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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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原理、机理、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创新点突出,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在开发应用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等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对外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特等奖获奖者,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总奖项控制在30项以内,单项奖获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各奖项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为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为人民币2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中央、自治区驻乌单位;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等级及奖励人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相关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结果应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向自治区推荐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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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自公积金发〔2008〕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
为切实方便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贷款,解决广大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和谐、惠及民生中的作用,现印发《自贡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自贡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及职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贡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制定本具体操作办法。
一、提取范围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了住房公积金。
(二)本《细则》出台以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还款达12个月以上。
(三)自《细则》实施之日起,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没有选择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职工。
(四)借款人按月及时归还贷款,在申请提取之月前12月内未连续出现2次,累计未出现3次逾期记录、申请提取之月止无欠还贷款本息的职工。
三、提取方式
(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方式
借款人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的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即每年只能提取1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方式
借款人及其配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还款之月应与最后一次按年提取公积金还贷间隔12个月以上。
四、提取额度
(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在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借款人申请提取之月前12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并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
在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提前还清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料
(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1)由单位经办人提交《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下称《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由申请职工本人签字并经单位加盖公章,须报纸制报表及用U盘报电子表格(若《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不报盘的,公积金中心不受理申请)。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职工为借款人配偶,且结婚时间在公积金贷款之后的,第一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贷款科出具的《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下称《审批表》)。
(3)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下称《通知书》)。
2.银行贷款购房的
(1)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的《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下称《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
(2)《贷款合同》或《公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职工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由贷款银行出具的申请提取之月前12个月还款明细表(需加盖业务公章)或用于扣还贷款的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还款记录至申请之月需在12个月以上)。
(4)单位加盖公章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下称《通知书》)。
(5)经办人签字并由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账户资料》(下称《账户资料》)。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自贡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审批表》(下称《提前还贷审批表》),还需使用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银行贷款购房的
《贷款合同》或《公证书》、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的《自贡市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清银行贷款申请书》(下称《还清银行贷款申请书》),还需使用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
每年3-5月、7-11月,每月15-25日。
七、办理流程
(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1)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提前1月将统一填写的《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交中心贷款科审核。
(2)贷款科根据经办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职工出具经签章的《审批表》,并在经办人提交申请的次月15日前交归集管理科审核提取额度。
(3)经办人在提交申请的次月15-25日内,到归集管理科查询《审批表》审核情况,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4)归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2.银行贷款购房的
(1)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初步审核相关资料,并提前一月将统一填写的《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及资料交中心归集管理科。
(2)经办人在提交申请的次月15-25日内,到归集管理科查询《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及资料审核情况,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3)归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1)借款人本人提前一月向中心贷款科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2)申请被批准后,借款人单位经办人次月到贷款科取得《提前还贷审批表》(已由贷款科签章)。
(3)单位经办人在取得《提前还贷审批表》当月的15-25日内,将《提前还贷审批表》交归集管理科审核职工公积金缴交情况,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4)归集管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贷款科办理还贷业务。
2.银行贷款购房的
(1)借款人到贷款银行打印截止申请提取公积金当月的贷款余额表(需由贷款银行加盖业务公章)。
(2)经办人将该余额表、《贷款合同》和统一填写的《偿清银行贷款申请书》交归集管理科审核,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3)归集管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本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迳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218220。
附件1:《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附件2:《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附件3:《自贡市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贷款申请书》
附件4:《自贡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审批表》
附件5:《自贡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银行贷款申请书》








自贡市购买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提取范围
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了住房公积金。(二)自《细则》实施之日起,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贷款购房但选择提取首付款的职工。
三、提取方式及时限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贷款购房但选择提取首付款的职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非贷款购房与贷款购房均只能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
(一)非贷款购房的
提取金额不超过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上年度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以购房款发票金额为准)。
(二)贷款购房的
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上年度余额内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料
购买以下各类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并由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或《备案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3.购买商品房现房的,提供《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房款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及所购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5.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6.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
7.银行按揭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或《公证书》。
以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自贡市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下称《购房提取申请书》);如果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
每月15-25日(每年6月份因住房公积金结息,停止办理)。
七、办理流程
(一)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初步审核相关资料,并将统一填写的《购房提取申请书》及资料交中心归集管理科。
(二)归集管理审核《购房提取申请书》及资料,如果均符合条件则办理提取业务。
(三)归集科办理完提取业务后,经办人到中心财务科办理转账业务。
附件6:《自贡市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调离所不能解决的
杨涛
今年8月以来,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截至11月底,各地已将33761名此类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北京娱乐信报》)
应当说公安部这次清理整顿的决心是很大的,成果也是很显著的,三万多不合格的人员被调离执法岗位便可见一斑。但我们也要追问的是有那么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充斥在公安机关,由此可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单靠运动式的清理整顿能否奏效呢?
近些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渐加强,公安机关的地位不断提升,公安干警的待遇相应改善,警察这个职业在一些人眼里开始成为香饽饽。于是,这些人各显神通,凭着各种关系调入公安机关。从现在一些地方的做法来看,尽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颁发控制在省级公安机关,但人员编制却在地方手中,这样就并不妨碍地方上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调入公安机关,并因此而占据有限的编制。而且这些视警察为香饽饽的神通广大的人,即使是具备条件获得执法主体资格,也不愿到一线艰苦地方。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一线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警力奇缺,编制的紧张使一线不能补充警力。当然他们也不可能指望机关的官老爷和官太太们下到一线,他们也就只能招募社会上一些人员协助工作,这愈发使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队伍庞大,从而形成一个解不开的怪圈。
  所以,在疏通出口同时,我们还要解决进口的问题,要依靠制度性的建设解决进出口的问题,否则一切努力都将打上很大的折扣。在这个问题上统一司法考试给了我们一个思路,全国实行统一的警察资格考试应当是一个有效途径。但是由于还没有从制度上解决法官、检察官编制由决定地方还是上级法院、检察院决定,以及两院中法官、检察官与辅助人员比例问题,统一司法考试本身也没有完全收到预想中的成效。因此,从制度上解决警察资格、警察与辅助人员比例及警察编制如何管理问题是解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充斥在公安机关的关键,也能最有效防止这一问题的反弹,这些都是仅凭调离所不能解决的。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