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2:26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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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25日河北〉诰沤烊嗣翊泶蠡岢N裎被岬谌位嵋橥ü?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公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创办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建立记者站的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闻单位不得发表含有下列内容的新闻: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二十八条”五个字。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工作管理,维护新闻活动秩序,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活动和与新闻活动有关的组织、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闻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条 新闻工作应当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新闻工作应当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传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和知识,反映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闻工作的管理,支持新闻事业发展,维护新闻工作秩序,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新闻工作,并对新闻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新闻单位

第九条 创办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创办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新闻质量。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的新闻采集、编辑部门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的经营部门不得从事新闻采集、编辑活动。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记者站。

建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记者;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建立记者站,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建立记者站的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记者站是新闻单位派出的专门从事新闻采集、组稿、通联业务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撤销记者站,应当报告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不得聘用无记者证的人员以记者身份从事新闻活动。

第三章 新闻记者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系新闻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

(四)胜任新闻采集、编辑、播发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闻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特约记者。

第十九条 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时,应当出示记者证。不出示记者证的,被采访者可以拒绝采访。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新闻记者就采集的新闻材料,可以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对事实。

新闻记者除对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作证外,可以拒绝披露新闻来源。

新闻记者执行采访任务时,在购买车票、机票、船票和通讯、住宿方面,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 新闻记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报道新闻为条件,索取钱物,牟取私利;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介入和报道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未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新闻发表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发表新闻,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发表重要新闻,报道重大事件,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发表未曾公开发表的重要谈话,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谈话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表新闻应当使用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可以确定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或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当在五日前向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七条 新闻单位应当按时发表本级国家机关指令发表的法规、规章、公告和重要新闻。

第二十八条 新闻单位不得发表含有下列内容的新闻: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对公民反映或者记者采访中发现的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经核对属实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处理,也可以发表批评报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情况的公民和发表批评报道的新闻单位及其记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新闻单位发表新闻失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更正。新闻期刊刊登的新闻失实的,在下一期予以更正。

发表更正的版次、节目,应当与发表失实新闻的版次、节目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闻失实的,有权要求新闻单位予以更正。

新闻单位收到更正新闻的要求后,经核对确实失实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更正;经核对未失实的,应当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

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提请同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销,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广告法的,依照广告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新闻工作管理中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新闻记者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记者证。

第四十一条 新闻单位发表新闻,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指令发表的,由该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闻活动,是指采集、编辑和发表新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新闻单位,是指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和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以及其他以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为主要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新闻记者,是指受聘于新闻单位从事采集、编辑、播发新闻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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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防止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具体体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积极部署,按照要求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广告监测队伍和工作制度,做好对辖区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要定期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同时,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邮编:100050。或发送电子邮件;baiyuping@nicpbp.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每两个月定期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

  三、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制定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附件1)填写,核对无误后加盖局印章,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网上报。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的填写要求,请参照附件2。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把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列为开展2005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监督管理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要求积极开展对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上报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区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进行检查。


  附件:1.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
     2.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填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1: 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产品名称
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刊播次数
违法原因
处理部门
处理结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人:

附件2:

             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填写要求

  1.“产品名称”项下应准确填写该产品的名称(应以批准的注册证产品名称为准),有商标宣传的应在商标后加“牌”,不得仅填写商标;有产品商品名的应同时标明产品通用名称;如广告中所宣传的名称与实际批准的产品名称不符的,除填写正确的产品名称外,可在产品名称后填写广告中所标示的产品名称:***;如无法确认该产品的真实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广告中所标示的产品名称。

  2.“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指在媒介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所标示的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如: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可填写“未标示”。

  3.“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指该医疗器械广告中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如广告内容中未标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力查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可填写“未标示”,但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广告批准文号”指广告中所标示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5.“刊播媒介名称”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实际刊播的媒介名称。

  6.“刊播时间”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在刊播媒介上的实际发布时间,相同广告如只是发布时间不同,应将所有日期合并于同一档中。

