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关于做好我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自我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各单位认真按照部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紧密配合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第二阶段分析评议的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截至目前,共编发商务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简报》67期,《动态快报》66期,各单位简报、网络和板报宣传也开展的有声有色,有力地引导和促进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深入进行。
目前,我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已进入整改提高阶段,这个阶段是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能否真正取得成效的关键阶段。为及时引导、全面反映我部在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现就宣传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我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薄熙来部长和万宝瑞组长在我部整改提高阶段动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继续通过简报、板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讲政治、树正气、谋全局、建机制的整改氛围,把我部先进性教育活动推向一个新高潮。
二、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在商务工作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先进性的典型,展现新时期商务领域广大党员干部的精神风貌。
(二)大力宣传各单位整改提高取得的新进展,特别是促进业务工作形成的新思路,解决实际问题的新突破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的新机制。
(三)大力宣传各单位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加强作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业务要求,提高工作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形成的新做法和经验。
(四)大力宣传深化学习型党支部创建活动,在建立“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形成的长效机制;宣传学习教育和推动工作相互促进取得的实效。
三、报道要点
各单位要围绕整改提高阶段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向群众公布整改情况等三个环节,开展宣传和报道。以下报道要点供参考:
(一)各单位学习贯彻薄部长和万宝瑞组长在我部整改提高阶段动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的有关情况。
(二)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整改的具体措施(紧扣各单位在分析评议阶段查找出的突出问题)。
(四)各单位结合实际抓整改、在近期解决问题见实效的有关情况。
(五)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商务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
(六)各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建章立制的有关情况。
(七)各单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新举措、新办法。
(八)各单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党员教育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情况。
(九)各单位认真解决干部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办法和成效。
(十)各单位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开展向先进集体看齐,向模范人物学习的情况。
(十一)各单位及时公布整改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十二)各单位在整改提高阶段坚持两不误、两促进的情况。
(十三)各单位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情况。
部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
第九条 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六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