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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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国家教委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委聘请专家、教授建立理科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
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教学指导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学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学指导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主持。
组长所在学校为该教学指导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学指导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学指导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理科教学工作和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的交流,推动、指导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审议和鉴定教学研究和改革的计划、成果;
(三)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和参与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四)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提出各学科教材建设任务草案,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五)协助国家教委做好本学科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宣传理科教学的有关政策,沟通国家教委与学校之间的联系。
第五条 教学指导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专业或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改革,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参加教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相关专业、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草案,参与规划的实施;
(三)开展课程或专业教材的编审、研究、评介等工作;
(四)协助国家教委做好有关的师资培训工作,提出相关专业的师资培训建议。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七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国家教委。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均应支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组的工作。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主持学校和委员、成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委员及成员应主动向校院、系有关领导报告相关的工作,主
动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制定理科教材建设规划,协助组织规划的实施,并负责部分教材的出版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派出编辑人员担任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组的联络员,协助国家教委保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的经常联系。
第十条 国家教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做得好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组进行必要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199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国家教委。



19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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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财库[2003]126号发布)

  为规范地方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对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仍然实行收付实现制,仅对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形成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规定实行个别事项的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
  二、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核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
  四、尚未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财政总预算会计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
  五、地方财政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有关核定结余资金的凭证,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用后,冲抵“暂存款”科目,即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六、各地财政部门对采用权责发生制账务处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在财政决算报表编报说明中作出专题说明。
  七、本规定自2003年度起实施。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乌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组建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三区分别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是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大队),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队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制乌海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管理,行使领导、监督、协调权,重大案件支队可直接介入查处。各区大队行使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设4个职能科(室),1个直属大队,机构规格为科级:
(一)政治处
负责宏观指导全市综合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负责支队机关和直属大队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区大队执法纠察工作,查处违纪行为;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协助支队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各类文件的起草、运转和文秘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信访、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网络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执法大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察科
负责对各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罚没票据及暂扣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审;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工作;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直属大队
配合各区大队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各区大队执法情况的督查,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作风、纪律、执行规章制度和着装等进行纠察;负责突发案件和临时案件的综合执法;完成支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一)支队核定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5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2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3正2副)。
(二)直属大队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后勤编制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
四、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1、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6个中队。
2、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4个中队。
3、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3个中队。
各区大队机构规格为科级,中队机构规格为股级。
(二)人员编制
1、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5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
2、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3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
3、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其中后勤事业编制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名(2正2副)。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编制,从各区事业编制总额中调整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