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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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考核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指标:合同利用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数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知名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1、合同利用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区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但要扣除当年减资额。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的数量考核:当年新批的项目数。

  4、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额,一般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特殊行业另定,具体见第四条)

  5、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经区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总额。

  第三条 考核办法:每年年终由区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条 评分标准












成 情 况






































合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实际完成额增长10%以上的





50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实际完成额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1、考核每年区政府下达各单位的合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




2、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完成数应为当年新批及增资合同利用外资扣除当年减资数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实际完成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指标≤8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5分(累进)





5(最高分值60)








800万美元<指标≤25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最高分值60)








指标>25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5分(累进)





15(最高分值6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以当年批复项目及确认书为准








项目数量





当年新批项目数





1/个



















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规模(特殊项目除外)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特殊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规模





10-100万美元(含10万美元)





1/个





1、 要求同上。




2、 特殊行业指:信




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软件及应用、IC设计、现代物流、仓储、农业项目








100-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2/个








500-2000万美元(500万美元)





5/个








2000万美元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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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爱卫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西宁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暂行办法



市爱卫办 市政府法制办



(2009年2月)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



  第五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区(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 医院、宾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完善防鼠、防蝇设施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



(二)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河道等属于水务部门管理的区域由水务部门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搞好室内外卫生,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饮食服务、公共场所等特殊行业要完善防制四害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单位及居民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密度指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平方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十四条 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治。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考核;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须经市爱卫办审核备案,并接受所在服务地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防制效果监测评估。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灭杀药械。



  第十八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区(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市、区(县)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第十九条 市、区(县)爱卫办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爱卫会按照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区(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每一年组织1?2次达标考核或者评估。



  市、区(县)爱卫会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机构及其爱国卫生督查员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居民,由市、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市、区(县)爱卫办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灭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由市、区(县)爱卫办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病媒生物防制使用禁用药物的,由市、区(县)爱卫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市、区(县)爱卫办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四害密度严重超标或者致使疫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牟取私利的;



  (七)其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施行。




共青团中央转发《全国农村青年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转发《全国农村青年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1979年3月31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全国农村青年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予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于三月六日至九日在延安召开了青农工作座谈会。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青农工作的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根据共青团十大和最近召开的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会议精神,着重研究了如何进一步调动农村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的问题,确定了当前农村团的工作任务。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农业委员会主任王任重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大家鼓舞很大。到会的同志分析了全国农村团的工作形势,一致认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通过传达贯彻团十大精神,农村团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团的各级领导班子正在进一步健全起来,团的系统领导正在恢复和加强,“学雷锋,树新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为四化献青春”等活动正在广泛地开展。广大农村团员、青年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的积极性,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普遍高涨。团干部正在积极工作,紧跟党的工作重点的大转移,为加速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工作没有跟上,目前农村团的工作问题还是很多的。主要是思想上不适应、组织上不健全、工作上不熟悉。因而影响团的工作迅速跟上党的工作的战略大转移。

  会议认为,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实现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首先要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高速度地发展,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只有农业高速度发展,才能使整个国民经济高速度地发展。当前农村团组织的任务是:以加速农业生产发展为中心,面向青年、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用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调动广大青年的积极性,大力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文化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教育青年安心农村,献身农业,艰苦奋斗,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转变中的思想工作,加强对农村青年的“艰苦奋斗,为农业现代化贡献青春”的教育。组织青年认真学习马列、毛主席著作,大力宣传农业现代化的光辉前景,使青年明确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青年的历史使命;向青年进行艰苦奋斗的教育,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创造光辉灿烂的未来;向志在四方,建设边疆的青年学习,树立以农为荣,以建设边疆为荣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帮助青年正确对待城乡差别,正确认识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振奋革命精神,维护安定团结,安心农业生产,为四化作贡献。

  二、组织青年学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调动青年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目前,要认真组织青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团组织在农村开展生产活动,要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在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急、难、新”的农活中,可因地因时制宜组织青年突击队,开展突击活动,给予合理报酬。他们业余劳动的收入,可以给团支部作为活动经费。要注意落实党的各项政策,迅速纠正冤、错、假案,调动各方面青年的积极性,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为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三、大力抓好青年的文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为农业现代化培养人才。实现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用现代农业科学知识武装广大农村青年,极大地提高广大农村青年的文化科学水平。这是新时期农村团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广大农村青年的迫切要求。目前,农村青少年中有不少文盲、半文盲,这种状况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尖锐的矛盾。农村团组织要和文教等部门配合,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可行的计划,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和方法,组织青少年到扫盲班、文化班中学习,建立和健全扫盲队伍,做到学员、教员、教材、场所、制度五落实,对教师要给予合理报酬。坚持农闲多学,农忙少学的原则。要办好红专夜校、业余技校和专业训练班等,学习农技、农机、畜牧、卫生、财会管理等知识,为农村社队培养造就一批农业技术员、各种农机手和管理人材。还要根据目前生产建立责任制,划分作业组的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广泛开展农、林、牧、副、渔各项科学试验活动。

  四、围绕党的中心,积极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团中央于三月一日决定的在全国青年中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是共青团围绕党的中心,适合青年特点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必将有力地动员广大农村青年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团的组织一定要把这项活动抓好。要广泛向青年宣传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和组织青年都来参加这项活动。及时向团员和青年提出争当突击手的具体要求,开展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竞赛,定期评比,表彰先进,树立标兵,使“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

  五、关心青年的切身利益,使团组织真正成为“青年之家”。团的工作要按照青年成长的规律办事。青年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团的工作要照顾青年特点,关心青年切身利益,做到使青年学习愉快,工作愉快,生活愉快。要关心农村青年和下乡、回乡知识青年的劳动、学习、生活、升学、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教育青年做移风易俗的带头人,发扬新的道德风尚,提倡爱国家,爱集体,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提倡团结互助,反对宗族派性;提倡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婚姻自主,婚事新办,反对买卖婚姻、铺张浪费;提倡为长瞻老,反对弃老不问。要根据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原则,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都要以大队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和办好青年俱乐部或青年之家、图书室等。活跃和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使青年们愉快健康地成长。

  六、抓好团的建设。各省应迅速建立农村青年工作部,把日常农村工作抓好。

  省、地、县都要以农村工作为主。各级团委要面向基层,坚持六级办支部,花气力把团支部建设好,做到三个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支委会、团小组要建全,要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二是思想落实,要根据团十大报告和新团章,对团员进行“怎样做一个新时期共青团”的教育,提高团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三是活动落实,团支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手(突击手)、校(红专夜校)、组(科学试验小组)、田(试验田、种子田、丰产田)、部(俱乐部、青年之家、图书室)等活动,使团的工作生动活泼地开展起来。每个公社至少要有一名专职团干,要保证他们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做团的工作。团的干部要安心、热心、专心团的工作;要依靠党委,面向青年,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熟悉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