  7.“违法原因”包括以下内容:
  ⑴“擅自篡改审批内容”是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时所标示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是真实的,但在发布时擅自篡改了审批内容的行为。填写此违法原因后,同时应在“广告批准文号”项下填写该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
  ⑵“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是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前未取得有效的广告批准文号而擅自发布的行为。“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和“伪造、冒用广告批准文号”均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违法行为。
  ⑶“禁止发布的广告”是指该医疗器械产品在任何媒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如规定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等。

  8.“处理结果”中应填写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处理部门”是指对该医疗器械广告作出处理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刊播次数”是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在刊播媒介中所发布的次数,该次数应与刊播时间中的内容相对应。



你看到了什么?

齐汇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同学们:
你们好!
看到你们参加2004年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消息,甚感欣慰。你们选择的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大学生走出校门,走进农村,在同农民接触中,会进一步了解国情,懂得社会,认清自己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会在社会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培养实际工作的能力。这将对你们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深远的影响。希望你们把这项光荣而有意义的活动坚持下去。
???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



2004年6月27日的那个下午,你怀着对农村生活的无限憧憬、带着朝夕相处的室友们的真切祝福、背着沉甸甸的行囊、与其他8位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一起踏上了赴湖北省罗田县进行社会实践的旅途。虽然这段实践的时光已经在渐渐地离你们远去,但是在记忆的流里,它似乎有如一群挥之不去的神秘精灵,始终牵绕着你们内心的情感。这些情感在你的心中时而是一种收获友谊的喜悦;时而是一点获得尊重的感动;时而是一些背负情感后的债务;时而又是一缕透过农村社会表象看到中国社会问题后无措的悲凉。说也说不清,道也道不明。在整个实践过程中,看见了一些没看见的,没看见一些应看见的,也看见了一些不想看见的总之,今日你执笔记下这段感受,一来是对自己情感的记载,对债务的解脱;二来亦是对自己这段不平凡经历和你所关注的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状况的一个合理解释与交代。

这本应当不是一篇正宗的学术论文,而仅仅只应当是一篇简单的随感。但是你却试图用分析的方法使得这篇随感染上一些所谓学术的味道。不知这是否是一种酸楚文人的逻辑惯性,抑或法律人的精神所往。不过总之你还是这么不尽如人意的着手实行了。文章的逻辑结构并非层层深入的逐步展开,而是采取了断片的思考方式。首先,你根据你与农村中小学生一起学习交流后的感受,写下了对当今农村中学生心理状况的一些分析与展开,并进而从更广的视角来看待中学生心理走向的问题。接着,你分析了农村中学收费制度改革后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例如拖欠教师工资、农村中学就此关门倒闭等。然后,你结合了你的专业知识,谈到和基层法官对话后的感受,并对中国的法律的本土资源问题产生了一些懵懂的思考。最后,你从一个更为广泛的视野,来看待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改革的意向和思路,以对本次实践意义层面上的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说法。



