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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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32号)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此前已经在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将于2002年3月1日起遵照此《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现就《办法》中涉及到的消费者在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新型产品的特性及其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不保障的内容等事项,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应明确了解该产品哪些利益是保险公司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的好坏确定的,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对于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消费者应重点了解该类产品投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关系、投资帐户的情况、对投资帐户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情况、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风险、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我会要求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帐户的单位价值,投保人可以注意阅读,掌握投资单位价值的变动情况。
对于万能保险产品,消费者应全面了解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费用扣除情况、风险保费扣除情况、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等的变动情况、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消费者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后,还应掌握自己的保单状况,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消费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保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多少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作比较。
特此公告

中国保监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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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4号)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8-2004),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 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四年一月七日

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ZC 0008-2004)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wgs/ling/200804/zlwxzlbsdmbz.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2004-01-07发布 2004-07-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目 录


前 言 3
引 言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公布 5
2.3 公告 5
2.4 专利文献 5
2.5 专利文献种类 5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5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5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5
3.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 6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6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6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5 参照的相关标准 6
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管理 7
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发布 7
8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施行 7
8.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施行 7
8.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监督 7
8.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改进 7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8




前 言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8-2004。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汤才祥、吴泉洲、郑宁、黄迎燕、杨策、宁珑、朱仁秀、翟薇、何越峰、徐暋华、王占三、吴大章、施平、杨红菊、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完整、准确地标识公布的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方便快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与信息,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体系进行了修改。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编码规则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出版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制定规则

3.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组成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以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或者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一位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表示,单纯数字不能作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使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相应专利文献的公布或公告,阿拉伯数字用来区别公布或公告阶段中不同的专利文献种类。

3.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B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
C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U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
Y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3.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数字的含义
参见本标准附录。

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与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的联合使用
为了完整、准确地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应当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联合使用。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如下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附录中列出根据本标准给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4.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字母和数字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5 参照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2003年7月版)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16 《用以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1999年4月版)

6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4年1月7日发布。

8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的施行

8.1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8.2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8.3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表


发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A0-A7 预留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A8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
A9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

B0-B7 预留
B 发明专利说明书
B8 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B9 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C、C0 预留
C8、C9 预留
C1-C7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U0-U7 预留
U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U8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U9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Y、Y0 预留
Y8、Y9 预留
Y1-Y7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S0 预留
S8 预留给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单行本的扉页再版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S9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全部再版)
S1-S7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崛起振兴、建设新揭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下称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机制,在总结《揭阳市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办法》(揭委发[2000]18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委“一三二”发展思路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科研究、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以选拔对象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历、身份的限制。
  第五条 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忠诚敬业,感恩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在56周岁以下;
  (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八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市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科技奖其中一项二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三等奖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地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二等奖、三项以上(含三项)三等奖的最主要完成人。
  (二)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三)在宏观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科研项目和对外交流、招商引资中,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或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并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获得三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最主要发明人。
  (五)在工程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二等奖的最主要完成人。
  (六)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业绩为市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七)在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或在教育、教学中有重大改革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被普遍推广;或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八)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或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最主要完成人或被学术界同行公认的知名专家。


(九)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注重反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权威性展赛中获一等奖,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获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和全运会前三名、获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为我市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教练员;获得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前三名以及全运会或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生产工作岗位中具有高超技艺并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获得省(部)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的人员。
  (十二)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中有特殊才能,专业技能水平高,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技绝招,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或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被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人员。
  (十三)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优秀专家、专业技术人才。
  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国(境)外获奖成果项目和民间组织评选的获奖项目,不作为市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作为参考。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推选市拔尖人才,市直单位人选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推荐,县(市、区)人选由同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也可由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
  第十条 市直属单位归口主管部门(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县(市、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呈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或相应层次的学术团体,对照选拔条件提出向市推荐的名单,连同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核考察、筛选,提出市拔尖人才初选对象。
  第十二条 根据市拔尖人才初选对象从事的专业、管理类型,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领导组成评审组,对初选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也可成立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初选对象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确定。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努力建设我市青年专家队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市人才工作出谋献策。
  (五)每年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活动一次以上。
  第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有下列待遇:
  (一)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揭阳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证书》。
  (二)市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给津贴(同时被评为上级专家或拔尖人才称号的,其津贴可重复享受)。
  (三)市拔尖人才每两年参加一次健康体检和到外地参观、考察或疗养。
  (四)市拔尖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轮训。
  (五)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为市拔尖人才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
  (六)市拔尖人才在申报享受上级政府特殊津贴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和评聘;在享受市拔尖人才待遇期间,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本单位职数。

(七)市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可协助其配偶、子女调入本地。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迁入市拔尖人才工作所在地,当地公安部门应予入户。
  (八)市拔尖人才子女的入学(小学和中学),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九)每年安排市拔尖人才休假20天,已有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不足20天的可以补足。
  (十)市财政在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按市拔尖人才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拔尖人才的津贴、培训、组织休假和疗养、考察学习、体检、慰问等开支。市拔尖人才专项经费随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提高。
  (十一)先后共5届列入市拔尖人才范围管理的,授予“揭阳市资深专家”称号,市拔尖人才津贴终身发放。
第五章   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负责,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并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拔尖人才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管,各县(市、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协管,所在工作单位具体管理。
  (一)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同市拔尖人才的联系,掌握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组织市拔尖人才休假或疗养、体检等。
  (二)协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市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教育;审定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与专家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与他们签订专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与市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市拔尖人才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宣传市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第十九条 对市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即自动终止市拔尖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市拔尖人才的相关待遇,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届市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
  第二十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提倡兼顾各行业、各线条,每一届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侧重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拔尖人才应在每年年底将自己取得的成果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书面向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接受其考评和工作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拔尖人才管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一)已不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的。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三)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专业研究工作中连续3年不出成果(县级三等奖以上成果奖),又未取得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记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延长4岁)。
  (七)其它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围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2010年前为50人左右,2020年前为80人左右。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市拔尖人才之间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拔尖人才的整体智力优势,可择机成立市高级专家协会和市拔尖人才服务中心,支持和帮助市拔尖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调离本市或专业工作有变动的,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事前报告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省驻揭单位的各类人才也可申请参加市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和中央、省驻揭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揭阳市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办法》(揭委发[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