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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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9日,交通部

上海航道局:
你局(93)沪航办字第195号《关于在交体发(1993)18号文施行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其后发生的拖欠款纠纷是否适用该文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交通部等三部委交体发〔1993〕18号《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的行政规章,施行后即对其规定的有关事项发生效力。其第八条中“凡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交通施工企业有权终止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偿付”的规定,是针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规定的,与有关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无关,即只要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发生在《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即可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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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19820113

国发(1982)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用液化石油气作为城市人民群众的生活燃料,对于改变燃料构成,减少污染,方便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物质,液化石油气瓶、罐等设备质量的好坏和能否按规定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各有关单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章名】 附: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

目前,我国有五十多个城市及少数城镇的部分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城建总局归口管理、劳动部门监督监察的盛装易燃易爆物质的受压容器。全国制造钢瓶的工厂近二百家,大至千人以上的工厂,小至民办街道、社队工厂。有些单位设备简陋、材质较低、工艺落后、粗制滥造、质量太差,给用户带来隐患。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也较混乱,在现有的四百多万只钢瓶中,百分之七十由城市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一般安全程度和经济效果较好;百分之三十分散管理,一般事故较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组织钢瓶生产,保证使用安全非常关心,并作了重要批示,指出问题十分严重,要“确实检查一下,质量不合格绝不准出厂”、“绝对不允许发生差错”。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对钢瓶生产制造应进行调整和整顿。建议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建、劳动和制造钢瓶的主管部门,根据现有制造厂的技术力量、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管理水平、材料规格、产品质量等情况和就近生产供应的原则择优定点,经审查批准后,报国家城建总局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工艺不过关、质量不合格、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准生产;定点单位产品质量不合格也绝不准出厂。

二、对在用的钢瓶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城建和劳动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城建总局一九八○年制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部标准,对在用钢瓶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应认真采取措施或停止使用,以保证安全。自发文之日起,要在一年内检验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在限期内难以完成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酌情延长检验期限。检验的情况和总结,应及时报省、市、自治区城建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划、石化、城建部门协调平衡气源的分配;根据现有液化石油气的资源,确定供应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的数量。在城市中,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和分配业务,应由城建部门负责公用事业的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炼油厂、化工厂不得对外灌装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储气和灌装单位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充装技术要求,确保安全。所有设备、设施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检修周期、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遵守制度,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五、建议冶金部定点安排钢瓶专用受压容器钢材的生产,以保证钢瓶质量。建议一机部机械科学研究院将钢瓶使用寿命问题列入科学研究项目,为确定钢瓶的使用年限及判废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六、城市煤气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要经常对钢瓶和灶具严格检验,严禁过量充装,以预防事故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供气。要明确“安全”是供气的首要前提,对职工要认真进行安全责任和技术规程教育;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画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须知,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工作,实现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全面提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

《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长政发(2002)36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筑渣土、砂石的,应当遵守《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二、渣土、砂石运输公司资质
  渣土、砂石运输公司的资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本市关于渣土运输车辆的具体规定审查许可,许可前征求市渣土管理部门意见。
  三、建筑渣土、砂石处理必须办理的手续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并将该证悬挂在工程工地办公场所备查。
  (二)承运渣土、砂石的车辆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原则,参运前,由渣土、砂石运输公司持工程的《渣土处理登记证》(复印件)、《参运车辆登记表》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参运车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并将该证放置在车辆前右挡风玻璃处备查。
  四、防污要求
  (一)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设工程渣土、砂石,施工前必须做好渣土、砂石防污准备工作,即根据工程场地实际,硬化施工作业场地,在工地出口位置建立洗车平台、设置照明灯光、配置洗车设备、安排洗车人员。
  (二)建设工程施工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运输渣土、砂石及建筑材料等从工地驶出的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口清洗干净后才能出场。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档,临城区主要道路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的围档不得低于1.8米;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围档不低于1.5米;并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回填渣土堆放在围档物以外。
  (四)道路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工地,余土必须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的防污措施,保持施工沿线洁净卫生。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六)运输流、散建材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
  (七)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行驶。渣土、砂石必须按指定场地排放。
  五、监督管理
  (一)对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渣土对环境污染的建设工程,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收回《渣土处理登记证》。
  (二)密闭装置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运输车辆,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收回《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
  (三)承运渣土、砂石的运输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运输秩序混乱或渣土、砂石污染环境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商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渣土、砂石运输单位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擅自处理、排放渣土的;
  (三)车辆未办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擅自运输渣土、砂石的;
  (四)建设工程没有按要求用实体材料围挡施工作业,或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回填渣土堆放在围挡物以外的;
  (五)车辆在运输途中因撒漏造成渣土、砂石及散装建材污染环境的,或在渣土、砂石、散装建材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车辆没有达到净车要求出场,车轮带泥砂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车辆没有按指定线路行驶,以及渣土、砂石没有按指定场地排放的;
  (八)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业主没有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环境的;
  (九)渣土排放场地受纳生活垃圾以及医疗等有害垃圾的;
  (十)转让、涂改、伪造证件的。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市城管局等五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管政发(2002)80号)同时废止。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