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其财政总会计的核算方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作补充规定。

第四章 会计结帐和结算
第五十条 为了总结一定时期内的会计帐户记录,便于编制预算会计报表,各级财政总会计,应当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帐。结帐期限,会计事项较多的帐户,每月一次;会计事项很少的帐户,每年一次。
会计结帐,应在月末日办理,不得为赶编报表提前结帐。结帐的数码,不准用红字书写。
结帐方法:月份结帐时,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的,应在当月最后一笔记录下划一通栏红线,在线下结出当月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划一道单红线,表示相加数。如果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逐月计算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之下,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道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平时不需要按月结出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年末都应当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划双红线,表示累计或平衡数。
年度终了后,要把各帐户余额结转下年。在下年新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转来的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十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地反映报告期内的财政总预算收支和资金活动情况或结果,各级财政总会计,在会计结帐前,应当对有关会计事项,认真进行整理或清理。月份结帐前,凡在本月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记入当月帐内,如有单位尚末报帐或平时尚末登记入帐的,应当全部催齐登帐试算平衡后,再进行会计结帐。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在年度会计结帐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预算数字是考核决算和办理收支结算的依据,也是进行会计结算的依据。年终前,各级财政总会计,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把各财政总预算之间,各级财政总预算和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追加追减,上划下划数字,必须在年度终了前核对完毕。为了便于年终清理,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一般截至11月底为止。各项预算拨款,一般截至12月25日为止。
二、清理本年预算应收应支。凡属本年预算收入,要认真清理,年终前必须如数缴入国库。督促国库在年终库款报解整理期内,迅速报齐当年预算收入。应当在本年预算支领报销的款项,也要在年终前办理完毕。
三、清理借垫往来款项。各级财政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要在年终以前,认真清理结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应转作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预算收支帐。
四、组织征收收入机关、监交机关和国库进行年度对帐。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库制度的规定,支库应设置10天的“库款报解整理期”,经收处12月31日前所收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列入当年决算。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要按年度”决算对帐办法,编制预算收入对帐单,分送同级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和监交机关核对签章。保证预算收入数字一致。
五、结清单位预算拨款。财政机关对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的全年预算拨款结余,应当在年终前及时清理结算。属于应当缴回财政的,要督促在年前将结余存款及时上缴,结清经费拨款帐;属于应当留归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等存款,作为财政支出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处理。
本年单位预算包干结余,财政总会计不得列作财政总预算支出报销。
六、进行年终财政结算。各级财政之间,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上解、补助)收支和往来款项。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的预算补助款或预算上解款,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计算全年应补助款数额和应上解款数额,与已补助和已上解数额进行比较,结合借垫款项,计算出全年最后应补或应退数额,填制“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作为年终财政结算的凭证,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总会计,对年终决算清理期内发生的会计事项,应当按照预算年度分别记入上年度或新年度帐内。属于清理上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上年度帐内,属于新年度的会计事项,记入新帐。严格划清会计年度,防止重记漏记。
第五十四条 财政总会计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进行年终结帐工作。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年终转帐。首先计算出各帐户收方和付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然后,根据各帐户12月末的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金活动情况表”进行试算平衡。试算无误后,再将应对冲转帐的各个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份的记帐凭单(凭单按12月份连续编号,填列实际处理日期),全部转入“预算结余”和“预算外结余”帐户。
二、结清旧帐。将各个收入和支出帐户的收方、付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
对“国库存款”、“预算外存款”、“在途款”、“预算结余”、“预算外结余”等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帐。
三、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个总帐帐户和明细帐户年终转帐后的余额再编制年终决算“资金活动情况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制记帐凭单)。将表列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上级财政在核定年度财政决算时,如需更正原报决算的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食品安全议事机构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产品受理、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加强许可检验机构和审评专家的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修订《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
  (二)强化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三)加强保健食品检验和质量抽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抽验工作任务,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和保健食品快检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严肃处理;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职能交接,保证职能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切实落实监管经费,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健食品监管、稽查和技术监督等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