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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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

财建[2012]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及家庭,进一步放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与有效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政策,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带动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提升了应用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考虑到已批准示范市县的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为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将现有示范市县工作做深做透,将严格控制新增示范市县,今后不再组织申报,对2012年(含)以前提出示范申请的市县,如条件成熟、经核查达到条件要求的可列入示范。此后,其他个别推广潜力大、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市县,在经过核查、验收等程序后,可增补为示范市县。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完成任务的示范市县扩大推广应用规模,根据新增推广任务面积拨付相应补助资金。同时,两部将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市县的监督考核力度。

  二、大力推进集中连片推广,更好地发挥政策整体效应

  (一)选择条件适宜的重点区域确定为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基础条件好、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进一步加大集中连片推广的工作力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区一般应包括若干相邻市县,并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域发展规划、生态城或生态社区规划等国家战略政策相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选择推荐1-2个集中连片推广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地方编制的工作方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总体安排,选择确定予以重点支持的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

  (二)签订省部级协议,共同推动集中连片发展。对选定的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与所在省签订共建协议,明确推广任务目标、实施方案、保障措施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计划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切实加大对集中连片推广的支持力度,补助资金安排优先向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倾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加强指导、监督与考核。各地也应将集中连片推广区作为优先发展的重点区域,抓好组织实施。要注重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推广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将集中连片推广区打造成为生态低碳先导示范区。

  三、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加快规模化推广进程

  (一)实施省级推广,资金切块下达。为了从整体上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更好地调动地方积极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广,将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用于非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安排优先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好、积极性高、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推广比例高、地方财政安排资金情况好的地区倾斜。各省分配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省补助资金量=省级推广补助总资金量×[(各省工作进展/∑各省工作进展)×0.4 + (各省核定任务量/∑各省核定任务量)×0.3+(各省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建筑推广量/∑各省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建筑推广量)×0.15+(各省财政安排资金量/∑各省财政安排资金量)×0.15]

  其中,省级推广补助总资金量,主要根据年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预算安排扣减当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财政补助资金量后计算确定;各省工作进展,主要根据示范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档、经实地核查及专项检查等程序核定的上一年度实际工作量确定;各省核定任务量以及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推广量,主要根据各省申报推广面积,结合地方资源状况、技术标准、能力建设等方面情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核确定;各省财政安排资金量,主要根据地方实际出台的资金支持政策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将根据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对2012年省级推广补助资金的分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省2012年上报的太阳能建筑应用推广方案以及提出示范申请但此次未列入示范的市县推广应用方案、各省示范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将资金分配至省。各省统筹用于辖区内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并重点向已提出示范申请、制订了完备工作方案的市县倾斜。从2013年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严格按照上述因素法公式计算和分配补助资金,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二)强化省级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用好、管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等文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省要积极编制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实施方案。要及时制定资金管理及工程管理具体办法,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高效,更好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开展。各省资金分配方案要及时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省要切实加强相关能力建设,要进一步摸清本省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状况及建筑应用潜力,对经过实践证明已经成熟、效果良好的应用技术、产品、工艺,要抓紧制定标准、规范等。要加大对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力度,凡全年日照时数大于2200小时的地区,都应在2014年前出台措施,在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上进行强制推广。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对投入使用的工程,要加强运行管理,探索创新运营模式,确保实际效果。

  四、大力推进实施太阳能浴室等重点工程,切实推动新能源更好地惠及民生

  在上述政策框架内,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支持太阳能光热应用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启动和实施一系列重点工程,使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村地区、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倾斜,支持有关地方推广太阳能海水淡化技术。鼓励各省在编制实施方案时优先纳入重点工程实施内容。

  (一)太阳能浴室工程。主要内容是以村为单位,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解决农村特别是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洗浴难的问题。各省应对本辖区内村庄建设公共太阳能浴室工程的需求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建设计划,并对浴室选址、设计、产品采购及施工加强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确保建设质量。北方地区建设的太阳能浴室必须同步采取建筑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舒适性。要积极探索太阳能浴室建成后的后续管理模式,确保长期高效使用。

