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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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符合条件的,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适龄公民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缓征,但本人自愿的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第五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的征兵命令,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平时征兵准备、征兵实施、征兵宣传、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等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宣传、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第七条 征兵宣传工作应当纳入本市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征兵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条 兵役登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区、县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10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7日前将登记事项通知适龄男性公民。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区、县兵役机关批准;依法对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素质审查,择优选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区、县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本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并负责《北京市公民兵役证》的管理、核验工作。
  《北京市公民兵役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北京市公民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十六条 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境或者招生、招工时,应当查验本市适龄公民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体检站,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征兵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和要求,组织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当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采取基层初检、区县体检、市抽查的方法进行。
  对应征公民的抽查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征兵人数的1/3。经抽查,合格率低于95%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部门按照政治审查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对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的有关政治状况等进行审查,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民委员会、职工所在单位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复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终审的三级审查和相关地区、单位联合交叉审查制度。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召集接兵部队负责人审定兵员,择优批准服现役,并将被批准服现役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并统一编制《新兵花名册》,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备案。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移交被批准服现役公民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接新兵,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新兵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因不符合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第二十九条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通知原征集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职、复工;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待。
  本市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应当享受优待金。优待金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优待金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上年度人均收入高于优待金标准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义务兵到国家确定的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应当适当增加;对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当予以保留。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得拒绝接收。
  对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和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退伍安置工作,应当按照从优的原则,在就业、农转非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原单位撤销、倒闭等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予以安置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情况确定。
  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
  入伍前是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人民政府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三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应当予以优待。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应征公民经征兵体检、政审合格后,因名额限制未被征集入伍的,一年内各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招生等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录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北京市公民兵役证》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1至3倍罚款。涂改、伪造和变造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适龄公民人数、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录用或者录取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征公民就业、就学的;
  (六)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
  第四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批评,并对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有扰乱征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兵役登记工作规定》和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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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华侨捐赠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华侨捐赠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2004年11月26日)


第一条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和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灾、扶贫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行为。
捐赠人要求行政机关作为受赠人的,行政机关可以接受捐赠,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三条华侨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华侨捐赠。
第四条捐赠、受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华侨捐赠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贪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行使有关监督职能。计划、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包括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等内容。
捐赠兴建工程项目的,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八条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方式和受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
捐赠人可以委托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个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
