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3:00:13   浏览:9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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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新兴产业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开展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


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一、指导思想
  编制和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包括信息产业,下同)发展项目计划,是根据回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支持高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和宏观导向作用,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传统产业的产业技术升级。通过计划的实施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计划框架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四个层面的项目: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发展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以及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技术的产业化,进行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是将对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首次进行规模生产的转化,并提供完备合理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为产业推广应用提供工程示范的建设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是为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和地方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产业,培植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化群体的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是为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及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技术层次,满足市场需求而安排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时,包括为组织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建设,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能力建设,推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等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总体要求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计划框架,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要紧紧抓住三个重点:一是要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远景目标;二是要紧跟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方向;三是要把握产业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计划安排要体现以下要求:
  (一)宏观导向性。从国家高技木产业发展规划出发,通过项目的提出和实施,带动高技木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条件下选择,要通过竞争,提高项目决策、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并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
  (四)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
  (五)机制创新性。项目实施应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促使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
  (六)资金多元性。适应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构建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七)推广示范性。要通过项目的成功建设,在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使技术广泛扩散,迅速形成规模经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布局合理性。项目安排要按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地区合理布局。
四、安排原则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审理,汇总编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称主持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技术来源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首次引进的技术等,也可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
  (三)项目的确定采用包括专家评选、项目评估和招投标在内的各有关方式,逐步推行项目库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项目遴选的总体水平。
  (四)项目实施以企业、研究院所为载体,鼓励企业引进科技要素,倡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紧密结合,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制,大专院校创办高技术企业。
  (五)项目滚动安排,分年实施。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选项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等。
  (二)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基本建设项目引进或合资合作的技术要先进,且合作对象已基本落实。
  (三)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空间。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要求注入项目资本金。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六)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支撑,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六、审理程序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等,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计委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专家评选、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及招投标的方式来遴选项目。根据项目遴选结果和项目的不同目标要求,国家计委技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采用相应的审理方式。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专项公告及确定的专项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待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上两层面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甲级设计资格或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在落实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的条件下,由国家计委按权限审核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由项目主持部门根据本地区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本地区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议书,并向国家计委申报列入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国家计委对项目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分批下达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七、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业主资本金或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高技术企业上市募集的资金及其它融资。
  (二)凡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包括转移固定资产和新增投资两部分(不含无形资产),新增投资部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三)对申请国家资金投入的项白,国家视财力情况和主持部门(不合中央部门)资金安排情况,给予部分项目适当的资金支持,并按进度分批下达。
  (四)国家投入的资金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犯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下年度经费下达计划。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各项目主持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投资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
  (五)每年3、9月份,项目主持部门必须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提交项目进展检查报告,作为国家资金下达的参考依据。
八、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需要缉建项目法人的单位,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尽快组建项目法人,以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项目主持部门同意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对利用外资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中,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组织管理、市场开拓、下一步计划安排等进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步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主持部门要认真作好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特别是要加强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要全面检查两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拟鉴定验收时间等。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进度导致延误鉴定验收工作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改进方案和措施,对长期拖延和已停建的项目,要认真查请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对不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和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不能拿出切实可行解决办法的主持部门,国家计委将通报批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不再新考虑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安排。
  (六)项目在完成规定的建设内容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持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对科技进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项目,国家计委于验收后,授予"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挂牌。项目验收两年内,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如发现经济效益低下、无科技示范作用,可提出取消挂牌的建议。
  (七)高技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管理程序进行。
  (八)地方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和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重大专项、示范工程、推进项目)编写提纲
一、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三、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四、项目后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20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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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部管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要求,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向所属单位和行业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行业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服务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应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开展行业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培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作配合。
  第八条 部科技司负责指导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干部教育培训政策,组织编制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部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部内各司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列入部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干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负责上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的落实;制订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行业干部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第四章 培训机构

  十一条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干部学校和培训机构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基地作用,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二条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与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拥有与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师资队伍;能够完成所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需求,研发培训项目,更新培训内容,深化教学改革,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提高教学水平。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质资源,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行业干部参训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安排干部参加学习,要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干部在教育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机构应加强调研,充分沟通,根据培训需求,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将学员学习情况向学员派出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生活纪律,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学习活动,认真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干部参加教育培训记录应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上不得组织计划外培训。特殊工作需要,举办前应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人事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按计划组织的培训,严禁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假借政府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第一条 来自或者前往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附件)的范围内,经过海关查核,准予免税或者征税放行。
第二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仅带附表免税范围内的行李物品,在海关设置“免税通道”的地方,可以走“免税通道”。从“免税通道”通过的港澳旅客,如果发现带有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由海关按违章处理,除退运超带物品外,并根据情况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现带
有征税物品,按照走私论处。
第三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凡带有附表征税物品或者所带行李物品超出附表免税限量的,在海关设置“应税通道”的地方,必须走“应税通道”,并如实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照本规定查验核放。
第四条 前往港澳的旅客所带行李物品,在附表限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
第五条 对于当天往返的来往港澳旅客,只放行旅途必需的自用物品。
第六条 从港澳回内地定居的旅客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凭证明文件分别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关于入境旅客或者出境旅客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来往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澳的不准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扣留,限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交库。但对旅途需用的物品,旅客要求随身携带并保证复带进境或者出境,经海关许可登记的,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进或者带出。
第八条 来往港澳的旅客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但来自港澳的旅客进境时经海关登记的金银珠宝钻石饰物,准予复带出境。
第九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经海关放行的自用物品,不得出售牟利。
第十条 来往港澳的旅客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进数量 |带出数量|
|--|----------------|------------|----|
| |总重量 | 30公斤 |与带进数|
|免 |其中: | |量相同 |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 | |
|税 | |数量) | |
|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物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
|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品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 |6.酒(包括药酒) |1瓶(不超过0.75升)| |
| |7.香烟 |200支 | |
| |8.治疗和常备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 |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 | |
| | |限合理数量) | |
|--|----------------|------------|----|
| |1.小型电子计算器 |1个 |与带进数|
|征 |2.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 |每个每年征税放行其 |量相同 |
| | 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 |中的1件,零配件限 | |
|税 | 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电 |合理数量 | |
| | 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 | | |
|物 | 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 | | |
| | 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 | | |
|品 | 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1000| | |
| | 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 | |
| |3.参、茸 |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十六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俱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以及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准携带出口。



197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