首先你需要言及的是你最关心的农村教育改革以及学生学习心态的诸多问题。6月28日、29日两天的时间里,你们和罗田实验中学、罗田一中、骆驼坳中学、华英小学的同学们进行了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你看到了一双又一双充满了求知和羡慕的眼睛,当地学生对于知识(这里说得更加具体一点可能是对于大学学习与生活的渴望,他们也许在祈求一个更好地获得、表达和施展知识的平台)的渴求令你们感到了一种内心的巨大压力,以至于难以承受这种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当你面对这些山里的孩子,听着他们叫你大哥哥、大姐姐,甚至有人拿着纸笔希望得到你的签名的时候,你内心的愧疚与眼前的现实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平日在学校里学习,你总爱抱怨法学院图书馆的空调开的太冷、平日在紫荆园吃饭你总是抱怨世上没有比这更难吃的饭菜、实在是不懂建筑艺术的你却总是扮着一副建筑大师的表情以批判现实主义的态度倾诉紫荆12#设计上的N多不合理的理由。可是,现在摆在你眼前的这一幕一幕,你-??一个被无数人认为是(当然这种认识也可能是一种误认)天之骄子的清华学子???应当如何面对?并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平静内心的自责,给自己一个合理的交代。
几场交流会的程序安排其实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首先是在你们同行的实践支队同学中挑选一到两名同学集中作主题报告,然后是当地的同学们以现场提问或是递纸条的方式对你们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提问。其实,在你们所谓之主题报告的发言中,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成分并不是太多,而每场交流会的重头戏还是在与当地学生互动的环节上。很多的同学在提问的过程中提出了各式各样的问题,一时间使得你手足无措、应接不暇。
在和华英小学的学生交流的时候,他们曾问过你很多学习方面的问题,例如,如何学好英语、数学等;而且问你有没有考试考不好的时候,如果有的话是不是也很难过。他们的年纪几乎都在10岁左右,但是他们对学习的关心程度却使你感到惊讶。也许他们对学习之所以这样关心,应该有很大一部份原因来自于社会、学校和家长,学习的压力由此可见一斑。另外,在其他三所中学当中,这种学习的氛围体现得更浓了。在和他们面对面交流的时候,有很多人提问,如“ 如何学好语文?”“如何学好英语?记住更多的单词?”“如何学好物理?”“女生如何学好理科?”“如何选择文理科?”“如何调整学习的心态?如何不惧怕考试?”“如何复习,是跟着老师的进度还是按照自己的计划?”等等。看来,学习的优劣对于这群山村的孩子们来说实在是太重要的一件事了。因为只有学习,只有通过高考的这道门槛,他们才有希望在将来真正获得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才是他们真正的出路。他们企盼着自己能够成为山窝里的金凤凰,他们渴望能够获得与城里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众所周知,湖北省是中国高考的大省,类似于“黄冈宝典”、“黄冈密卷”、“黄冈兵法”之类的应试书籍,想必每一位经历过“黑色七月”(当然现在是“黑色六月”)的高三学子都不会陌生。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残酷竞争的大环境里,这些孩子为了将来能出人头地,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为了获得一个更加有利的竞争平台和就业机会,他们只有拼命的学习。
但是这种现象同时也导致了,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加剧了中国的地区贫富差距。楚地 从来就不缺乏人才,甚至有的文化人亦将楚地比作中国的人才首都。 但是,你们在罗田实践的时候曾经做过调查,考出去的大学生毕业后回来建设家乡的少之又少,甚至在一个村,有20多名大学生,但最后却无一人回来。当然,这种人才外流的现象不可能将其片面地加以批判,或者以一种道德自律的眼光来鄙视那些忘了自己家乡的“负心汉”。人才外流现象的产生是市场自由配置的结果,每一个经济人或理性人都在寻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经济利益的无形之手在潜移默化中操纵着市场,调配着各种资源和权利的配置。当你们在匡河乡与当地的村干部座谈时,有一位姓周的村主任很诚恳地问你:“你将来从清华毕业以后,会选择到我们这样的贫困县、贫困乡来工作吗?”面对周主任的问题,你们大家都作出了不同的回答。可是这些回答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有的人很肯定的回答不会,有的人说有机会的话愿意到真正需要他(她)的地方去奉献,有的人也很肯定的回答将来毕业之后就回家乡奉献自己的青春。而你的回答却显得那样的模棱两可。你说如果有这样的机会,你一定第一个站出来,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支援国家的建设。可是你又表达了不愿意一辈子献身贫困山区的想法,说适当的时候会四处游走。也许这种观点的提出正是说明了你心中的无奈,也在一定的含义上投射出中国农村问题的某些阴影。你说:“我们应当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制度,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合理的经济学分析,而不能够光凭一时的热情,用情感冲昏了理性的头脑。我们应当试图建立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能够为广大的大学生提供一种献身贫困地区的平台。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市场运作的手段来操纵这种资源和权利的配置,应当尽量的减少国家的强制分配。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志愿者 都有一定的工作年限,一方面这将消除他们心中担心自己一生将扎根西部的‘恐惧’心理,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地方权力的腐败。 ”大学生下乡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的热门话题,目前已有许多人将目光投向了当代大学生的毕业去向问题,类似于大学生下乡这样的活动也在各大高校中得到较好的开展。如7月15日,120名大学生踏上西行列车奔赴农村,开始为期40天的西部阳光行动。这是一次完全的西部农村教育志愿行动。他们的足迹将抵达四川、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贵州、陕西、安徽8个省区的10所乡村学校。志愿行动的发起者尚立富言及:“很多人指责现在的大学生缺少社会责任感,我发现他们不是没有责任感,而是缺少担当责任的平台和机会。”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返乡,积极投身家乡建设的问题,还有许许多多值得你们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和余地。也许你们的社会实践正表明你们正在并且努力地朝这个方向前进,也许一切正在发生。