第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捐赠工程项目的,应当在作出拆迁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意见,由拆迁人依法予以重建或者予以货币补偿,由原受赠人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十一条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结余款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处理;超出原捐赠数额的工程支出部分由受赠人负责,受赠人不得要求捐赠人追加捐赠款额,但捐赠人自愿或者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捐赠人捐赠物资需要办理入境手续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涉及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协助受赠人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捐赠人从境外捐赠的物资或者捐赠人将其在自治区投资经营所得的合法利润用于捐赠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十四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受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受赠人应当自受赠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自治区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接受备案的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受赠人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对华侨捐赠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受赠人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迫华侨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贪污华侨捐赠财产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所占、所用的捐赠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华侨捐赠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社团、投资企业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捐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受赠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浅议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信访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部门与群众联系,群众与党政机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转型,信息由较为缓慢、闭塞的人文传播到快速扩展的网络传播等方面转变,已日益凸现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通过利益分配形式和标准的变化,以及信息的高速传递带来各类观点的融合渗透,大多数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加强,部分群众利己观念有所抬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一特点更易于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较小的事态扩大化,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难度。
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要认真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开展好基层信访工作,始终是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解决好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下面,笔者如何就加强基层信访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要高度认识到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信访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各方面发挥了“稳压器”、“晴雨表”以及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心桥”作用。
(一)准确掌握和正确认识基层信访工作形势,科学地加强基层信访工作。
当前,由于下游信访量大幅增加,使基层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资料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由下至上各级信访部门、党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群众信访大幅增多的压力。据有关权威机构和人士通过一项较为全面的调查,把2003年、2004年的信访增多现象称之为“信访洪峰”,并与八十年代初期“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带来的信访潮,九十年代国企改革出现部分职工下岗带来的信访潮进行了比较,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最近几年,则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与利益分配形式发生变化,部分人没有适应这一形势而产生了新一轮信访高峰(据《民情与信访》2004年第9期《中国遭遇信访洪峰》一文)。近三年来兵团信访统计数据表明,群众越级到兵、师两级的信访量达到总量的50%以上,其中80%以上的越级上访问题应在基层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基层的信访工作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特征。以笔者所在单位(县团级,总人口为18000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群众信访情况为例,信访问题多元性发生且成变异状扩散和转换,以往规律性信访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形成了普遍性问题为重,克隆出的派生性问题激增,一般性问题越来越多的现状。突出的信访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以维权为由带来的信访问题大幅增多。如我单位前两年内237件群众来信来访中,有93件是涉及到维权方面的问题,占期内信访总量的39%。二是信访人认为政策不合理或执行政策不公引发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且相当棘手。如我单位2003年群众来访总量是87件,以上述理由来访的达38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44%;在深入调查、解释政策和耐心劝导后仍然缠访、闹访的有7件,占总量的8%。三是在经济社会转型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承包收入、经营方式、社会保障等方面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政策调整,在执行新政策当中出现的一些信访问题。如2004年全兵团实行养老保险扩面时,我单位有22件群众信访问题都是因不愿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是要求解决以往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时期所出现的补交费问题。四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增多。相当一部分群众仍受人治社会管理意识的影响,信访不信法,认为权大于法,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而采取向党政机关信访的形式又直接、不需交费等。明明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偏偏坚持走信访路子求决。五是异常访有增无减。如发生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本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处理;正常情况下的职工病故问题也非工伤死亡等,但部分信访人在信访部门明确解释和引导后,仍然坚持到党政机关缠访、闹访要求解决。类似现象,我单位2003年有4件,2004年有6件,2005年上半年就达到5件。六是有组织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矛盾趋向社会性。部分信访人利用便捷地交通和信息工具,能在较短时间内组织串联多个单位甚至跨区、跨省信访,多数采取突发行动,搞轰动效应,演变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如兵团发生的军转人员要求享受特殊待遇的信访问题、六十年代的“五•七”人员要求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等,都是经少数人较短时间内串联而突发的规模较大的信访案件。七是择机上访现象突出。近年来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已成为信访敏感期和群众上访高发期。部分人以个人利益至上,在统一政策框架下想当然的要求特殊化,在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产生抵触情绪,引发赴省城和进京信访。据兵团统计数据证明,这一现象已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
上述种种现象,只是导致“信访洪峰”的部分因素,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不断地出现。作为产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是成千上万的信访问题的发源地,是形成“信访洪峰”的上游。要减轻上层压力,就必须从整治“微波细流”入手,全面加强最基层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发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单位责任性,加大信访问题始发前的预防和始发期的解决力度,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少发生或解决在初始阶段,就必须随时随地做到准确地认识当前信访形势,追根求源,注重治本,科学地做好最基层的信访工作。
(二)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把信访工作第一关。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形势,使信访工作能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将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层是信访工作的基础,是形成信访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的源头。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处理好存在的群众来信来访,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一规定更加直接地明确了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础地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属地、分级”就是层层负责,其重点是信访问题发生地的最基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基层负责”的要求,如“依法”的概念,直观上是依照法律、法规或与国家政策相统一的相关政策来解决信访问题,也是最基层单位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程序中的一个重要依据。比如遇到政策性很强,或最基层单位无法直接答复、处理的信访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其单位负责人仍然不能一推了之,而应该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尽快向上级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协助处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规定,更加充分地强调了解决信访问题的时效及范围,即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答复、解决与在信访问题始发地解决问题的两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只有加强最基层的信访工作,特别是更直接地明确基层单位,特别是县(团场)、乡(连队)两级在信访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减少和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该出现的信访问题,或对出现的正常情况下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才能夯实信访工作基础,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在基层得以解决。
(三)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降低信访成本。
重访、缠访、越级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等,都将造成成本浪费,使信访人增加经济负担,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