  (二)保障性住房太阳能推广工程。主要内容是有条件地区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安装应用太阳能,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等。各省应根据地区实际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推广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三)农村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工程。主要内容是在新农村民居建设工程、牧民定居工程等集中建设农村住宅的过程中,同步采用被动式应用太阳能技术,部分的解决冬季采暖问题。各省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气候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农居建筑形式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并统一进行设计、施工。

  (四)阳光学校、阳光医院工程。主要内容是在寄宿制中小学、卫生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应太阳能,包括建设太阳能浴室及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解决生活热水需求;建设太阳能房,解决教室、病房的采暖问题等。各省要及时摸清学校、医院太阳能应用需求,编制建设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

  五、加快组织实施

  各省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确定省级推广实施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划定省内的集中连片推广区,广泛调动各市县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进一步挖掘应用潜力,积极推进太阳能浴室等重点工程的建设。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组织领导,注重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加快工作进度,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持续推向深入。具体申报和管理要求另行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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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89年2月24日至28日,我部社会福利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了全国沿海省、 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议纪要
1989年2月24日至28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了全国沿海省、市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和部分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福利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共计64人。江亦曼司长作? 颂馕白プ』觥⒋丛焯跫⑴Ψ⒄雇庀蛐透@笠怠钡谋ǜ妫庵以蟾彼境ぷ髁俗芙帷;嵋榘凑杖诰糯蚊裾嵋榈牟渴鸷筒苛斓脊赜凇啊⒃谘睾:陀刑跫牡厍Ψ⒄雇庀蛐透@笠担岣叱隹诖椿隳芰Α钡闹甘揪瘢愿@笠等绾喂岢沟持醒胩岢龅难睾>梅⒄拐铰浴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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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全国城乡福利生产取得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好成绩。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全国大中城市,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已出现良好势头。据18个省市统计,1988年,拥有出口产品的福利企业已达1300个,比上年增长了51%; 出口产品有20多个大类1500多个品种;年创外汇
额达2.4亿美元,比上年翻了两番。 目前,全国已有4个福利企业被列为国家机电产品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35 个福利企业被国家确定为机械电子行业重点企业,4个产品获得国家银质奖,100多个产品获部级优质产品奖,400多个产品获得省优或市优称号, 为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奠
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福利生产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整个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上都还不适应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不适应,福利企业的管理水平不适应,产品结构不适应,外向型经济管理体制不适应。

