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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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



2013年第55号





为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部决定,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以下称“试点捎带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拟开展试点捎带业务的中资航运公司经向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相关业务。
二、本公告所称“中资航运公司”,指注册在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中资航运公司申请试点捎带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的材料和程序如下:
(一)《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中资航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资航运公司拟开展试点捎带业务船舶的《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级证》(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
  如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通过境外独资投资企业间接拥有的,还需提供中资航运公司投资该境外独资企业的证明文件、该境外独资投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船舶的证明,以及中资航运公司租赁船舶的证明文件。
四、交通运输部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后,出具《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见附件2)。
五、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批准开展试点业务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船舶自动丧失开展试点业务的资格。
六、除依照本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如违反本条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申请表
2. 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



交通运输部
2013年9月27日



附件1、2.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309/P0201309303627489982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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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笫394号),结合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类型
 
  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省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3月—10月。3月—4月为消融期,在部分冻土地带、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有发生滑坡、崩塌等灾害的可能;5月—10月为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测,近几年降水量偏丰。当降水达到一定强度时(日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极易诱发堆积层滑坡、黄土滑坡和公路、铁路边坡、露天开采矿山的掌子面、废弃矿点及施工现场的崩塌等地质灾害;7月—9月为主汛期,强降水过程较多,由此而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研究表明,我省以降水为主要引发因素形成的滑坡占灾害总数的50%以上。我省泥石流形成的降水临界值为15毫米/小时或8毫米/10分钟,陇南、天水等地山区植被破坏严重,极易暴发泥石流。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

  1、滑坡、崩塌

  我省滑坡、崩塌分布的总趋势是南部相对活跃,向北逐渐变弱,且基本上以400毫米年降水量为界;东西方向以乌鞘岭为界,东部滑坡分布较为密集,西部相对稀疏。在空间分布上具有明显的“群发性”特点,在人为活动的影响下,部分“老滑坡”有复活的迹象。根据降水状况和地质环境条件预测,我省崩塌、滑坡灾害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区域:
  
  洮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洮河流域中游(卓尼县、岷县东北部),洮河支流广通河流域广河县、东乡县一带。

  黄河干流、湟水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黄河干流临夏永靖—兰州段、湟水及其支流一带。在祖厉河流域的会宁县城周围、定西县城、靖远县西南部一带也有分布。另外,工程建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增加趋势,需要十分关注。

  渭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渭河流域定西市的通渭县、陇西县、漳县;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秦安县、武山县、甘谷县、张家川县一带及公路、铁路沿线。

  白龙江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宕昌县、舟曲县、武都县、文县一带。在两河口—文县一带,滑坡尤其发育。

  泾河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庆阳市的环县、华池县、宁县、镇原县、庆城区;平凉市的灵台县、泾川县、崇信县、崆峒区一带。

  西汉水、嘉陵江流域集中分布带:主要分布于礼县、西和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一带。

  石羊河流域上游、毛毛山集中分布带:主要集中分布于古浪县、天祝县一带。

  2、泥石流

  全省泥石流分布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0%。按其组成物质可分为泥流和泥石流两大类。其中泥流分布面积约为64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黄土高原地区;泥石流分布面积约为71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陇南、黄河干流、渭河流域和祁连山区。据调查,泥石流主要分布在以下6个地段:
陇南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白龙江和西汉水流域中下游。以粘性泥石流为主,固体物质丰富,暴发频繁,危害严重。近几年来,该区域未暴发大规模的泥石流灾害,因此沟谷中集聚了大量的固体物质,预测暴发灾害性泥石流的危险增大。

  渭河中游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天水市的秦城区、北道区、武山县、甘谷县、秦安县;定西市的陇西县、漳县一带。以稀性泥石流为主,固体物质较丰富,暴发较为频繁,危害较严重。

  陇东(泾河流域)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庆阳市的华池县、环县、镇原县、正宁县、合水县、庆城区;平凉市的灵台县、崆峒区。以稀性泥流为主,暴发较为频繁,危害较严重。

  陇西(祖厉河流域、渭河北部各支流流域、洮河流域)泥石流分布区:以稀性泥流为主,危害较严重。

  黄河河谷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黄河干流兰州段及其支流一带。以稀性泥流为主,暴发频率较低,但危害严重。

  河西泥石流分布区:主要分布于祁连山北坡和龙首山、合黎山山前。以稀性泥石流为主,暴发频率低,危害一般。

  3、地面塌陷

  我省地面塌陷的分布主要受采矿活动的影响。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兰州市红古区窑街、七里河区阿干镇;白银市平川区、白银区、靖远县;陇南地区的徽县、成县、西和县、两当县;平凉市华亭县、崇信县等矿区。