众所周知,群众信访一旦延伸两至三个环节以上,其成本必将成倍增加。以一个距离县机关10公里、地级城市50公里、省府城市300公里、京城500公里,月平均工资水平在900元左右的基层单位为例,假设此单位有三名信访人因其提出的信访诉求在信访问题始发地(乡或连队)没有给予重视和解决,紧接着又延伸到县级(团场)机关仍未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最后延伸到地区(师)机关、省(兵团)机关、直到京城国家机关。按其在本单位提起诉求三人两次计,时间各半天,合计3天,折合误工损失约90元;到县级以上机关发生的费用另附加车船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各级工作人员接待所发生的费用等,费用将成倍增长,而最终结果其问题还必须由基层解决,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浪费势在必然。因此,笔者认为,各级党政要高度重视解决好群众初信初访,竭尽全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最基层,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既能达到解决信访问题的难度小、成本小、影响小的效果,又利于社会稳定,赢得民心,节约成本,减少信访人、相关党政机关等各方面的损失。
(四)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有利于争取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事务等工作的支持。
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做好“人”的文章,办好“人”的事情。
从广义上讲,信访工作已形成一门新兴学科,它涉及法学、心理学、行为学、语言学、逻辑学、文书学、信息学等,工作内容包罗万象,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做好信访工作,最突出的作用就是搞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更快捷地了解、掌握社情民意,随时随地的与群众取得共识、获得支持,争取群众都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基层信访工作做得扎实,才能筑牢信访工作的基础,有利于更广泛、更便捷地收集群众对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争取群众对各项工作的参与、支持和理解,有利于就地、及时地疏导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减少越级访、集体访、群体访的发生,促进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饯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体现。
二、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党政齐抓共管,是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扎实开展好信访工作必须做到党政齐抓共管,积极争取党委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影响稳定的政策不出,影响稳定的事不做;把信访工作与三个文明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重大群众信访问题,遇到重大信访问题,领导都能亲临现场,解决问题。特别要坚持主要领导半月一次信访接待日制度,提前公告,固定场所,集中解决群众来访问题。如去年5月份我单位3连职工因滴灌问题,50余人准备集体上访到机关。得到信息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亲自与职工对话,参与调查,作好疏导工作,迅速化解了一起职工集体上访事件。仅2004年我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处理的信访问题就达30多件,批示群众来信来访50余件,以此解决了问题,维护了稳定,赢得了民心。
(二)加强基础工作,是正常开展信访工作的前提。
一要坚持实行信访工作周报制,每周信访部门对阶段信访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做简要汇报,对重要信访信息随时报告,确保信访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二要规范日常办信接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坚持超前预防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始终要站在第一线,尽可能提前疏导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为领导工作创造轻松环境。三要坚持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和处理的制度。全面加强机关科室信访工作挂钩制和轮流值班制,做好对信访问题的日清月查,对每阶段信访问题心中有数,对较突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作为决策依据。对集体访等重大信访问题,坚持情、理、法并用,同时加强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环境,为更快捷、更全面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提供方便。四要有效发挥信访联席会议和听证会的作用,利用司法所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基层调委会等群团组织,积极调解民事纠纷,对信访工作责任实行合理分流。五要坚持实行好重点时期和节假日信访值班制,主要领导带班,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突发事件,维护重点时期的稳定。六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在贯彻执行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要不断地完善、巩固和落实好《信访联席分析制度》、《信访首问制》、《重大信访问题听证会制度》、《信访工作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信访问题督查、督办和受理告知制度》等制度,强化部门和基层单位抓信访的工作职责,规范信访程序。
(三)采取有效措施,使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到实处。
一要坚持实行好信访工作定期会办通报、督查督办制。基层单位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信访形势通报分析会,每半月进行一次信访案件汇办、督查督办会,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检查落实情况。以此促进信访事项的落实。
二要全面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设。切实把《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个权利(督办权、建议权、受理和交办权)”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责任和任务分解在基层。
三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坚持走连入户,排查调处信访问题。组织好专项工作组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处理信访问题活动,将苗头性事件妥善处理在基层。
四是信访部门要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和讨论,避免工作失误。加强信访问题多发期的巡视,完善依法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
(四)创新工作机制,是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的保证。
一是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特派员”制。如我单位2连和24连2004年初出现职工无序上访形势,党委安排2名工作能力较强的机关科室领导担任这两个单位第一书记,协调处理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这两个单位下半年实现了信访为零目标。
二是结合《信访条例》,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制度,特别要加强责任考核、督查督办、矛盾调处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如将信访问题及不稳定因素的定期排查和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考核,整合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三是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实施“法治信访”,把日常工作与《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联席处理信访问题小组作用,将大多疑难信访问题通过司法程序或拟司法程序处理解决,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对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二是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而这些问题绝大多数取决于基层,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加强基层工作的建议:
(一)要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一是着力推进信访首办工作责任制,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落实到机关职能部门,把好信访工作的第一道关口,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二是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努力减少重复信访、由信转访的情况。三是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的告知、答复制度。四是确保机构、人员到位。所有县团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设立专职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使信访科(局)有效发挥协调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的作用。
(二)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支持。一要保障信访工作经费,使每一个县级以上的信访机构都做到人员齐、阵地实(要有接待室、谈话室、办信室、联席会议室、听证室等)、设施全(有充足的办公桌椅、文档柜、计算机、电话、专用或兼用交通工具等日常办公设备)、牌子硬(具有一定的督查、督办权和建议权,工作上可以独当一面)。二要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实行一岗多责、一考多评的办法,将信访工作考核与各类评优挂钩,与政绩挂钩,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心。三要重点加强最基层单位的信访工作队伍力量,建立基层乡镇(连队)信访站,并要求做到“六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人员、有资料、有制度、有措施。四要赋予信访机构一定的干部任免考核权和工作建议权,加强信访工作的奖惩。五要始终坚持实行好信访问题定期排查、处理和通报、会办制度。六要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在解决信访问题过程中必须坚守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杜绝“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
(三)实行信访案件终结制,不断提高信访案件办结质量。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经过调查、明确处理决定的依据和标准、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说服解释、督促执行等几个主要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影响案件的办结质量,各级组织必须落实责任,严格程序,严格做好调查、取证、处理,执行好终结制度,不断提高信访案件的查办质量。
总之,基层是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地,也是大部分信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的源头。要切实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并及时得到解决,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如同在省城和北京提出一样,就必须要求各级党政坚持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阵地建设和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信访问题一次性办结率,更好的掌握工作主动权。(作者:任新农)
地址:新疆兵团一师三团信访办843011 0997-233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