与会同志认真分析了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任务和措施。
会议提出,近几年内全国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任务是:坚决实施党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深化改革,更新观念,利用对外开放的条件和当前有利的国际环境,以沿海地区重点出口福利企业为基础,以“三来一补”和“两头在外”的形式为起步,大力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
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相集合的产品,不断提高出口创汇能力,逐步形成外向型福利企业群体。其具体目标是:争取“八五”期间,全国福利企业出口创汇总额在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10%;创汇额由2.4亿美元,上升到5亿美元; 使福利企业出口创汇产品形成一
定的经济规模。
为实现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向外向型经济转化的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搞活。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必须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和经营机制。福利企业要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使之完善。要通过全员抵押承包,促进两权分离。引进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
工的积极性,使福利企业具备发展外向型经济所必需的自主经营、快速反应、质量保证和抗冲击的能力,保证福利企业朝着外向型经济的方向发展。
(二)认真学习,用好、用活、用足外贸的各项优惠政策。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关键要靠政策。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和地方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同时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点,在进出口业务所需外汇额度、外贸配额和出口创汇的外汇留成比例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
定鼓励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结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制定福利企业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把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作振兴福利生产的一个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包括福利企业产品出口的产业战略、市场战略和商品战略等等。同时,结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认
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制定规划要从实际出发。规划中的项目,要按产品、按企业逐个落实。要从分析市场入手,明确主要市场在哪里和选择什么产品、通过什么渠道销到市场。要把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范围,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计划。
(四)加快技术进步,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当前,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要采取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即沿海地区主要是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中部地区是名优或拳头产品,西部地区是合理布局与适当照顾。今后,对沿海地区福利企业的技改贷款,要集中用于
支持重点出口创汇产品,实行技术改造与建立外向型福利企业相结合,要有意识地培养出口创汇的重点和拳头产品,以这些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以产品为主体的联合生产体,形成出口产品一条龙,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五)重视外贸人才的培训,积极开发和引进人才。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急需的业务、技术骨干队伍;利用一切条件,对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进行专门培训。
(六)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福利企业产品出口。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福利企业应全方位对外开放、多元化出口。要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以各种形式加入出口企业集团,实行工商联合、工贸联合、厂厂联合,积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有条件的省、市也要努力发展内陆边境贸易或
记帐贸易,多渠道、多口岸出口。
(七)加强领导,做好扶持保护和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何加强对福利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外向型福利企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经常研究、协调、解决福利企业出口创汇中的问题,并积极会同外贸、金融、海关、财政、税务、侨务等部
门,落实企业外汇留成,组织企业与外商洽谈,维护福利企业在对外开放中的合法权益,协助福利企业疏通渠道,为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会议指出,为了使外向型福利企业更加健康深入地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秩序。当前在福利生产发展中出现的冒牌福利企业、虚报残疾人比例、骗取减免税照顾等问题,如果不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清理整顿及时加以解决,对外向型福利企业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将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我们要
一手抓整顿、一手抓发展,通过整顿促进福利生产更加巩固和健康地发展。
(二)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确定福利企业的市场战略。目前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应以内销为主。但从长远看,沿海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福利企业应坚持“以内向经济为基础,以外向经济为导向,以内保外,以外促内,内外互补,两个市场并举”的战略方针。首先立
足国内,以内销为主,同时面向国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出口创汇产品。
(三)坚持劳动密集型产品与技术密集型产品相结合的方针。既要根据福利企业的特殊性,保持相对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也要在劳动密集型生产中,上质量,上技术,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信誉。同时,逐步创造条件,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上岗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和项目,
逐渐向高技术产品方向转变,增强福利企业的竞争能力。
会议强调,发展外向型福利企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目前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转发的《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纪要》,结合福利企业的特点,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地理优势和产品优势,选择适合本地对外开放的途径,
切忌一哄而起,不搞一个模式。在具体做法上,要因地制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1989年6月3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做好受害林木清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并通过了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组成的专家组论证,现予以印发。请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受害林木清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始终坚持既要及时清理受害林木,又要防止乱砍滥伐的原则,对前一阶段该项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查找漏洞,完善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受害林木清理工作。严禁因工作部署不严密、组织工作不落实、技术指导不到位等造成破坏森林资源和损害森林经营者利益的事件发生。
