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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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为建设十一个成套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这些项目的名称、规模、产品种类和执行期限,由本议定书附件具体规定。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的范围是:
  一、供应成套项目的工艺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二、供应阿方尚不能解决的厂区内的建筑材料和安装材料。
  三、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赴阿进行考察规划、设计以及施工、安装、试生产方面的技术指导。
  四、接受阿方必要数量的实习人员到中国有关的厂矿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五、根据中阿双方签订的设计任务会谈纪要和阿方提交的全部设计基础资料,编制有关项目的设计和提供必要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所需的费用以及从中国港口到阿尔巴尼亚港口的设备材料运输费用,由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一亿八千万元内支付。

  第四条 中国派往阿尔巴尼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阿尔巴尼亚派往中国的实习人员的待遇条件,均按照双方于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待遇条件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的有关事项,将由双方指定相应的机构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李先念               查尔查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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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根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订本核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拟申请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和信息中心,并送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申请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
三、专家审核
证监会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事宜和技术应用方案进行审核。申请公司应派技术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必要时,证监会可要求申请公司主要技术合作方参加。
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决定
依据公司基本情况和专家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同意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因重大违规事件、重大技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整体质量差、风险隐患大的公司,不予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申请未被核准的公司,可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复议申请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经复议仍未被核准的公司,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2000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5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本年2月21日东法编字第〔836〕号来呈请示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的管辖的问题。经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系后,我们认为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现役革命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则各地可暂依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底向例办理。如尚无惯例可据,则应由你院与华东军区政治部或由你院分令省、市法院与省、市的部队政治机关洽商决定其管辖。但现役革命军人犯罪如系现行犯,而部队又不及逮捕者,得由当地司法机关先予扣押,并立即与其所属部队政治机关联系,再依所定管辖处理。
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如归法院管辖,则传讯现役革命军人及执行等,仍应事先与军人所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协商,在不妨碍部队作战任务的情况下,请他们予以必要的协助。这不仅限于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应该如此;即军人为原告或在民事案件为原告或被告,或被指名为证人时,也都应经此手续,不应因图省事而径自传讯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