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权初探/马怀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29:48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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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权初探


马怀德

行政机关普遍地禁止公民从事某一活动,但又根据需要和具体环境允许某个或某些公民从事该活动的制度,称为行政许可制度。它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适用结合起来的手段。①正是由于这一特殊作用,受到了行政管理者高度重视。当政府希望对更多的行业确定标准、对更多的职业资格确定条件时,行政许可制度便成为唯一有效的管理手段。本文拟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行政许可权,进行粗略的探讨。
许可权是最为普遍的自由裁量权

许可权的自由裁量特征是由两方面原因决定的。首先,行政机关承担的管理任务日益繁杂,标准参差不齐,不可能采用"全面禁上或全面放开"的简单方式对管理对象加以调整和控制。例如,市政府不能因为行医行业个别人素质低、医术差而全面禁上该行业,也不能因为个别医生医艺高、服务好而全面开放这一行业。恰当的选择是制定统一可行的许可条件及标准,允许符合最低条件的医生从事该行业,以保证适格医务人员提供有效服务。而制定标准及审查相对人是否符合标准、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了。其次,法律只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具体标准、条件,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标准的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让它自己决定许可的范围、具体条件、程序及是否发放许可证等事项。这就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原则之内具有很大余地的选择权,如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州卫生部门"为了促进州居民健康事业提供保护"而进行各种管理,没有规定任何硬性标准。行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有权通过制定规章或更为详细的许可条件来实施其职责。例如,在一个地区允许有多少旅店餐馆完全是行政机关自己判断和决定的事,因为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条件差别较大,决非统一的标准所能解决。

行政许可权的自由裁量性主要表现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许可标准和条件。要求许可机关在法定原则和范围内,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经济、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基础设施状况、财政状况、管理能力以及地理、人口、环境等方面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灵活有效的具体许可标准和条件。例如,行政机关在规定医护人员资格许可条件时,必须考虑当地的医疗卫生条件及现有医护人员的普遍素质水平,同时还应斟酌当地的人口、环境对医护人员的需求量。第二阶段,判断申请人是否合乎标准、条件。行政许可的最终结果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条件,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符合条件,就发放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反之就予以拒绝。

当然,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漫无节制的,首先,它必须依照法律行使,包括符合法律目的、遵守法定程序、严守法定范围;其次,它还必须恪守特定主观原则。在英国称之为"合理性"原则,在美国又可解释为"非专断、反复无常或滥用权力"原则。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志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②
行政许可权的构成
行政许可权不仅是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的权力,它是由一系列相互衔接、综合发挥作用的权力构成的完整体系。许可权由以下几种权力结合而成:

核准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审查斟酌之后,认为符合条件就予以批准,发放许可证。核准权是许可权的主要体现,其行使必须基于以下条件:①相对人符合许可标准和条件。比如企业法人申请营业执照首先应具备资金、人员、场所、章程等营业条件。②许可申请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提出.例如我国法律禁止私营企业生产军火,私营企业就无权提出这类许可申请。③申请程序合法。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业的营业执照,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合格证。④行政机关认为适当。只有行政机关认为适当,才可能最终发放许可证。如果认为核发许可证不适当,比如,因从业人员饱和就可不发某类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现有电台设置密度大就可少发或不发电台许可证。

拒绝权: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客观环境不允许,可以驳回申请,拒绝发放许可证。拒绝是一种对相对人申请的否定行为,因此必须履行某些法定程序,如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公开听证。而且行政机关应该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目前已把行政机关拒绝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列为被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拒绝许可权随时可能被诉,尽管很大一部分拒绝权基于许可机关的自由裁量。

中止权:这项权力是保证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手段。许可证发放后,可能出现各种情况,如果许可机关认为被许可人活动超越权限、服务水平下降、许可数量增多引起混乱等,可以暂时停止被许可人从事的经营许可的活动,限制其行为,这就是行政机关的中止许可权。中止权不同于吊销权,因而不属于被诉行为。

变更权:许可机关根据相对人请求或自身需要,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加以更改的权力。变更的范围包括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范围、许可的具体内容、许可的期限等。例如,在经济过热时期,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可能包含了范围较广的许可事项,一般公司可能有权从事汽车购销活动,及其他专控商品经营活动,但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可能造成经济降温,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核准的许可事项,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

