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关于发布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0)华夏奖字第0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华夏奖奖励工作,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版)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设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华夏奖)。
第二条 为保证华夏奖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华夏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华夏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发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华夏奖的管理,设立华夏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华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华夏奖奖励采取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公示授予制度。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华夏奖励办)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华夏奖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报奖励委员会批准执行,并负责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华夏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25~3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参加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年按20%的比例轮换,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建设机械、智能信息、软科学等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多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组员由华夏奖励办根据当年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部专家委员会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且每年按30%的比例轮换。
第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华夏奖推荐项目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获奖名额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三、对华夏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对一些学科性强的项目,采取特邀专家的方式组织评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
第十四条 华夏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进一步开发应用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华夏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2年以上(含2年)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六条 申报华夏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及所属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可作为申报华夏奖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由奖励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数额,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需于推荐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二、同时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的(应择一推荐);
三、不符合华夏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四、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五、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华夏奖每年评审一次,设立四个奖励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特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可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备选项目,由其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华夏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记名、限额投票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通过初评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二等奖以上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表决通过,三等奖项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有关网站和刊物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三十一条 对于缓评项目,华夏奖励办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单位,经充分补充完善材料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申请复评。
第三十二条 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华夏奖励办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原件。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华夏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批准和授予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的推荐获奖项目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九条 获奖项目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为: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2个;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条 奖励委员会向授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华夏奖接受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管理和考核,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向其报告申报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华夏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奖励委员会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三条 华夏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信誉记录作为选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参与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奖励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
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第六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省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社会发展有
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全省五年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重点,已批准立项并经审查通过了可行性研究等设计文件,确定了项目法人,备有足够的资本金,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本落实,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工程设计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以上基本条件,以公文形式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计委申报,经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当年被国家计委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同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范
围。
第八条 计划部门应依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以及该项目相关或配套工程同期建设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的项目,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条 凡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有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保值、增值的任务,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应由计划部门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总投资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息、国家调汇利率、物价上涨及交纳国家有关税费等方面的因素。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协议。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勘探、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和监理承包合同的签订、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并严格履行开工前审计和开工、报建等手续。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的选择,通过招投标确定,在省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年初由省人民政府给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依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进行验收和考
评。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前,必须编制施工总体设计和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由业主单位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各施工承包商根据总体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业主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或业主)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情况,组建项目经理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明确项目经理及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和季度施工计划,并将各项指标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的单位,应按合同的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和进度,在建设过程中,未经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得增加内容、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不得任意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
整概算文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组)驻工地,在施工现场配合工程监理,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进场后,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严格按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工程价款结算书,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的监督,抓好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工程监理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经过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后确定的单位实施监理。建设监理应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重点建设
项目监理的单位,应组建有较强监理能力的监理组进驻现场。监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旁站监督,依法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建设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重点建设的特点,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支援重点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为重点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和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物资和成套设备供应的部门或厂家,应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产品的规格和质量,按期交货,搞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原料、燃料和动力供应等部门,应充分满足重点工程建设和投产的需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任何
理由或形式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和罚款,不得冻结重点建设项目的银行帐号或查封财务帐目,特殊情况应由检察部门立案,并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及其他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应切实维护重点工程建设秩序。对毁坏重点建设设施、盗窃重点建设物资等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对趁重点建设之机,强买强卖,堵关设卡以及强行索取各种补偿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触犯刑法的,要依法惩处。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与指导下,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特别是在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隐患方面,要制订详尽的防患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调度。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工程的调度。重点项目调度每月25日截止,各类报表和简报应在下月3日前送交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一般每季度开一次,关键项目可每月召开一次。工程例会由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主持,召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所在地政府部门和协作单位,就工程的进度、计划和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出现涉及地方的问题和矛盾,一般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重点建设办公室协调解决;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或地方政府权限之外的问题和矛盾,应通过项目管理代表,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竣工资料及初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1至2年后应进行竣工后评价。后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提出综合评价报告,经有权咨询单位评价后,书面报省计委、省建委、项目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奖金,奖励在重点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项目法人和作出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奖励的审批权限在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情况按照《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评,根据考评计分情况,以年度完成建安产值的5‰为基础,按相应比例从赶工效益和节余投资中提取奖金,并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集中10%奖励重点建设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六条 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年度重点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以及在所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中获得国家优质工程或“鲁班奖”的施工企业,2年内参与同类重点项目招投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中标或给予奖励性加分,或在同一项目未完工程中奖励一个工
程项目。
第三十七条 参与重点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对个别不履行合同,延误建设工期,违反现场施工管理规定,造成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允许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也不得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分包工程。
第三十八条 对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除按合同追究经济责任外,可由项目管理代表提出,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中止其所承担的任务,并在此后3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工程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在湘的重点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1年6月7日印发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1991〕29号)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