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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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是规范和强化稽核监督,促进业务经营活动规范、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文件,各行接此通知后,要组织稽核人员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稽核监督,促进业务经营活动规范、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银行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县级支行(含)以上各级行设立稽核机构。稽核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系统内各级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进行稽核监督。各业务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稽核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三条 稽核部门依据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稽核部门实行本级行长和上级行稽核部门双重领导。稽核业务以上一级行稽核部门领导为主,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六条 各级稽核机构应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与从事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稽核人员。各级稽核机构配备人员应本着加强的原则,在各行定编定员中安排。
第七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要事先征求本行总稽核的意见,并报上级人事部门商稽核部门同意;其他稽核人员的调动要征得本行总稽核的同意。
第八条 稽核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一定职级的稽核员,职级不得高于本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稽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依章履行职责,受有关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人员。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负有保守国家机密和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彰、晋级或物质奖励。

第三章 总稽核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省、地、县级的农业银行都应配备同级副行级的总稽核,任免权限和程序与副行长相同。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实行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
第十六条 总稽核专司稽核工作,负责领导、管理本行及辖属行的稽核工作。总稽核的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行的稽核工作部署和本行各时期执行经济、金融政策和经营管理的情况,提出本行不同时期稽核工作方向、任务和重点,指导全辖开展稽核工作;
(二)负责审批稽核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负责审查职能部门制定、修改的稽核制度、办法和规定,经行务会讨论后有权签发;
(四)签发稽核结论。对重大问题要提交党组或行务会讨论决定;
(五)对所辖范围内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任免负责向党组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总稽核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列席党组有关会议。

第四章 稽核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稽核部门对本级行各业务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行的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进行稽核监督。
第十九条 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总行的制度、办法对本系统内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信贷、财务、现金、外汇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三)本、外币资产与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会计与出纳业务、财务收支、基建项目预决算;
(四)业务报表、统计报告、会计决算;
(五)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经营效益情况;
(七)国有资金、财产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农业银行全资附属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
(十)行长(主任)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责任;
(十一)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章 稽核部门权限
第二十条 根据稽核任务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被稽核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二十一条 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权检查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实施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职责范围内的稽核事项随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拒绝、破坏稽核检查的人员,经派出行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稽核检查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权制止、纠正被稽核单位违反金融法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门认为被稽核单位所执行的上级行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建议上级行进行纠正。
第二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并受到有关领导纵容、包庇时,有权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或越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权参与业务部门的重大业务事项的决策,并提出意见。

第六章 稽核程序
第三十条 根据稽核任务拟定稽核检查项目计划,确定稽核组的人员,报总稽核(或行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稽核组要在实施稽核前三日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稽核通知书。
被稽核单位应做好准备,配合稽核部门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稽核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稽核,并取得证明材料。
稽核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稽核证或稽核通知书副本。
第三十三条 稽核组对稽核事项实施稽核后,应提出书面稽核报告,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后,报送派出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批准的稽核报告,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稽核单位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稽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意见后的30日内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处理决定,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复查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整理稽核工作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金融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被稽核单位,根据性质及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违纪事项;
(二)部分或全部收缴违规违纪资金;
(三)罚息;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通报批评。
以上几种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七条 对被稽核单位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性质及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扣罚奖金;
(二)罚款;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几种处罚可以并处。
有犯罪线索或有犯罪事实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职务或打击报复稽核人员,拒绝、拖延、谎报有关检查资料,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稽核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1990年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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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函〔2007〕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结合2007年海关进出口税则(10位码电子版),税务总局编制了2007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070301A),现予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使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注意接收,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0,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未经税务总局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摩托车主吵架后各自离开
他人骑走该车不构成盗窃罪

案情:

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蓝某因为无聊而一个人在街上闲逛,当走到南康市的影剧院门口的街上时,看到一对夫妻骑着一辆新大洲50型摩托车停下来吵架,一会儿,夫妻俩一怒之下扔下没有熄火摩托车各自走了。蓝某看到该车没有熄火,就在路边等了二十多分钟,看到那辆摩托车在哪里无人来骑就上前骑走,事后摩托车主既没有寻找该车也没有报案记录。后被告人蓝某因多起盗窃被公诉机关起诉。庭审中蓝某的辩护人提出上述指控中的当事人自愿放弃该车,蓝某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秘密窃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被告人蓝某形式上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为失主事后即没有寻找该车也没有到有关机关报案,属遗弃物,蓝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实质要件,故对该起指控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

点评: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因此,盗窃罪是否成立,行为人不仅要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而且还要看该盗窃物是否是公私财物。本案中,失主夫妻吵架后把摩托车(尚未熄火)扔在影剧院门口的街边就各自离开,事后既没有返回寻找该车的记录,也没有报案的记录,应视为其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该车实质上已成为遗弃物。蓝某的行为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但只有实施了具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才需要承担该行为的刑事责任。既然该车属遗弃物,所有人实质上已经放弃了对该车的管理和控制,被告人蓝某也就不存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法院认定该起指控不构成盗窃罪是正确的。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