吊销权:行政机关因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而撤销其许可证件,不允许相对人继续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如果相对人在许可证被吊销后继续从事某种许可事项,则构成违法。吊销权既是一种处罚形式,属于行政制裁权的一种,同时也是许可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并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行为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般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包括公告、听证、调查、提供救济等程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9年的一个判例中这样说:"如果一个洒店主人允许在其店内进行赌搏和酗洒,那么他就被认为不适于持有许可证,行政机关可以吊销之,但必须依正当程序条款进行。"③
对行政许可权的法律控制

如前所述,行政许可是以限制相对人行为自由为前提的管理形式。对某一行业、某一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意味着首先禁止人们在这一领域内活动的普遍自由,然后规定标准、条件,允许符合最低条件的相对人从事这一活动。因此,确定许可制度,为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权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何对行政许可权的设定及许可权的行使加以法律控制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行政许可权必须由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设定,我国的立法和行政体制决定了行政权的设定必须遵循中央、地方利益兼顾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央统一管理的需要,也要重视各个地方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行政许可权作为影响公民、法人重大利益的行政管理手段必须由国家立法加以控制和约束,这是设定许可权的一项原则,不能放任各级管理机关漫无边际地为自己或他人设定许可权、确定许可范围。目前我国许可制度比较混乱,许多设有行政许可立法权的行政机关随意为自己设定许可权,这无疑是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出现,可拟从立法上统一行政许可权的设定问题。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有权确定许可范围,为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权。国务院行政法规也有权设定许可。国务院各部委局作为法律法规执行部门,虽然也享有一定的规章制定权,但无权自行设定许可权,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规定
许可制度。除此之外、任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应规定许可制度,只能根据法律、法规,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许可的标准、条件、程序等事项。
其次,虽然立法不可能规定十分具体的许可标准、条件和程序,但必须规定行使许可权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包括:许可必须遵循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许可权应局限于某一时间;受到权力侵害的人有权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重新考虑的机会。立法还应规定司法监督。

最后,加强对许可权行使过程的法律控制。对许可权的控制,既要从许可权的设定方面的考虑,也应从许可权的行使着手。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发放许可证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是控制许可权行使的重要步骤。但对许可权另外几个方面的控制却是空白。如何限制行政机关滥发许可证行为?如何减少许可机关变更、中止许可证时的不公正或违法现象?如何杜绝许可机关核发许可证中的滥收费行为?诸此种种,均是我国许可制度中有待完善之处。
注:[1][美]纳什和梅里:《美国公法制度导论、案例及材料》,英文版第8页。
[2]《科克判例汇编》第5卷第99页,1589年英文版。
[3][美]诺曼·G·考纳耶:《旅店、餐馆和旅游法》英文版第81页。
(《中外法学》199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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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函〔2006〕11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舟山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业绩考评奖励办法



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舟山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级国有商业银行、农发行,省信用联社舟山办事处,市各保险公司。

二、考评标准

考评实行100分制,分两大块内容,信贷增长指标考核70分,活动参与和工作配合考核30分。根据考核分数评出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

(一)信贷增长指标考核(70分)。

1.信贷总量增长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二计分,零增长和负增长则不得分。(40分)

2.存贷比考核。年末新增存贷比达到95%及以上得5分,90%-95%以下得4分,85%-90%以下得3分,80%-85%以下得2分,75%-80%以下得1分,75%以下不得分。(5分)

3.重点项目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年度重点项目以市政府公布的名单为准。(8分)

4.成长型企业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成长型企业包括2005年市经贸委与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联合评选出的50强成长型企业和2006年全市“金融支持成长型企业”工程的82家企业。(4分)

5.支持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考核。按当年新增三农和乡镇基础设施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3分)

6.水产品加工业、船舶修造业和海运业信贷投入考核。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一计分。(6分)

7.引入市外信贷资金考核。按各市级银行机构争取上级行或市外兄弟行当年对企业直接贷款月均余额增量的亿分之二计分,当年信贷资产转让给市外兄弟行的按当年转让贷款月均余额的亿分之二计分。(4分)