另一个方面,你还是应该来谈一谈关于农村教育收费体制改革后出现的一系列不和谐的音符,毕竟这个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你关注的重点问题。前几年的新闻中屡屡会看见有关于某某农村学校出现“乱收费”的现象,并呼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和制止。近两年,这种农村学校“乱收费”的现象比例有所下降,这似乎也是改革的一种成效。但是,在这种成效的背后蕴藏着更深层次的“改革后遗症”问题。

农村的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问题,目前的改革并没有整体性。改革了一个方面的问题之后,并不注意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的及时跟上,导致了改革后比没改时的问题还要多一些的奇怪现象。农村教育收费改革后,附随的改革负面效应便由之产生。许多县级、乡级中学因为缺少资金来源,从而导致正常的教学活动无法开展,最终导致学校停止招生直到最后“关门”。你所调查的罗田县匡河乡有三所中学,十七所小学。一费制实行后,一方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 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引起了一些应当预想到而没有预想到,或者已经预想到但是为了某些特殊的理由(比如应付上级的检查)而不顾后果的先予实施的问题,即目前拖欠教师的工资问题变得十分严重。农村教师的教学量很大(据了解某些老师要教两门以上的课程,虽然这种现象在农村学校中并不少见),工作是相当的繁重而辛苦,这样,教师的稳定性便随之而下降,很多老师到南方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另谋职业,在你们的调查中,居然有一所小学里最年轻的老师已经40岁。看来教师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教师年龄结构老化,也是这种改革后遗症的一种表象。

