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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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增强竞争和应变能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强化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是企业发展生产的基本动力。要把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创优、工艺技术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纳入企业生产计划和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把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二、充实和增强企业自身的开发能力。大型企业在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集中一定技术骨干力量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其专业、智能和年龄结构要与技术开发的需要相适应。中小企业有条件的也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工作,或按行业
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组织。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直接领导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有权决定人员的安排、奖惩和科研资金的使用。
企业中从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列为生产编制,享受生产第一线人员的待遇。为加强技术开发工作,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科技人员。
三、企业要充分依靠社会上的科技力量,增强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和省内外科研设计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采取聘用顾问、邀请兼职、引进技术、难题招标、委托研究、协作攻关、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吸收省内外特别是京
、津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推进本企业的技术进步。要大力提倡和支持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条件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还可在联合的基础上,与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所合并,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
四、围绕产品的开发和创新,组织协调企业各方面的技术工作。企业应逐步做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预研一代,增强持续发展的后劲。对质量较好、销路较畅的产品,要进一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争创优质名牌;对质量低劣、滞销积压的产品,要限期改造或限产,直至淘汰。
在研制新产品、改造现有产品的基础上,二、三年内,每个市和有条件的县,要开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逐步形成一批有影响的支柱企业,带动本地整个经济的发展。
五、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各级、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政策,加强对引进技术的宏观指导。对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技术和设备,应由生产厂家引进,组织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并在省内广泛推广应用。一个单位开发创新有困难的,可进行招标,也可由主管部门或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攻关。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单位要给主要参与者一定奖励。有重大发展创新,可申报科技进步奖。对需要布点生产的新产品、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引进的先进技术,要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及程序申请报批,

防止重复引进;对涉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所需引进的科技成果,由各级科委审定并纳入科技计划。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企业要设置专职情报信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市场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综合分析,及时为领导进行技术、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标准计量工作。新产品开发要严格进行标准化审查,批量投产前必须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技术标准。所有企业都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加强产品监督检验和全面质量管理,按照《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配齐计量
检测设备,充实计量检测人员,为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同时,要引进先进的标准。
八、推行课题承包、专项承包等各种形式的技术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的,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奖惩措施。要重视科技人员脑力劳动的作用,其创造的价值应与个人利益挂钩,在技术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重奖。
九、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发挥自学成才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能工巧匠等,受益单位要给予优厚待遇,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关部门要允许记帐列支。
十、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科技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来我省进行各种技术服务的外地科技人员、技术工作、能工巧匠等,受益单位要给予优厚待遇,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关部门要允许记收列支。
十一、加强技术培训。企业要制定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业务学习和进修,加快知识更新,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以保证新开发产品投产后的质量。
十二、广开经费渠道,增强企业技术开发的实力。
(1)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测试仪器、试制用关键设备、样品和样机购置费,可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按销售额百分之一作为企业技术开
发基金的企业和冀政〖1984〗147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食品工业的决定》中的重点食品企业,实行上述规定的,不再按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2)结合技术改造进行技术开发的项目,所需资金在技改经费中列支;结合重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技术开发的项目,所需资金在基建经费中列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所需资金,视不同情况,或列入引进经费预算,或由有关部门专项划拔。
(3)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由计划制定单位酌情补助。
(4)银行要与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跟踪择优,向企业发放贷款,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
(5)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国营小型企业,可在自愿原则下,以入股等形式在企业内外筹集技术开发资金。
十三、新产品减免税收,按冀政〖1985〗10号文件印发的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鼓励企业开发优质名牌产品。获国家金、银质奖和部、省优质产品,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适当拉开与普通产品的质量差价。
十五、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8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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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15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我省各级政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
展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和干部,增强了法制观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大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了组织机构,并建立了省司法厅;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宣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培训了干部;纠
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积案;并且在业务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设备等物质方面,为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了一些准备工作。今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均已普通实施刑法,并正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规划,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法。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
部门,要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制订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今年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切实贯彻执行。要严格依法办
事,做到大公无私,刚正不阿,不徇私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大力表扬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中有贡献的公安司法干警和人民群众,造成人民群众自觉起来维护法纪,管理社会治安的革命风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抓紧调配干部,采取各种办法,大力培训政法干部和律师,充实各级政法机关的力量,提高政法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政法部门的工作,积极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审判场所和物资设备,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加强司法工作的需要。



