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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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巢政〔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单位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决策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和管理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总结;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总结。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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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编制定员、用人数量和招录、招聘、辞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录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试用和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奖惩及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企业同职工本人签订,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部门可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助企业招录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指导。
第六条 企业录用职工的,可根据需要规定一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七条 企业录用的职工,应年满十六周岁,但不得录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开发区的企业打破职工所有制身份界限,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流动,不再保留原企业所有制身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发现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的;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职工,其劳动合同对此有相应规定的;
(四)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歇业或者停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可以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职工有升学、服兵役、迁居外地等特殊情况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十条 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进行治疗和疗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和产假期间,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其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系企业出资培训,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应赔偿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根据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发给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实行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企业对由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加发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补偿金。
第十四条 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除职工,应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实际收入120%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开发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及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职工退休后和待业期间,由劳动管理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待业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退休养
老金或待业救济金。
第十九条 企业歇业或者停业时,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的职工,经所在地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协助安置,企业应根据职工本人伤残程度等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将伤残补偿费一次支付给安置单位。全部丧
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用由企业一次结清,全额转交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得多于八小时。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加班的,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和保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与本企业工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一方或双方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