二、要尽快将受害林木清理的有关政策落实到基层。在我局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细化补充,形成实施细则,下发执行。要将受害林木清理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编印成册,分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到一线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人员人手一册。要按照我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尽快落实受害林木清理所需的采伐限额指标,避免因限额指标不落实影响清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位受害林木清理的管理工作。对道路两旁、村屯周围、农林交错地段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力争于3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受灾严重的各类松林和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病虫害的重度受灾林分,力争于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自然保护区的受害林木,我局正在专门研究,另行部署,未部署前各地不得擅自清理;对自然保护区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要严格保护,确需清理的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附件: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
一、总则
㈠目的
为切实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病虫害发生隐患和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防止乱砍滥伐,促进森林恢复,特制定本指南。
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及时清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产力为目标,指导灾区林木清理。
㈢基本原则
——清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清理与森林经营相结合。
——清理与森林恢复相结合。
——清理与次生灾害防治相结合。
——清理与木材生产相结合。
㈣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等19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08年1月以来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而造成的受害林木的清理。不适用自然保护区的受害林木和自然保护区外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清理。
二、灾害等级划分
㈠受害林木
因雨雪冰冻灾害而发生弯斜、断梢、断枝、断冠、冻梢、冻裂、劈裂、折干、倒伏、翻蔸、冻死等情况的林木称为受害林木。受害林木按受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
㈡林木受害等级
轻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弯斜、冻梢、断枝等,但仍能正常生长的受害林木。
中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冻裂、断梢(有枝)、树冠严重受损等,但仍能存活的受害林木。
重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劈裂、冻死、翻蔸、倒伏、折干、无树冠等没有存活希望的受害林木。
㈢受灾林分
因雨雪冰冻灾害,有受害林木的林分均称为受灾林分。受灾林分依林木受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
㈣林分受灾等级
轻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下或者中、重度受害林木合计占林木总株数30%以下的受灾林分。
中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11%-59%或者中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30%以上的受灾林分。
重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的受灾林分。
三、清理技术要点
㈠公益林
轻度受灾林分:原则上只对道路两侧、村屯周围、农林交错地带等容易发生森林火灾地段林缘30米以内的重度受害林木进行清理,其他地段不予清理,采取自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只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人工促进恢复的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松类林分,若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80%以上的,可采用全林清理,主要采用人工恢复措施。其他林分,只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㈡商品林
⒈松类
轻度受灾林分:清理中度和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清理中度和重度受害林木,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采取全林清理、人工恢复措施。
⒉杉类
轻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可采取全林清理、人工恢复措施。
⒊阔叶类
⑴人工阔叶林
桉树:轻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并进行补植造林;中、重度受灾林分采取全林清理,重新造林。
杨树:轻、中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进行补植造林;重度受灾林分可采取全林清理方式,重新造林。
其他阔叶树:重点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或补植。
⑵天然阔叶林
清理重度受害林木,采用天然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⒊经济林
根据林木冻害程度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清理。
⒋竹林
⑴重度弯曲的:采取断梢处理。
⑵破裂、倒伏的:采取整株清理方式,大年竹年清理应在笋期以后进行。
⑶翻蔸的:采取整株清理方式。
㈢遗传资源
实施全林清理的,对抗灾能力明显优于同林分其他林木的,应当作为优良遗传资源予以保留,并尽可能留有一定数量的伴生林木。
四、组织管理
㈠清理方案
各受灾县(市、区)要制定县级受灾林木清理工作方案,方案重点要说明清理对象、任务、方法、顺序、时间、人员组织、保障措施等要求。
清理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近后远、先松后杉、先人工林后天然林、先中龄林后成熟林”的顺序进行。对道路两旁、村屯周围、农林用地交错地段,以及其他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地段,应在3月底以前完成清理;对松类中度、重度受灾林分及其他易发生严重病虫害的林分清理工作应在6月底以前完成。
㈡清理调查和审批
1、一般程序:公益林,天然阔叶商品林和其他可以正常调查设计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2、简易程序:对灾情严重,无法进行调查设计的,可采取现场调绘,确定对象、面积、受害程度,现场发证,山下检尺,核准蓄积量和出材量的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标准,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现场调绘:实施全林清理的,采取地形图勾绘的方法确定范围、测算面积。实施部分清理的,利用最新的“二类调查”小班数据(图)确定范围、测算其面积。
受害程度:按照林木和林分受害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现场发证:按照事权划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蓄积量和出材量栏待核准后填写,其他项目按要求填写,还必须注明清理的方式和对象。
山下检尺、核准蓄积量和出材量:清理的木材应合理制材,充分利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木材检尺,确定出材量,折算蓄积量;并将核准后蓄积量和出材量填入采伐证。
㈢清理作业管理
清理作用应注意保护健康林木和幼苗、幼树,防止水土流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理作业的管理,要组织由资源林政管理、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林业工作站、林业调查设计队等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明确责任,分片包干,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乱砍滥伐和违规用火现象的发生。
㈣检查验收
清理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清理小班(地块)进行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组织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㈤木材运输
所有清理木材的运输都必须纳入依法管理范围,严禁无证运输和从疫区运出未经检疫的木材。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㈥工作总结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附则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受灾地区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别林种、林型在国有林场或其他适宜区位保留一定面积的受灾林分,以便开展科学研究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