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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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一、为消除厂矿企业生产中的隐患,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00号文件关于抓好隐患整改的指示,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局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企业、地质、水利系统的工程单位和国营农林场(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厂矿企业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方面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以致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缺陷和间题。
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本企业、本部门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的方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使作业场所和各项设备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并且结合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积极进行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不
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五、企业要建立隐患的登记、检查、整改、销案制度。凡属已经发现而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均须逐项登记,进行专门检查或技术鉴定,制定整改计划,定负责人、定措施、定经费来源、定完成期限,并组织实施.在隐患被排除以前,勿需继续生产,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则应停止该项生产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转。
六、企业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危险情况、危险范围和解决的方案,连同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同时要将隐患登记表(表式一)抄送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涉及工业卫生的隐患还要抄送当地卫生部门。
七、主营部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隐患,要认真研究处理。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应由企业解决的,要指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督促帮助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应由主管部门安排解决的,要分别轻重缓急,纳入主管部门的计划,并保证实施。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应提出整改意见,
报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八、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厂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和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状况实行监督和检查。上述部门劳动保护监察干部在所辖地区范围内,有权凭工作证件随时进入企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企业领导干部或有关负责人员要陪同检查。发现生产中的隐患时,劳动保护监察
干部有权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九、实行《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制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解决的意见和期限。通知书由劳动部门,或会同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填写发出,由企业领导人负责处理。通知书要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检察机关备案。企业要将通知书和执
行通知书的有关文件存入档案备查。
十、企业要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企业对《通知书》如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发出通知书的部门申述理由,要求改变或缓期执行该通知。当发出通知的有关部门坚持原意见时,可向当地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在未接到上级的处理意见前,应照原通知书见的
意见执行。
十一、对不执行《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单位,劳动部门有权减批企业的奖金指示;对企业或企业主要领导人处以罚款;责成企业对该项作业或设备停产改进。
十二、企业领导或有关人员明细存在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因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情节恶劣的,要提请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凡属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隐患,经过整改已经解决,或因生产条件改变,照隐患已不复存在,企业应报请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复查销案。
十四、新建、改建、护建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不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所造成的隐患,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属省劳动局。
十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效行。



198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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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条件分析

董世连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对录音权的法定许可做了相关规定,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一般说来,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表明他愿意让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所以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违背著作权人意愿,这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的基础。
  但是,录音权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会构成侵权。
  第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合法录制的作品。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
  在报刊上发表、经现场表演等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例如,某作曲家曾和某音像出版社就其创作的歌曲的录制发行发生纠纷。音像出版社错误的认为使用的作品已经在杂志上发表,就不构成侵权。
  第二,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种类仅限于音乐作品。曲艺、文学故事、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即使已被合法录制,使用时还要经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不能是将他人已录制的录音制品复制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例如,周杰伦演唱的专辑《我很忙》收录了《青花瓷》、《彩虹》、《甜甜的》《最长的电影》等多首歌曲。如果要用《青花瓷》的词曲制作录音制品,不能直接把《青花瓷》中的这首歌翻拍收录在自己的录音盒带中,只能是使用该词曲,由演员重新演唱,重新制作录音制品,否则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
  第四,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实践中,一些作者在其作品被录制为音乐作品后,不愿意再传播。比如,某作曲家认为他在某时间段发表的一些歌曲质量不高,不能代表其创作水平,录制播放后有损他的声誉,所以声明不许他人使用。为了尊重作者的意愿,保护其著作权,规定法定许可的同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所以对于那些著作权人已声明某作品未经其许可不得再制作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否则将构成侵权。(2010-1-10 董世连)

作者简介:
董世连 北京张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局


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局



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达和批转了《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文件中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
得乱开减免税口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减免税规定,都要逐项审查,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减税免税不当的,也应停止执行;今后,对越权批准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我们特提出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