以上每项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的考核分值。

(二)活动参与和工作配合考核(30分)。

1.参加经济和金融活动情况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市政府和全市有关经济金融活动,包括工业经济服务、市及县(区)银企合作交流、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中小企业服务等活动。(10分)

2.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及时准确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各类信息。(5分)

3.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开展各种金融宣传活动。(3分)

4.积极参与信用工程建设,认真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2分)

5.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取得较好的效果。(2分)

6.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考核。按各金融机构配合程度打分,不予积极配合的不得分。(8分)

(三)市农发行第一部分考核按金融机构的平均数计分,第二部分按实际情况考核。

(四)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中保障力指标的考核。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舟山市保险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函〔2005〕148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报告。

三、考核奖励

(一)每年度末,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算,测算表于次年1月15日报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二)支持市政府重点项目,引入上级行直贷、信贷资产转让、呆账核销等情况须列详细清单。各银行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若有虚假,则取消评奖资格。

(三)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审核各银行机构上报的资料,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汇总计算出全年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分数,提出考核报告和考核奖励等次,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和舟山银监分局按金融机构的平均数奖励。

四、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各项本外币贷款。

(二)本办法有关数据除要求各行(社)提供外,最终按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本办法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3日



当前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及对策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的工作主题,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的主要工作目标。要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就必须把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公诉工作前承侦查后启审判,是检察机关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它不仅在维护稳定这一检察机关首要任务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公诉工作要创品牌、争一流,前提是确保案件质量。但在近年来,公诉案件存在着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甚至作出无罪判决等质量不高的现象。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真探究其原因,并提出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保证案件质量的对策,与同仁商榷。
一、影响公诉案件质量的原因  
(一)承办人证据意识薄弱,审查和运用证据能力不强。以质量为本,核心在于强化证据意识。在近年来的无罪案件(有些基层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时,检法两家协调后由检察机关撤回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或有瑕疵的占相当比例,从中暴露出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重被告人供述、轻其他证据,凭感觉和经验办案。有的案件起诉时虽有被告人供述,但供述与其它证据相矛盾,承办人没有注意补查相关证据以排除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后由于律师介入等因素,在审判环节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使案件失去直接证据,导致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难以定案。这是造成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最主要的原因。二是承办人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缺乏认真分析、鉴别,对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核不细致。特别是凭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由于对间接证据运用规则的认识和掌握的尺度不同,容易被法院改变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三是不注意言词证据的固定,导致证人翻证后难以定案。
(二)承办人责任心差。当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缺乏竞争机制与有效的激励机制,公诉人尽管长年累月承受了繁重的压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不一定能得到认可,造成不少公诉人缺乏进取心,缺乏钻研业务的热情和自觉性,在办案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他们有的是对个案犯罪构成把握不准,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的是不从犯罪构成要件认真分析;有的审查案件不深入细致,对一些数额、情节、年龄等涉及罪与非罪、边缘线的案件,只作形式上的审查,未深入细致地鉴别证据的真伪。
(三)检法两家认识存在分歧。有的案件有一定证据证实,但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身有争议,加之公诉人和法官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角度不同,对事实的认识和证据的采信不尽相同,最终导致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此外,一些社会影响大、党委政府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但公检法认识不统一的案件(此类案件多数在定案依据上存在问题),由当地政法委组织协调,起诉后一审判决有罪,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无罪。这是无罪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公诉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公诉部门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办案人员有更多出成绩的机会,容易使一些优秀的主诉检察官脱颖而出,他们很快就因提拔、晋升、调整、轮岗交流等多种原因,离开了公诉岗位,这种流动性造成了主诉检察官队伍素质的不稳定和素质下降。而且,在现有的制度下,主诉检察官的提拔晋升只有通过行政途径,这种形式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因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激励机制的局限性,最终造成一部分担任主诉检察官时间较长的同志,如果不能提拔为部门领导,职级的晋升之门就关闭了,遏制了这些主诉检察官在公诉岗位上的积极进取精神,导致他们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懒于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公诉队伍优秀人才的流失,以及一部分人安于现状、固步自封,既不利于精英公诉群体的形成,更造成整体素质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的质量。
二、 公诉案件质量保证机制