1980年5月15日

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快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各地应按照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和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加快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调整与改革工作,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
本形成职业培训机构新格局,逐步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布局,合理配置培训资源
(一)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的原则,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重组,鼓励和引导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联合、合并、协作等方式,创建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或职业培训集团。地级市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
就业训练中心,应率先采取合并或联合形式,建成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就业训练中心,可批准成立技工学校。
(二)对行业或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继续给予政策支持。指导行业或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通过联合、分离、转制、撤销等方式进行改组。对行业或企业举办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可引导其与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联合,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对具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技工学校,
可指导其从企业分离出来,办成独立的培训机构;对规模较小但有发展潜力的技工学校,可通过资产评估,探索以股份制形式办学的新模式;对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停止招生的技工学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改建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三)引导和推动县办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合并,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规模效益。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联合体为龙头,带动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建设。要充分运用现有培训力量,推动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年检及有关管理制度。在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应结合当地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布局和培训方向进行合理引导和调控,避免出现一个区域内热门专业的培训机构过剩、无序竞争的现象
。对年审不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做好培训质量的评估督导、管理人员培训等基础性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提高培训层次,大力发展高级职业培训
(五)在部分办学条件较好、培训质量较高、具有较强的培养高级工实力的高级技工学校,建立技师培训基地,大力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工作,加快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六)根据本地区高级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加快在中心城市建设高级技工学校的工作步伐。进一步办好以面向第二产业的专业为主的高级技工学校,发挥传统优势,创建名牌学校。同时,要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发展面向第三产业的高级技工学校,形成一
批二产、三产培训相结合的高级职业培训基地。
(七)以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企业举办的技校为基地,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加快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及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要发挥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加强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推动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紧密联系,探索通过?
=逃肫笠瞪导氏嘟岷希嘌笠蹈呒都际跫寄苋瞬诺耐揪丁?
三、扩大培训范围,突出职业技能培训特色
(八)结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推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挖掘潜力,扩大培训覆盖范围,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逐步改革技工学校招生办法,适当放宽年龄、身份等限制条件,在继续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同时,面向社会,多种形式招生。可以实行统一登记招生
,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学生的个人愿望和条件以及就业需要确定培养方向。积极探索宽进严出的培养方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意愿,进行不同层次和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
(九)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技工学校可根据培养目标调整学制。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体专业,应坚持全日制集中授课,培训期限可实行二年或三年学制。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技术含量高的专业,继续坚持三年学制,对部分三产专业,学制可结合实际由三年
改为二年。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可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实行弹性学制,培训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推进技工学校教学改革,帮助学生增强就业能力和适应未来职业变化的能力。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积极开设外语、计算机、创业指导等课程,拓宽知识面。强化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创业精神教育,培养敬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突出技能训练
,改善实习实验设备,强化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具备较宽理论基础和复合型技能的人才。
四、采取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推动职业培训更好地为就业服务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等各方面的统筹规划,建立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充分动员和广泛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培训力量,大力推广职业培训基地和集团的培训工作模式,开展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
能鉴定、就业服务一条龙服务。
(十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对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进行必要调整。要结合实际,从劳动力市场需要出发,面向城镇,积极发展适合劳动者就业的培训专业,大力开发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业方面急需的培训项目,扩大三产专业,适度压缩二产专业,积
极开办一产专业。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引导和动员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为鼓励自谋职业,帮助劳动者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大中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推广创业培训模式,在培训机构中
普遍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对学员广泛进行创业教育。
(十四)引导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培养符合职业资格要求,具有较高的职业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中符合要求、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具体
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十五)对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开展积极的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与培训机构的定期联系制度,把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及时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尽快推荐就业。要在劳动力市场中强化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要求用人单位的用
工需求要体现职业资格要求。对一般职业(工种)的用人需求,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推荐取得相应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用人需求,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介绍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十六)要在保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原有经费来源的基础上,拓宽经费筹集渠道。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中予以经费补
贴。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培训费用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得到补贴。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组织教学成果交流活动,做好培训基础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经劳动保障部认定,建立1—2所师资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开展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
五、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实施培训机构调整改革工作
(十八)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调整和改革,是深化职业培训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发展,促进培训与就业工作相结合的重要措施,是适应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必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做好职业
培训机构的结构和布局调整工作。
(十九)整个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主要了解所辖区域培训机构数量、培训情况及发展态势,制定工作方案(2000年5月—10月);第二阶段,具体组织实施调整方案(2000年11月—2001年10月);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完成技工学校调整改革任务,形成适应新形势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职业培训机构新格局。
(二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于2000年10月底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备案。调整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20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