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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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建发〔2003〕156号

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贯彻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提高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市建委将积极推广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和型钢式井字架、挑架,逐步淘汰钢管扣件式井字架、钢管扣件式挑架。特别是市区主要道路的临街工程,成片开发住宅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从发布之日起,凡新开工工地使用钢管扣件式井字架或钢管扣件式挑架或外架外侧未张挂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一律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
现将《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八日

建筑工程落地式脚手架安装实施细则

  
第一条 积极使用钢管式脚手架。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外架连接在一起。
第二条 施工方案
1、根据工程实际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
2、搭设高度在25m以下的外架应有搭拆方案,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和平面布置图。
3、搭设高度超过25m且不足50m的外架,应采取双钢管立杆或缩小间距等加强措施,除应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外,还应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
4、搭设高度超过50m的外架,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并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
5、外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计算书及卸荷方法等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签字盖章。
第三条 立杆基础
1、钢管脚手架基础平整夯实,砼硬化,落地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地坪、砼预制块上,设纵横相连扫地杆。
2、立杆基础外侧设置截面不小于20×20cm的排水沟,并在外侧设80cm宽以上砼路 面。
3、外脚手架不宜支在屋面、雨棚、阳台等处,确因工程需要搭设的脚手架,要分别对外架和屋面、雨棚、阳台等部位的结构稳定性进行计算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设计计算书和安全措施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
第四条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
1、脚手架与建筑物按水平方向不大于7m,垂直方向不大于4m设一拉结点。拉结点在转角和顶部处加密,即在转角1m以内范围按垂直方向不大于4m设一拉结点,顶部80cm以内范围按水平方向不大于7
m设一拉结点。
2、钢管外架拉结点应刚性拉结;拉结点应保证牢固,防止其移动变形,且尽量设置在外架大、小横杆接点处。
3、外墙装饰阶段拉结点也须满足要求,确因施工需要需除去原拉结点时,必须重新补设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以确保外架安全可靠。
4、拉结点或临时拉结点必须画出制作详图。
第五条 立杆间距与剪刀撑
1、钢管脚手架步距底部高度不大于2m,其余不大于1.8m,立杆纵距不大于1.8m,横距不大于1.5m。如搭设高度超过25m须采用双立杆或缩小间距的方法搭设,超过50m应进行专门设计计算。
2、架子转角处立杆间距应符合搭设要求。
3、脚手架外侧设置剪刀撑,由脚手架端头开始按水平距离不超过9m设置一排剪刀撑,剪刀撑杆件与地面成45°-60°角,自下而上、左右连续设置。设置时与其他杆件的交叉点应互相连接(绑扎),并应延伸到顶部大横杆以上。
4、严禁搭设单排脚手架。
第六条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1、25m以下建筑物的外脚手架除操作层以及操作层的上下层、底层、顶层必须满铺外,还应在中间至少满铺一层。25m以上建筑物的外架应层层满铺脚手片。装饰阶段必须层层满铺脚手片。
2、满铺层脚手片必须垂直墙面横向铺设,满铺到位,不留空位,不能满铺处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脚手片须用不细于18#铅丝双股并联绑扎不少于4点,要求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脚手片完好无损,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4、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且应将安全网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里侧,不宜将网围在各杆件的外侧。安全网应用不小于18#铅丝张挂严密。
5、脚手架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2m高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和30cm高踢脚杆,顶排防护栏杆不少于2道,高度分别为0.9m和1.3m。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如遇大开间门窗洞等),脚手架内侧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和30m高踢脚杆。
6、脚手架的高度,立里杆低于檐口50cm,平屋面外立杆高于檐口1-1.2m,坡屋面高于1.5m
以上。
第七条 交底和验收
1、脚手架搭设前应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脚手架搭设后由公司组织分段验收(一般不超过3步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的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填写验收表。脚手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3、脚手架应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量化,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项目部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
第八条 小横杆设置
1、外架子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两段固定在立杆,确保安全受力。
2、小横杆两端各伸出立杆净长度不少于10cm并应尽量保持一致。
第九条 杆件搭接
1、钢管脚手架立杆必须采用对接,大横杆 可以对接和搭接,剪力撑和其他杆件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40cm,且不少于二只扣件紧固。
2、相邻杆件搭接、对接必须错开一个档距,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得超过50%。
第十条 架体内封闭
1、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大于20cm,如大于20cm的必须铺设站人片,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施工层里立杆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封闭。
3、施工层以下外架每隔3步以及底部应用密目网或其他措施进行封闭。
第十一条 脚手架材质
1、钢管脚手架应选用外径48cm,壁厚3.5mm的A3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压痕、划道和硬弯,新用钢管有出厂合格证。搭设架子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颜色应力求环境美观。
2、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规格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3、底排立杆及扫地杆均漆红白相间色。
第十二条 通道
1、外脚手架应设置上下走人斜道,附着搭设在脚手架的外侧,不得悬挑。斜道的设置应为来回上折形,坡度不大于1∶3,宽度不小于1m,转角处平台面积不小于3m斜道立杆应单独设置,不得借用脚手架立杆,并应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每隔一步或一个纵距设一个连接。
2、斜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外围均应设1.2m高防护栏杆和30cm高踢脚杆,并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斜道侧面及平台外侧应设置剪刀撑。
4、斜道脚手片应采用横铺,每隔20-30cm设一防滑条,防滑条宜采用40×60mm方木,并多道铅丝绑扎牢固。
5、外架与各楼层之间应设置进出通道,坡度不大于1∶3,宽度不小于1m,通道宜采用木板铺设,两边设1.2m高防护栏杆和30cm高踢脚杆,并固定牢固。
6、斜道和进出通道的栏杆、踢脚杆统一漆红白相间色。
第十三条 卸料平台
1、外脚手架吊物卸料平台和井架卸料平台应有单独的设计计算书和搭设方案。
2、吊物卸料平台、井架卸料平台应按照设计方案搭设,应与脚手架、井架断开,有单独的支撑系统。
3、卸料平台要求采用厚4cm以上木板统一铺设,并设有防滑条。外架吊物卸料平台应采用型钢做支撑,预埋在建筑物内,不应采用钢管搭设。井架卸料平台可以由钢管从基础上搭设,但基础必须采用砼,地立杆垫型钢或木板。
4、吊物卸料平台必须设置限载牌。
5、卸料平台临边防护到位,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30cm踢脚杆,四周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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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向国外输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带动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6项。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参考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予以受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作为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和决议;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项目分别由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以奖励办公室名义在公众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初评。

