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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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业经一九八七年十一月我部召开的全国就业训练中心研讨会讨论,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劳动部门在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贯彻执行“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过程中,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相继建立了就业训练中心,为待业青年创造了必要的就业条件。这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都起到
了重要作用。对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必须下极大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继续执行《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就有关加强就业训
练中心工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性质、任务和培训对象
就业训练中心是劳动部门对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需要就业的人员进行初级职业技术培训而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业训练中心是实施职业技术培训的实体,不是管理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全民、集体、个体经济培训具有初级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劳动者。就业训练中心在完成就业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
要,可以承担劳动部门委托的有关社会就业训练的师资培训和教学研究,组织编写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交流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以及对人才需求提供咨询等任务。
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其次是需要转换职业、工作的工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以及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要注意对残疾青年的职业培训和配合部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职业培训。

二、条件和审批
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场地和设施,大、中城市的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同时举办五个以上培训班的办学规模;县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同时举办三个以上培训班的办学规模。
有适合就业训练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有懂教学、会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有供学员进行基本操作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和生产实习单位。生产实习单位可以是就业训练中心的自办厂、店,也可以是劳动服务公司生产经营网点,也可以是与中心挂钩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举办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人员的实际需要以及可能条件。其审批程序是:市、区、县就业训练中心的开办、停办,由市、区、县劳动部门申请,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三、编制和经费
就业训练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商请编制、财政部门确定。
就业训练中心的训练经费采取国家资助、自筹、学员缴纳和有偿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随着就业训练中心的发展和培训城镇待业青年人数的增加,各地要相应增加就业训练费在就业经费中的比重。承担待业职工转业训练的,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暂行规定》第六条的精神,应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提取“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就业训练中心的基建项目,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四、工种(专业)设置
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全民、集体、个体经济发展以及劳务输出的需求预测,结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就业训练班的情况,本着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工种(专业)。
对于各部门、单位急需、自己办班又有困难、而且是经常需要的工种(专业),就业训练中心可以设置为相对稳定的主体工种(专业);同时,可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灵活地举办各种不同工种(专业)的培训班。

五、教学工作
就业训练中心根据培养目标,按照行业归口部门颁布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和生产岗位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的原则是:着重操作技能训练,并根据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教学,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操作技能训练包括基本功训练和下厂、店实习。基本功训练要有严格规范和科学要求;下厂、店实习要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岗位和定期考核。
操作技能训练要和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尽量减少消耗性实习,努力做到既出人才,又出产品。一些工种(专业),可以采取学员自购实习材料,自用实习产品的办法。
培训期限应根据培养对象和工种(专业)的不同分别确定。初级技术业务工种(专业)一般为一年;熟练工种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课时安排,思想教育课一般占百分之十,专业技术知识课一般占百分之三十,操作技能训练课一般占百分之六十。某些专业的课时安排可根据实际需要作
适当调整。
教材应尽量采用全国统编的就业训练教材,如需编写其他教材和讲义,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1986〕30号函所发的《关于组织编写就业训练教材的意见》有关精神办理。
要采取讲练结合的教学方法,尽可能采用直观教学、电化教学,注意培养学员的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学员的结业考核和技术业务等级考核
就业训练中心对学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要根据教学进度适当安排。结业时,要根据培养目标,进行技术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思想品德的全面考核,合格的,由就业训练中心发给结业证书。
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由当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根据行业归口部门颁布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和生产岗位的要求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七、学员的招收和就业
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公开报名,自选工种(专业),经过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学员结业后,不包分配,按“三结合”就业方针择优推荐就业,或通过劳务市场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就业训练中心招生应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要求、培训工种(专业)、培训目标、期限以及就业去向等。
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代培学员,应实行差额招生,差额比例由就业训练中心和用工单位商定。
学员在学习期间实行自费就学,有条件的根据生产实习的经济收入可适当发给奖学金。
学员就业后,训练时间可相应折算熟练期和学徒期。

八、师资队伍建设
就业训练中心要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中专、技工学校及以上文化技术水平、一专多能的骨干教师。同时,要聘请能承担教学任务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和离、退休职工担任兼职教师,并发给聘书。
由事业费开支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专职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教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技工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兼职教师任课,按有关规定发给兼课酬金。
就业训练中心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举办教学和技术业务讲座,进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技术业务水平。

九、规划和管理
就业训练中心的建设,要采取充实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对现有就业训练中心,要充实办学条件,完善教学手段,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兴建就业训练中心,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早见成效。
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待业人员的情况,注意同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形式协调配合,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提高学员的素质、增强动手能力的要求进行,为待业人员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就业率。
要扩大就业训练中心的自主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教学、行政人员聘任制,落实岗位责任制,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就业训练中心自身的活力。
要制定学员学籍管理、班主任工作职责、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实习教学管理、结业生跟踪调查等项制度,改进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增强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发挥共青团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生产实习厂、店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为教学服务。
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和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就业训练中心的房屋、设备和一切教学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自处理。