在改革之前,教育乱收费仅仅只是对农村孩子教育机会的一种限制,即如果交不起“乱收费”部分的学费就没有上学的机会,但是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那些交了“额外学费”的学生至少还有学上。但是改革之后,原有的靠“乱收费”搭建起来的学校一夜间失去了资金的来源,纷纷关门,最终导致农村的孩子们根本就没有学上。当然,你并不是说不应该改革,而是强调有关部门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改革措施的整体推进。中国农村的制度改革并不是用手术刀切瘤子,割完了事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重组,是一种权利冲突制度妥协,是一种渐进式社会变迁。
在这里顺便要谈到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农村学生心态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考察,原本并不在你本次社会实践出行前所考虑的范围之内,而是属于“无心插柳”的问题。在你们和中学生互动交流的过程中,你们收集了很多的纸条。在这些纸条上,写满的是农村学生的心声。比如,有一个学生在纸条上写道:“学习的道路是坎坷不平的,失败是很平常的事情,一次失败,两次失败,我们可以对自己说:‘要愈挫愈奋’。但是,如果失败的次数太多,我们将很难去正确面对它,请问你们平常是怎样面对失败的呢?”还有的学生说:“我觉得我对学习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每次考试都失败了。我该怎么办呢?”“我们看到自己现在的成绩不是很理想,我们不是不自信,是不敢相信自己。现实的成绩让我们不敢去想考大学。面对这种心理,我们该怎么办?”也许作为清华学子的你并不理解某些学习上落后的同学的心理状态。作为清华学子,每一个人都是优秀者中的优秀者,你们很少经历过失败与挫折,因而不懂得如何面对。也许在你的谈话间所透露出来的某种高傲与不懈在不经意间就伤害了那些正在落后中痛苦挣扎的同学,哪怕这种高傲与不屑是一种作为习惯的流露和不经意间的坦白。面对这些还在高中苦海中寻觅的中学生们(尤其是像湖北这种高考大省的中学生),你们总是以一种胜利者的姿态傲然的站立在他们面前,以一种自以为平等的方式试图与他们进行贴心的交流和沟通。然而作为笑傲高考考场的你,是否曾经或者能够怀着一种平等的心情来面对这些学习中的后进者,面对者这些从来就没有成功过的同学,你们又怎么忍心(哪怕这种忍心表现为一种不经意间的流露)和他们大谈特谈成功和自信的经验呢?也许他们需要的是一次成功的感觉,哪怕是在一次简单的单词测试当中;也许我们的农村教师应当更加注重站在这些学习中弱势群体的背后,为他们提供一个获成功和自信的机会和平台。在这些经济落后地区的落后生的肩上,担负了太多的情感与责任。他们害怕高考成为他们心理崩溃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害怕自己辜负了父母那殷切的目光,他们的身上承受了家族的希望,他们同时又因为自己的碌碌无为而感到无限郁闷与懊恼。前不久的马加爵案件就是当代农村学生心里失衡问题的一个表象和切面,也许还有更多的具有非常态心理的农村落后孩子,等待着情绪的倾泻乃至爆发。如果这种爆发选择了某种不合理的途径,将给社会带来许多悲剧,同时也将摧毁他们自己的人生。



接下来的这一部分,你将结合你自身的专业来谈一谈你在这几天对于农村法治发展的一些见闻与感受,并就实践访谈中凸现的一些基层法制断片进行一些分析,试图用法律的语言为农村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的问题寻找一个所谓的“说法”。
2004年6月30日上午9点,你们清华法学院的一行9人来到了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的会议室,与这里的基层法官们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座谈。首先发话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毕业的具有15年基层法院工作经验的民二庭庭长???晏庭长。晏庭长的讲话总的来说可以简单地分为三个部分:

1、晏庭长指出作为学法律的大学生,参加工作的最大体会是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差异。其差别主要是,学习法学理论时都感到枯燥无味,但在司法实践中恰恰相反。法律条文、分则并不困难。可是真正法律上的疑点和问题都需要运用法学理论来予以解释,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在工作中印象最深的是学习《民法通则》时出现了理论上的坎儿。总之,学法律的大学生日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真正体现自身水平的还是理论水平。
2 、刚刚进入司法实践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一名普通工作者。如何体现自己的水平?晏庭长认为法律大学生应当开三门课。A、书法课。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书法功底很重要。B、语言、文字功底课。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如何才能将某个道理说得即简洁又清楚是考验一名法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志。学生进入实践,开始时候一般当书记员,但有很多人不适应,认为大材小用。我认为并非如此,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能力是一名法官、检察官必备的素质。C、演讲、口才功底。接待当事人,与当事人交流时的语言表达能力、教育和解说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律大学生基本素质的一个体现。总的来说,并非在学校学习好就一定能在实践中做好。
3、从学校走向社会,要尽快的培养起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社会是相当复杂的,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要善于将复杂的社会纠纷通过运用自己的法学理论进行合理的解释,作出合乎社会情理的判决。并且在为人处世方面,要多向老法官等学习讨教,从生活中学习锻炼。
书本上的知识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还是实践中自己摸索的经验与知识积累。

接下来一个发言的是另一位民庭的庭长???黄庭长。黄庭长并非法律科班出身,她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是通过函授,但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学的更多。