  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复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评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将决议在公众媒体上公示30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个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奖项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3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并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9] 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推动作风转变、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手段。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督查职能,健全督查制度,创新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抓决策与抓落实并举,将督查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强化督查职能,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能,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查工作主要任务
第五条 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二)对政府发布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三)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或负责同志、本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
第三章 督查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位副秘书长负责协调、督导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的专职督查机构,代表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开展督查工作。主要负责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重要目标任务的督查落实;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根据市政府领导授权,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履行督查职责。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职责:
(一)对承担的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立项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时间进度,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按时限反馈。
(三)对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事项,按时办结并进行反馈。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督查活动。
(四)对本地、本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部署,独立开展督查活动。
第四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及时、准确,一事一立,明确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及责任人,确定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应先分解,再具体立项。
(二)登记。对确定的督查事项,应建立台帐,明确事项原由、内容摘要、承办单位、交办日期、办结时限等,以备查询和统计。
(三)交办。对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传真、便函等形式直接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督查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督查事项通知》下达有关单位办理。
(四)督办。督查任务下达后,交办单位应主动催办、检查,及时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务。急件要跟踪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审核。交办单位接到承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后,应认真审核。审核重点是:是否符合时限要求,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报告。交办单位对办理情况要整理、汇总成单项或综合报告,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领导对办理结果提出要求的,按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办理。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交办原件、承办部门反馈情况和办结报告等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责任要求: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认真办理所承担的督查事项。
(二)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审阅,提出明确落实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办理。
(三)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会议纪要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公文一般在1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对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急件3日内办结,非急件10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协调。
(五)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反馈承办情况。反馈材料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交办单位。
第五章 督查方法
第十条 催报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一般采取电话、催办函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结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检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必要时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各地、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在听取综合汇报,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真实、可靠情况,指导推动全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跟踪督查。对情况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实施动态跟踪,掌握全程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
第十三条 调研督查。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不落实的突出环节开展调研,进行解剖分析,向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尽快落实。
第十四条 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加强与党委督查部门的工作协调,积极开展联合督查。
第十五条 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用其它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方法。
第六章 督查制度
第十六条 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务督查》等形式及时通报,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得力的督促整改。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制度。将市政府交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评定量指标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当年政府系统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市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承办人的责任。
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
(一)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反馈情况不属实的;
(三)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
(四)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保证落实效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专职督查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职能,配强配齐力量。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督查人员。要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专项查办、情况通报等方面的权利,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领导同志调研和现场办公等活动,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勤奋工作,淡薄名利,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忍辱负重的奉献精神,实事求是的思想品格,谦虚谨慎的职业操守,肯吃苦,讲真话,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督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秦政〔1998〕58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