十、加强领导和政策协调
各级劳动部门要重视就业训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厅、局领导下负责就业训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把就业训练同待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紧密结合起来。
就业训练中心实习厂、店收入的纳税问题,按国家现行各项税法的对校办工厂征、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198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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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速墙体材料改革,发展节能建筑,保护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墙体材料改革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含中省直企业、三资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由市政府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墙体材料改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划和计划。
(三)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以下简称开发费)。
(四)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审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协同有关部门监督、限制或取缔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
(六)完成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加气砼、粘土空心砖、各种空心砌块、岩棉板和万力板等制品。
第五条 本市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报经市墙改办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扩大取土范围的,必须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得占用耕地。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对其销售的粘土实心砖每块价外加收一分线。价外加收款作为开发费,全部由生产企业专项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和技术改造。
市、县(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征收的开发费进行审计,对擅自挪用者严肃处理。
第七条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加大粉煤灰、炉渣掺用量或转产粘土空心砖、空心砌块等节能、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其中,县级以上生产企业应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全部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项目,市、县(市)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应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贷款。市、县(市)计划、建设部门应将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列入当年计划。对列入计划而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凡属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应一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准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条 凡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节能住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零税率。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可按设计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金额1%的比例从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提取奖金,生产企业可将此费用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凡申报审批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先按建筑面积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市、县(市)墙改办缴纳开发费。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六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六元四角。
对不按规定缴纳开发费的单位和个人,计划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投资手续和规划许可证,不批开工。
第十三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其开发费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待主体砌筑工程封闭后进行墙体装修前,由建设单位填报退还开发费申请表,经市、县(市)墙改办现场检查后,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使用全部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开发费(含利息)。
第十四条 对未交开发费违章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除补交开发费外,由市、县(市)墙改办逐日加收1‰滞纳金。
第十五条 开发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8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1990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汇率调整后1990年度海外来华旅游者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



人民币汇率调整后,经国务院批准已于1990年1月22日用明传电报下发了《摘要转发〈关于汇率调整后旅游价格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为了便于对外销售,现将1990年旅游价格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
1.1990年海外来华旅游者综合服务费设标准A等、标准B等和豪华等三个等级。
2.标准A等和标准B等的主要区别是:
①导游服务:标准A等需向客人提供外国语言或中国语言(含地方语,下同)的导游服务;标准B等只适用于在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国家组织的提供中国语言导游服务的旅行团。
②餐饮:在旅华日程中,标准A等在客人提供的全部餐饮中,需提供部分西餐(如餐费不够可加餐差);标准B等只提供中餐。
③汽车:标准A等需为客人游览提供较高档次空调大客车、空调面包车或小轿车;标准B等需为客人游览提供一般档次空调大客车、空调面包或小轿车。
④领队减免:标准A等的十人以上级团体实行领队减免费办法,即第十六人减免一人综合服务费;标准B等不含领队减免费,也不实行领队减免办法。
3.豪华等的收费标准是供组团社对外销售的参考标准,各组团社可根据客户要求情况自行掌握,但最低应按照标准A等130%的幅度安排。中央各一类社的具体执行标准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备案,各地一类社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备案。
二、旅游涉外饭店房费:1990年旅游涉外饭店房费的美元对外售价和人民币售价也参照综合服务费的调整幅度相应调整。房费价格已经较高的地区或客源较少的地区可不调或少调。各地房价调整后,请将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物价局和国家旅游局备案。
对海外旅行社的自订房、委托代订房和委托代订指定房从1990年4月1日起一律加收手续费。其中海外旅行社的自订房按每人夜7元加收手续费;委托代订房和委托代订指定房应在所订房的团队销售价基础上外加5%—10%的手续费(房价较高的,手续费按较低费率掌握;房价
较低时,手续费按较高费率掌握),此费率不得突破,也不许实行内扣办法。无论是自订、代订或委托代订的指定房,组团社应将所收手续费按每人2元拨给接团社,作为接团社的劳务费用。
三、城市间交通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美元的对外售价和人民币售价暂按综合服务费的调整幅度调整。
四、专项附加费:除旅游保险费和特殊游览点门票适当调整外,其它各项收费标准基本不动。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
1.本通知确定的综合服务费各个等级标准和专项附加费为1990年4~11月份收费标准。89年9月份国家旅游局明传电报规定的4—8月份特价等取消。已按特价等九折签订合同并确认的旅游团(未签订合同、未确认的新增团不包括在内)的4、5月份的报价可不再变动,但
6月份以后的报价应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旺季上浮,由旅行社自行确定。
2.1990年12月~1991年3月的淡季收费标准,允许十人以上等综合服务费下浮30%(其中餐费、汽车费按平季八折计费,其它费用则按平季六折计费);除旅游保险、特殊游览点门票外的专项附加费下浮20%;允许六至九人等综合服务费下浮10%;五人以下等不允
许下浮。
3.1990年价格类区除海南省确定为二类区,格尔木-拉萨段及喀什-红其拉甫段按西藏地区价格计算外,其它地区均不做调整。
4.为了加强对外宣传招徕工作,宣传推广费由4元增加到6元,专款专用,具体分配办法为:属于中央级旅行社,每外联一个人天,上交国家旅游局1.5元,自留2.5元;每接待一个人天,上交国家旅游局1元,自留1元。属于地方的旅行社,每外联一个人天,上交省一级旅游
局1.5元(省一级旅游局每收1.5元,应将其中1元转交国家旅游局),自留2.5元;每接待一个人天,上交省一级旅游局1元,自留1元。
5.为了保证我国旅游外汇收入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1990年继续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外汇保值办法。各组团社应以美元对外报价,也可以用西德马克、法国法朗、瑞士法朗、日元、港元等硬货币报价。1990年旅游年度固定汇率确定为470元人民币兑换100美元;3.2元
人民币兑换100日元;60元人民币兑换100港元。
六、本通知及其附表确定的各项标准和规定与本通知下达前所确定的标准和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在本通知下达前,各地区、各旅行社未经批准自行确定的标准及细则一律无效;各旅行社的对外报价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也应立即纠正,否则,将按照违反物价纪律,扰乱旅游
市场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199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