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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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
1992-12-29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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