  4、地裂缝

  我省地裂缝主要分布于矿区、水库周边地区和会宁县白草塬。矿区地面塌陷灾害经常伴随发生地裂缝。

  白草塬塬面,受引黄灌溉的影响,形成了大面积的地裂缝,在强降水条件下易引发地裂缝,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主要预防区段

  根据最近几年我省地质灾害的暴发情况,选择部分重点地段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见附件),各市(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并加强监测。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范围

  我省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广,包括兰州市在内的大中城市以及县城、村镇、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天然气输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光缆等均受到地质灾害的危害。有10个市(州、地)分布有地质灾害,分布面积约为13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重点防范期。

  (一)泥石流主要防范期

  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同步。根据我省的降水特点,确定泥石流的主要防范期为5月—9月。

  (二)滑坡、崩塌、地裂缝主要防范期

  该类地质灾害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根据滑坡、崩塌、地裂缝形成的主要原因,基本可以概括为:降水诱发引起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5月—10月为主要防范期;人为因素和其它自然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应当全年防范。

  (三)地面塌陷的主要防范期

  我省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基本为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该类灾害全年均应防范。
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建设、交通、铁路、通讯、电力、旅游、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公布于众,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抓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快市(州、地)、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报批与发布工作。

  (三)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协助地质灾害多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

  (五)加强部门合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共同配合,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使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播电视部门要适当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的时间,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六)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工作。在汛期来临之际,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尾矿库和废渣堆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高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

  (七)坚持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各市(州、地)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要实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一旦出现灾情,要尽快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同时,要按照灾情速报制度,立即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将灾情速报上级各有关部门,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各项抢险救灾措施。

  (八)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与治理工作。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九)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

  (十)加强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环境地质问题,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监督采矿权人认真执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今后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政办〔2008〕110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经贸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州经贸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

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经省州指定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场所。凡需出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指定的市场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三条 旧机动车是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登记,并发放牌、证,或经部队车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同意由军用转为民用的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旧农用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经贸部门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审批和市场日常

运行管理。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根据目前我州旧机动车交易规模,目前只在州府所在地建立一个,其他县视情

况而定。

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由州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州工商局备案。

第八条 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将充分发挥我州现有流通企业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旧机动车交易场所。
第九条 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专业资格的评估定价人员;
(三)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四)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经当地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向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可行性报告。经贸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经贸部门审批同意设立后,按照我州集贸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可成立由工商、公安、物资等部门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审议市场章程、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研究制订市场的发展规划;
(三)审议市场提请研究解决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

《公司法》实施。
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旧

机动车评估定价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我州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的技术培

训和考核,由州经贸委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旧

机动车评估定价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的实施和操作,由商务厅制定下发有关评估定价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我州逐步实行。
第四章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凡进入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在交易之前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领取交易申请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市场交易。特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如确需交易的须解除特种车辆标志,购置方按规定可以使用特种车辆的除外。
第二十条 出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车证和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的《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二)车辆来历证明,原购车发票,军用转为民用的车辆要有军以上车辆主管部门的技术证明及相关手续;
(三)单位出售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出售须持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购买旧机动车的单位须持单位证明,个人购车须持街道办事处或村证明。凡购买需社控、定编的旧机动车,购车单位必须持有社控、定编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旧机动车的交易价格,按照“旧不超新、随行就市、明码标价、挂牌销售”的原则,由买卖双方依质协商议价,或由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评估价格,作为交易的指导价格。
第二十三条 旧机动车交易发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购车发票未经验证盖章的旧机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责令买主到原地或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验证盖章手续。旧机动车成交后,超过三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则按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列车辆不准进场交易: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或离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车辆;
(二)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各类旧机动车;
(三)来源不明和证件手续不齐全的车辆;
(四)各种盗抢车、走私车;
(五)各种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六)华侨、港澳台同胞、藏胞捐赠免税指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车辆;
(七)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
(八)车籍不到两年的进口机动车;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对已交易的旧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能办理转籍过户的,由交易市场负责处理,办理买主退车、卖主退款事宜。
第二十六条 市场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场外进行旧机动车交易的;
(二)有意逃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三)出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严禁进场交易车辆的;
(四)交易凭证未经工商部门验证盖章的;
(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经营的;
(六)交易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转手倒卖旧机动车辆,从中牟利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公安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