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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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102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提高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做好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做好2004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在认真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效益优先、全面预算和积极稳健的原则进行编制和实施。

  (一)企业应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组织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集团预算应与各子企业预算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以便于财务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三)企业财务预算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水平,控制财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预算编报范围包括企业总部及其境内外子企业(含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所属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四、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统一报告格式由预计资产负债简表、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成本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见附件1)。

  五、企业财务预算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认真组织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和编制要求做好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六、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等关键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化为月度、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预算报表编制与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将分析说明材料随预算报表一同上报。需分析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主要预算指标同比分析;

  (三)贯彻执行预算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因素。

  八、各企业应切实做好财务预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及相关监事会);二级子企业分户财务预算报表仅报送电子文档。纸质文件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可自动生成)。

  九、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确需调整的,应按企业内部规定授权审批程序修正和调整预算。

  十、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

     2.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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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省造林绿化的成果,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生物物种基地,根据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的决议》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珍贵植物原生地;
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
三、候岛越冬地和迁徙停歇地;
四、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森林、原始次生林和水源涵养林;
五、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地带;
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风景区、旅游点、绿化地带;
七、自然村的绿化林、风景林;
八、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林地。
第三条 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小区),采取分散、小型、单位或群众自办自管的办法,按照本规定建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小区包括:
一、农村自然保护小区:农村以村宅绿化林、风景林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二、政府自然保护小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三、部队自然保护小区:驻军在其营地、军事用地范围内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四、企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小区:企事业单位在绿化带、公园、群众休养地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第五条 自然保护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渔政部门主管)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由建立的单位负责管理,命名挂牌,确定面积,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小区内进行采伐、狩猎、采药等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把建设自然保护小区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自然保护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对建设自然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6月7日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

黔东南府办发〔2009〕2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
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2号),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州电网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我州电网建设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制定本特别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原则
  统筹建设原则:电网规划建设必须结合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必须结合工业经济产业发展,必须结合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发展,必须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结合城镇化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重点保护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优先审批原则:在州属各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电网建设相关手续的要尽快办好相关手续,需要上报省、国家的审批手续,州属各单位要尽快转呈上报,并积极协调争取,早获审批。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输电线路、开关站(开闭所)、配电设施及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 加强电网规划,做好前期工作


  第三条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应与黔东南州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配合,尽快制定电网规划和发展计划。电网规划和发展计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电网规划编制
  电网专项规划按照供电区域划分为县级电网专项规划、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和主网专项规划三大类。
  县级电网专项规划(含大凯里外的凯里市其它区域部分)由县级供电企业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
  城市电网专项规划范围为凯里市城区和凯里经济开发区(即大凯里区域),由凯里供电局负责组织编制,凯里市及凯里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并与麻江县电网规划相衔接。
  主网专项规划由凯里供电局组织编制,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
  第五条 电网规划审批
  县级电网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县级电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凯里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分别报送凯里市人民政府及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凯里市人民政府及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城市电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主网专项规划完成后,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 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主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第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
  选址意见书: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电网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未纳入黔东南州城乡总体规划或电网公司未来五年电网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的重大电网建设项目,由州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后,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电网建设计划的,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临时增加的电网建设项目,不得按《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审批。

第三章 缩短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效率


  第八条 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1.凡符合我州及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2个工作日内对具体项目的用地进行供地审批;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在供电部门提供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管理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手续,并出具审查意见,力争10个工作日内取得省级土地预审通过批文,15个工作日内取得建设用地手续通过批文,3个工作日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凡符合我州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征占林地、土地收购、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齐全且满足相关要求的,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地手续。
  3.对于涉及征用(收)土地无法落实、拆迁困难或其他严重障碍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由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先报县市(区)电建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电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报请州电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4.凡符合我州及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用地,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用地报批,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对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须办理环保、水保、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相关部门应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尽快予以审批(须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复的除外)。
  1.环保事项审批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属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报批的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水保事项审批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属州、县市(区)水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报批的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消防审查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消防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行政审批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需专家进行评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安排并延长5个工作日审查批复。
  第十条 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变电站设备配置原则如下:主城区外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电气设备配置方案,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户内电气设备配置;主城区内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内电气设备配置方案,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户外电气设备配置。

第四章 规范征用(收)土地和补偿工作


  第十一条  电网建设项目征用(收)土地收费及补偿
  1.电网建设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配电设施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线的铁塔基础用地,应视用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征用(收)土地。设计单位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对沿线的铁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架空线路走廊不办理征用(收)土地手续,只进行青苗补偿。线路铁塔涉及征占用林地,占用园林绿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电网建设项目中涉及征用(收)土地、征占用林地、水利设施征用、拆迁补偿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手续(含新增、开垦、复垦)等相关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州、县市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前提,依法进行补偿。在州、县市(区)权限内能减免的,给予减免;不能减免的,依据国家、省、州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有关补偿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办理,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 输电线路走廊设计图纸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输电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筑物以及临建、违章的建筑物,根据相关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 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电网确需入地的,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第八条规定执行(即:电力架空线入地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根据黔东南州城市规划及建设要求,贵州电网公司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中心城区主干道的原则实施电力入地工程。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负责电力架空线入地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并负责电力入地的土建工程;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电力入地的电缆设施、设备、安装、维护)。
  鉴于黔东南州县市(区)财力困难的实际情况,电缆管沟的土地及部分电力设施入地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与电力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在已建成城市道路实施挖掘施工的,凯里供电局应根据年度确定的分步实施供电方案计划,提供新建供电方案电缆通道的位置、截面及施工方案,年初报规划、建设、城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未列入计划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工程,凯里供电局与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明确责任,加强电网建设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电网建设项目责任制
  经省、州、县市(区)列入重点建设工程的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走廊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用(收)土地、林地、拆迁、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主体实施,并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地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用地选址的配合工作,拆迁主体负责房屋拆迁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工作,供电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时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工作而耽误施工建设、影响工程进度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按照州项目协调办要求,定期分别向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及项目协调办、州级有关部门提交电网建设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级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能在各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解决的,由各县市(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遇重大问题,由州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