黄庭长谈到了一些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一时间也搞得我们手足无措。她指出: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实际操作上与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如证据规则的运用,法律规定有与当事人心理矛盾。三十天的举证时限,申请又可延长,而审判期限为六十天,时限上难以把握。开庭时间应在30天的举证时限后,但由于当事人法律素质欠缺,使之产生矛盾。证人出庭问题,实践中证人多不愿意与当事人对面。由此对方认为,证人没有出庭,证言不足采信。又如医疗事故处理问题,到底是按医疗事故处理还是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有时界限并不明晰。再如劳动争议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时限规定,而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如果没有特殊事由以申请仲裁时效为准。还例如仲裁费承担的问题。一般一裁终决,不服则诉至法院。此时原裁决不产生效力,此时仲裁费如何承担?法院没有依据进行处理,致使当事人负担。对于提起诉讼主体不符时(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但又对具体诉讼请求以缺乏依据来处理。
随后我们展开了互动式的交谈。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出庭难的问题;2、鉴定结论适用上的问题;3、为什么农民较之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喜欢用“上访”的方式来解决;4、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如何在农村地区得以开展和实现;5、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是否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念?如果违背了,那是否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违背?6、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明书的登记出现错误时,法院应当如何解决?
面对这么多的问题,你???作为一个正在学习法律并自称喜欢关注中国问题的大学生???应当怎样来面对挑战,又应当作出怎样的回应?面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你认为这并不仅仅只是一个法律运作上的问题,而是具有十分广阔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原因。据你和基层法官的对话中了解到,证人的出庭率在农村实在是少得可怜,有时甚至根本没有人愿意出庭作证。这一方面是因为在中国文化中,“和”文化占有极其显赫的地位。加之我们的社会正处在由“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之中,而在农村,这种前进的步伐显得更加的缓慢。证人一方面考虑到如果出庭作证,则自己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第二方面,一个村里的乡亲们,平日生活中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站出来指证他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因此抱着这种不愿意得罪对方的心理,还是不说话的好。
接着你想来谈一谈关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农村适用的问题。在和基层法官聊天的过程之中,他们都表示面对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他们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农民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而且在县基层法院的官司中真正请得起律师来代理案件的官司是少之又少。如果将所有的诉讼负担(主要包括书写法律文书、调查案件的事实、搜集相关证据、在法庭上相互询问等)都抛给当事人,势必导致案件的审理工作将无法开展,原告在诉讼中胜诉的比例将大大降低,从而会进一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农民在法院由于取证、时效等等问题吃了闭门羹之后,将自动放弃司法解决问题的路径而寻求其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这些方式中,私力救济和上访是出现得最多的两种。如果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问题,将极有可能诱发刑事犯罪,而这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农村司法救济的手段往往是农民们选择的最后救济手段 (当然这种救济是在以文明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范畴内言及),一旦这种救济被各种他们根本不适应,也不可能适应的程序与规则打破之后,他们必将选择一种最快的,也是最原始、最野蛮的救济方式来解决相互间的纠纷。当然如果不采取这种野蛮的方式,他们还可以选择上访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农民的上访可以分为诉讼后的上访和非诉上访两种。而在地方上评价一个法官处理案件水平的高低时,上访率又是一个考察的重要因素。如果由于对法官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满意而上访的次数太多,就说明法官的工作失职。法官要降低农民上访率,就必须亲自出动来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搜集相关的证据,适当的时候还要单独的会见当事人。而这样一来又破坏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法基本原则。上级机关既要求下级法院开展并实施当事人主义,搞所谓的诉讼模式改革,又要求法官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减少农民上访次数。这实在是让基层法官们感到左右为难。
你刚刚谈到了你所关心的农民上访的问题,可是上面的文字仅仅只是对于那些因不满法院判决或裁定而上访的现象。除此之外,在农村可能出现得更多的是不经由司法程序而直接向上级党政机关上访的现象。这不禁在你的心中产生了一种疑惑???为什么农民们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而更加愿意选择上访这种非合理程序化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呢?你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