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7:19:43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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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3月3日,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我国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加强基础性研究采取的重大措施,为落实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在调研和总结近年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研究计划等财务管理办法,对攀登计划财务的管理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保证完成攀登计划任务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稳定基础性研究的队伍,推动攀登计划多出成果,不断创新。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
财务管理,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要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攀登计划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
三、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0908号文),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攀登计划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工作所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实验用原材料、样品、标本及消耗性材料的购置等费用;
2.科研工作所需的水、电、气、燃料及维修费用;
3.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购置费,论文、成果的汇编出版费;
4.科研工作所需的调研、会议、学术交流费用和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5.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土建、扩建和房屋维修的开支);
6.劳务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和奖励费用;
7.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该项课题及改善研究环境所需的费用。
四、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不超过当年课题实际拨款额度10%的经费,用于发放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劳务酬金的发放范围只限于攀登计划课题研究的聘用人员。
劳务酬金的发放应根据聘用人员从事工作的时间比例(按标准人年)和工作中贡献的大小确定。
五、按计划完成工作、进展显著的课题,经专家委员会检查同意后,课题承担单位提取不超过当年实际拨款额度5%的经费,用于奖励聘用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不得提取奖励费用。
奖励费用由项目专家委员会商项目主管部委提出意见,由首席科学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发放。
六、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不得超过课题当年实际拨款额度的5%。
七、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当年课题实际拨款的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主管部委要严格把关,进行必要的检查。
八、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在项目总经费中列支,由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活动经费用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劳务酬金。
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顾问)为实施项目进行调研、咨询、评议等工作,每人每月的劳务酬金暂定150元;对不能参加日常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酌情减发。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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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2年第二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通知

旅办发〔2012〕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2012年度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旅办发〔2012〕1号)、《关于印发旅游行业“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旅办发〔2012〕86号)、《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和《关于开展“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专项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2〕34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全国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于9月下旬,开展2012年第二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1.查处无资质经营者发布旅游服务广告、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广告宣传等行为;
  2.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和从事旅游服务的行为,制止“黑社”、“黑导”等非法从事旅游服务和以出国留学、探亲、商务考察、文化交流、教育培训等名义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活动;
  3.查处非法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规范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
  4.查处恶性价格竞争、低于成本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拼团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以低价“旅游券”方式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
  5.查处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1.本次旅游市场检查周的时间为9月23日—29日;
  2.10月10日前,各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本省(区、市)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总结及《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3.国家旅游局将通报各地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

  三、有关要求
  1.充分认识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把做好旅游市场检查周作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一件大事突出地抓,切实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畅通旅游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
  2.切实加强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组织推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把“十一”黄金周旅游假日工作与切实解决旅游者反映突出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协调公安、工商、交通、商务、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检查行动,创造性地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专项活动。
  3.大力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的宣传引导。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注重宣传,积极倡导诚信旅游、理性消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检查周中的查处情况,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4.按时报送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信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认真总结旅游市场检查周工作情况,全面准确反映旅游市场秩序状况,按时报送情况总结及《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

  附件: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
http://www.cnta.gov.cn/html/2012-9/2012-9-4-13-19-23361.html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2年9月3日



附件: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



《旅游市场检查周情况统计表》
省(区、市)
开展检查周行动的区域: 市(地、州)数 个,参与率 %;县(市)数 个 ,参与率 %
开展检查行动次数: 次 出动检查人次: 次 联合公安、工商等其他部门检查: 次,参与单位 个
被检查企业数:总数 个。其中:
旅行社 个,占本地旅行社总数的 % 饭店 个,占本地饭店总数的 %
景区(点) 个,占本地景(点)总数的 % 旅游车船公司 个,占本地旅游车船公司总数的 %
旅游购物店 个,占本地旅游购物店总数的 % 旅游演艺场所 个,占本地旅游演艺场所总数的 %
其他 个
被处罚企业数:总数 个,总件数 个。其中:
旅行社 个, 件,占被处罚总数的 %,总件数的 % 饭店 个, 件,占被处罚总数的 %,总件数的 %
景区(点) 个, 件,占被处罚总数的 %,总件数的 % 旅游车船公司 个, 件,占被处罚企业总数的 %
旅游购物店 个, 件, 占被处罚总数的 %,总件数的 % 旅游演艺场所 个, 件,占被处罚总数的 %,总件数的 %其他 个, 件,占被处罚总数的 %,总件数的 %
被处罚从业人员数:总数 人,总件数 个。其中:导游 人, 件,占被处罚总数的 %,总件数的 %
检查导游IC卡:检查 人次,扣10分 人,扣8分 人
填报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