我们对公诉案件质量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掌握,低层次的公诉案件质量仅指有罪判决率的高低。高层次的公诉案件质量除此之外还包括较高的追诉率、抗诉率和改判率、较低的相对不诉率,以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与起诉书的指控有较高的一致性等。因此,在公诉工作中,我们不能仅从低层次上理解案件质量,而应在抓住有罪判决率的同时,抓好追诉、抗诉改判率等几个重要指标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四个机制”,以队伍建设为基础, 以公诉改革为动力,以诉讼监督为重点,以规范程序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深化诉讼改革,依法履行公诉职责,着力规范办案程序,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一)队伍建设机制。1、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政治素质。要切实解决目前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队伍,用职业道德规范公诉人的行为,始终把“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诉工作的最高准则,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强化敬业爱岗,提倡奉献精神,鼓励干警积极献身公诉工作。2、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两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诉干警要顺应时代要求,加强理论学习,积极转变执法观念。一是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灵魂,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二是坚决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三是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坚持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实现实体公正;四是牢固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努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3、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大投入,对专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建立与专家学者的经常性联系制度,举办专家讲座或选送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加快公诉人知识的补充和更新,以理论素养的提高促进公诉案件质量的提高。其次在业务分工上,要更多地让优秀公诉人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使他们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并把普通案件、社会影响小的案件交给新手办理,同时注重做好传、帮、带工作,以带动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公诉改革机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由法官纠问式向控辩对抗式转变,公诉工作由保守、被动,变得趋向开放、主动,并初步确立了现代司法诉讼理念。公诉人必须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各项诉讼活动。1、积极施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通过这项改革,减少了庭审中不必要的内容,使公诉人从不必要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以赴处理和应对棘手问题,以保证案件质量。2、规范和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为使侦查机关准确地把握证据标准,防止贻误取证的有利时机,避免漏查、漏补案件的主要证据,公诉人要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正确引导侦查取证,切实提高案件取证质量和证明体系的完整性,为提高案件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3、普遍建立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退回补充侦查协商制度、个案侦查失误通报制度、专题经验交流制度、重大案件庭前会审制度等举措,使公诉案件质量得到普遍的提高。4、探索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当前,控辩对抗式庭审对公诉人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必须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具有相应行政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
(三)诉讼监督机制。如前所述,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不仅仅体现在审查起诉这一个环节上,还与侦查、审判等环节的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公诉部门要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监督这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督,用诉讼监督机制来保证案件质量前展至侦查阶段后延至审判阶段。1、强化错案意识,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公诉人要认真细致,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批错案。2、依法追诉漏罪和漏犯。公诉部门要始终把追诉漏罪和漏犯作为评判公诉案件质量的重要量化指标之一,在办案中严格把关,避免有罪不罚、以钱代罚等情况出现,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3、切实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公诉部门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在“敢抗、善抗、抗准”上下功夫,要在重视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提出抗诉的同时,抓住轻罪重判等因法官认识误区和盲点导致错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保证刑事抗诉的全面性。
(四)规范程序机制。办案程序不仅具有公正价值,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工具价值,能够保障刑事实体法的正确执行。如果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则反映了公诉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也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1、规范审查工作。在审查案件中,要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三个方面。同时,要根据公诉案件的特点,坚持从证据入手,严把案件质量关,即一方面要细致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符合证据要求;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不同种类证据,坚持全方位、多角度证实犯罪。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后,要按照文书规范化标准,制作审查报告,详细向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检察长报告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等实体问题以及退侦补查、采取强制措施、追诉等程序事项,并做好起诉或不起诉的准备工作。2、规范出庭公诉。在鼓励公诉人充分发挥自己才干,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同时,要从文书制作、出庭用语、公诉形象、举证示证、辩论技巧等多方面,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细致的规范和标准,加强出庭公诉规范化建设,保证公诉的公正高效。3、严格疑难复杂案件处理程序。对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内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自侦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主诉检察官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4、严格请示、汇报、备案制度。公诉工作要贯彻全市“一盘棋”思想,对重大疑难案件、意见不能统一的案件、公检法有分歧的案件,坚持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备案制度,加强对个案的监督、指导,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上下认识统一、信息畅通、监督准确、指导及时。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电话:138266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