税的具体实施办法,望各地认真执行。

一、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按税法规定清理整顿和控制减税免税
根据《意见》中的原则要求,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和解释如下:
(一)《意见》第一条所列30种产品,是属于严格控制的特殊消费品或长线产品,无论什么性质和类型的企业(公司)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从1989年1月1日起,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但是,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作为特案酌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1.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用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以税还贷。
2.凡是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新产品规定,并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摩托车、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器、电子琴、钢琴、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电子游戏机、电度表产品,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转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
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3.民政福利工厂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因亏损、微利或其他特殊情况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转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二)《意见》第一条所列小毛纺厂等“八小”企业的范围:小毛纺厂、小棉纺厂、小丝织厂,是指年产1000吨以下的普通化纤长丝抽丝厂、年产4000吨以下的普通化纤短纤维抽丝厂、1万锭以下的普通环锭纺纱厂、2400锭以下的毛精纺厂、2400绪以下的缫丝厂;小
炼油厂,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年加工原油50万吨以下的炼油企业;小油漆厂,是指年产1万吨以下的油漆(涂料)企业;小轧材厂,是指年轧钢材20万吨以下或年轧轻金属材料3000吨以下的企业;小烟厂,是指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生产卷烟的企业;小酒厂,是指以粮食为
原料生产白酒、黄酒和啤酒的县以下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门、学校举办的企业。
上述“八小”企业,无论是原有的或新建的,都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各地已给予减免税的,应从1989年1月1日起,恢复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
(三)《意见》第二条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的国内长线产品、市场价格已放开的消费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目前共有560种。具体包括:《意见》第一条所列的30种,1982年9月16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
节的报告的通知》和1983年9月1日国务院批转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的510种小商品(详见附表),另外相继统一明确的毛巾、袜子、中长纤维布、80支以上棉纱及制品、汽车、计算机、显像管、成套录像设备、照相机、汽车起重机、
核磁共振成象装置、电子显微镜、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计算器、录音机机芯、集成电路等20种商品。
(四)《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实行彻底退税,因此一律不得减免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但对生产供出口的并属于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为了鼓励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仍可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意见》第三条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公司的减免税,根据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重点是清理整顿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具体政策界限,分别明确为:
1.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除生产销售符合国家规定新产品减免税规定的,可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以外,都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已作出减免税规定的,从198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恢复
按规定征税。
2.对生产型、技术型公司应纳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已批准给予临时性减免税照顾尚未到期的,要重新审核,确需照顾的可执行到1989年底。个别企业减免税期满后或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减免税照顾。
3.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流通领域的公司和旅游、服务性公司应纳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已给予减免照顾的,从1989年1月1日起,均应恢复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征收。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照顾的,须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
(六)《意见》第四条对乡镇企业清理整顿减免税的规定原则,各地在贯彻执行时要着重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仍继续执行,但地方不得随意解释,自行扩大减免税范围和延长减免税期限,更不得超越权限减免税,有这种情况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2.凡符合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由地方决定的减免税,要进行检查清理,发现减免的范围、幅度过宽和期限过长的,各地应自动进行纠正。特别是涉及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更应从严掌握。
3.凡地方擅自变动税率,实行减成征收或变相包税的,应立即停止执行,恢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办乡镇企业,经严格审核批准,可以给予1年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如地方不论其是否困难而一律给予减免税和减免期限超过1年的,都要进行清理和纠正。老少边穷地区的乡镇企业,按统一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
减税或免税照顾。
5.乡镇集体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范围、标准,应严格按照统一规定执行。对企业1988年底以前的专项借款、基建性借款,地方自行决定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的,要认真清理上报;1989年1月1日以后的新借款,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用企业专项基金和税后利润归还,不得在
税前列支。企业补助社会性费用的开支,依规定按计税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在税后利润中开支。凡是地方擅自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提高列支标准的,应当严肃认真地进行清理和纠正。
6.各地要对乡镇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现状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凡是减免权限下放到县的,应予以纠正,以加强对乡镇企业税收减免的统一管理。
(七)根据《意见》第四条“严禁企业减免税期满后,采取改换厂名,改换产品名称或商标等手段,骗取继续减税免税。一经发现,一律按偷税论处”的规定,各地应对享受减免税的校办工厂、民政福利企业、知青办企业、新办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重新审核,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要立即恢复征税。对钻减免税空子、以种种挂钩的形式假冒这类企业而骗取减免税的,按偷税论处。
(八)《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越权自定优惠规定。各地对涉外税收减免的清理整顿,须按照如下具体要求办理。
1.对涉外税收中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工商统一税的计征与减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地方、部门越权自行扩大减免税范围和延长减免期限的,要立即收正。今后,凡需要给予特殊税收优
惠的须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
2.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开放区、对外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三区”),可以执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地方自行扩大或批准设立的“三区”,均不得决定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及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外商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再投资实行退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统一的税法、法规执行、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和放宽。
4.凡地方、部门违背国家统一的税法、法规而自行决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无效,应当公开撤销和纠正。
(九)按照《意见》第六条的要求,建筑税的征收与减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地方、部门均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因此,在清理整顿建筑税的减免时,须着重注意如下几点。
1.按照国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投资规模的要求,对楼堂馆所投资,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建筑税,地方无权自行决定减免或缓征。对各类培训中心及在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内兴建的疗养院的建设投资,一律按规定征收建筑税。
2.未经国务院批准而由地方建立的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内的各项应税建设投资,均应按规定征收建筑税,不得自行决定减免或缓征。
(十)根据《意见》中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总精神,对于其他税种和地方税税收政策的执行与管理,均应按照国家的税法和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凡是地方超越权限或减免范围过宽、期限过长的减免税,都要进行清理整顿和纠正。

二、对做好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工作的几项要求
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要确保抓紧、抓细、抓好、抓出成效来,各地税务部门务必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重要意义。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坚持以法治税,治理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一次税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清理,也是一次治税指导思想
的清理,税收收入的清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深刻领会政策精神,严格按要求办事,增强信心和决心,坚定不移地把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工作做好。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意见》中要求,对清理整顿减免税,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及地方各级税务局,也要有一位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并组成专门工
作班子,认真进行部署,做出周到安排,指导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注意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上级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能够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
(三)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利益,要求各方面都要出以公心,严格按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办事,遵照治理、整顿和改革的总要求,从全局利益和宏观需要出发,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因此,必须进行
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工作,减少和消除贯彻执行的思想障碍和阻力,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要对本地区所作的减免税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把本地区的减免税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排列出所作的全部减免税规定,逐项审查,分别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减免税已到期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在管理权限内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可以继续执行;在管理权限内但不合
理的减免税,要予废止或重新调整;超越权限而又明显不合理的减免税,要立即主动纠正;超越权限而又确需给予照顾的,经报批核准后执行。总之,要严肃认真地清理纠正,决不允许敷衍、隐瞒和留尾巴。
(五)要逐级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为了保证清理整顿的质量, 要对清理情况逐级检查验收,发现对清理不认真、不彻底、走过场、不合要求的,要给予严肃批评,令其重新进行清理。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和组织检查验收。
(六)要提出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有效措施。通过清理检查,排列出存在问题的类别,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杜绝的措施,明确减免税的准则,修订减免税的控管制度,切实把今后的减免税工作做好。
(七)要及时写出清理整顿情况报告。国务院通知中要求,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情况,要于1989年3月底之前报国务院。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进行,及时写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问题清楚,有分析,有解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尽早报送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家税务局。
附:510种小商品目录(略)



198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