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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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侨捐赠和受赠管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团体或者个人(以下称捐赠者)为支援本市工农业生产,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福利等事业,自愿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赠者)捐献和赠送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索赠、劝募和摊派。
第四条 市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捐赠事务的管理。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五条 捐赠者有权选择受赠者和捐赠方式,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方式和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六条 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捐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提出建议,受赠者应尊重和采纳捐赠者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七条 捐赠者可以要求为其捐赠兴办的项目留名纪念,要求以姓名命名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捐赠者捐赠的款物和以捐赠款物兴办的公益项目,其产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九条 受赠者接受捐赠,应当于接到捐赠意愿书或接受捐赠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接受捐赠申请,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批。
第十条 接受捐赠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基本情况;
(二)受赠时间、地点;
(三)受赠款物的金额、数量、品种、型号、用途、进口物资的口岸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提交接受捐赠申请书时,应当附有捐赠意愿书,意愿书必须有捐赠者签名。
第十一条 受赠者接受捐赠应遵循自用原则,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通报捐赠者。
第十二条 受赠者接受捐赠后,对接受捐赠的款物应当登记建档,实行专项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赠的外汇,应当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支付、结汇手续。受赠需进口的捐赠物资(含机电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受赠者不得将受赠物资转让或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挪作他用的,应事先征得捐赠者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海关监管时效期内转让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物资,应当报经海关核准,并依法补税。
华侨捐赠的机电产品需要报废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华侨捐建的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验收。受赠者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得改变工程的规模和标准,不得向捐赠者要求追加捐赠数额。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华侨捐建工程确认书。受赠者应当将款物使用、工程建设与验收情况向捐赠者和审批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在捐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者,由人民政府或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表彰方式应当征求捐赠者的意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受赠者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手续接受捐赠的;
(二)索赠、劝募或者强迫捐赠的;
(三)侵占、毁坏捐赠的物品或者捐建工程的;
(四)擅自将受赠物资转让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擅自拆迁捐建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
(六)假借捐赠,偷税、逃税、走私、贩私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八条 从事华侨捐赠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香港和澳门同胞的捐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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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油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加强油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12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在目前我国石油产品紧缺的情况下,加强我局船用油料的使用管理尤为重要。现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今后油料使用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油料使用管理的计划性
1、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种油料一律由主管部门(即供应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一切计划申请、指标分配和加注储存等工作,必须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2、油料主管部门,根据各船承担的出海调查任务、修理计划和储油量,要认真作好油料的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船只的加油量。
3、计划部门和船舶部门要予协助,每年将船只的使用和修理计划抄送本单位的油料主管部门,以便安排各船油料补给的时间、数量。
二、建立油料临时储备库(站)
1、根据本单位船只用油量,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建立一个相应的油料临时储备库(站),以备船只修理期间,必须卸油时作为临时储备、周转使用。
2、建库(站)所用经费,在二万以内的从本单位事业费内开支,二万以上的要向局报基建计划,从基建费内解决。
三、油料的处理
在目前本单位没有临时储备能力的情况下,对修理船只必须卸下的油料,特作如下处理规定:
1、凡属处理船只必须卸下的油料,一律由本单位的油料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先安排内部船只调济使用,然后可向友邻单位联系商量,在不失指标的情况下,相互调济使用。
2、在本单位和外单位都无法调济的情况下,可以价拨处理。但必须价拨处理的油料品种、数量、价格要报局油料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任何船只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3、必须处理的油料,应按质论价,不准任意降价或提高价格,也不准处理给个人,以防投机倒把,从中牟利。
4、所处理的油料,必须严格手续制度,处理的结果及时报局油料主管部门备案。经费一律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以冲减年度油料经费指标,不准挪作它用。
5、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平时油料指标的使用管理,任何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价拨给外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
  
  为积极推进"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努力营造企业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为我市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条件
  被评为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企业销售收入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按收付实现原则,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剔除当年度财政实际返还数)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四)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全国同行业前列。
  三、奖励办法
  (一)对当选企业的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称号,并颁发奖金5万元及奖杯。
  (二)当选企业的经营者优先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的评选。
  (三)对获奖的企业和经营者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四、评选机构
  成立衢州市评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工商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委、财政(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
  五、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提名并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市本级企业由市经委审核后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参评企业评选年度及其前两年经审计后的会计年报和经营者事迹材料。会计年报须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评选办负责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同时符合4项评选条件的预选企业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
  (三)评选领导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评选办上报的预选企业中,确定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
  六、其它
  (一)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经营者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各种荣誉、收回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经营者今后的参评资格外,并视情节追究企业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由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衢政办发〔2002〕1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