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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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营运,保障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营运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行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邮政车、执法专用车除外),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技术要求,仅供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客运、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公共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秩序和对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条 禁止擅自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六条 摩托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下肢残疾人需利用残疾人专用车代步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资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专用车还应当按规定安装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牌和喷涂统一颜色。

第七条 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时间、区域和道路上行驶。

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通行的具体时间、区域和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确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路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第八条 驾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路行驶;

(三)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还应当携带残疾人证;

(四)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五)驾驶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不得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

(七)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八)不得饮酒后驾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对非法生产、销售、营运或者违反交通管理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由质监、工商、城市客运、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

(一)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非法货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依法予以没收。

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依法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

对依法没收和暂扣的车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使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驾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道路上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领取号牌、行驶证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擅自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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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1995年5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千山风景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第三条 千山风景区管理局是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第四条 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第五条 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汽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区内禁止狩猎。
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捕杀国家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携猎枪、猎具进入风景区的,由公安部门按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千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千山野生动物目录

两栖类:
无尾目
盘舌蟾科:(1)东方铃蟾
蟾蜍科:(2)大蟾蜍 (3)花背蟾蜍
雨蛙科:(4)无斑雨蛙
姬蛙科:(5)北方狭口蛙
蛙科:(6)黑斑蛙 (7)哈士蟆
有尾目小鲵科:(8)东北小鲵
爬行类:
有鳞目
游蛇科:(9)虎斑游蛇(野鸡脖子) (10)绣链游蛇 (11)火赤链蛇 (12)红点锦蛇 (13)枕纹锦蛇 (14)团花锦蛇
蝮蛇科:(15)丽斑麻蜥
鸟类:
隼形目
鹰科:(16)鸢
隼科:(17)红隼
鸡形目
雉科:(18)环颈雉
鸽形目
鸠鸽科:(19)岩鸽 (20)山斑鸠
鹃形目
杜鹃科:(21)小杜鹃
佛法僧目
翠鸟科:(22)翠鸟
戴胜科:(23)戴胜
裂形目
啄木鸟科:(24)蚁裂 (25)绿啄木鸟 (26)斑啄木鸟 (27)小星斗啄木鸟
雀形目
燕科:(28)家燕 (29)金腰燕
黄鹂科:(30)黑枕黄鹂
鸦科:(31)松鸦 (32)喜鹊 (33)大嘴乌鸦
山雀科:(34)白脸山雀 (35)沼泽山雀
科:(36)短翅树莺 (37)大苇莺 (38)兰矶鸫 (39)白腹兰 (40)白眉 (41)冕莺
鹡鸰科:(42)山鹡鸰(43)白脸鹡鸰
伯劳科:(44)红尾伯劳
科:(45)黑头
文鸟科: (46)麻雀 (47)金翅 (48)黄雀 (49)黑头腊嘴雀 (50)锡嘴 (51)栗 (52)灰头 (53)三道眉草 (54)赤胸
哺乳类:
食虫目
猬科: (56)普通刺猬
科: (58)缺齿
啮齿目
松鼠科: (57)灰鼠(松鼠) (58)花鼠
仓鼠科: (59)大仓鼠 (60)黑线仓鼠 (61)棕背
鼠科: (62)小家鼠 (63)林姬鼠 (64)黑线姬鼠 (65)褐家鼠
以上是千山栖息的野生动物,未列入本表的野生动物均在保护范围之内,参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今年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含市政、房地产及轨道交通等管理部门,下同)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1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针对节日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立足超前防范,认真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

  二、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认真排查事故隐患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4]43号)及《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529号)中提出的各项具体检查要求和做好督查工作的要求,首先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自查,并结合本地区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工作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做出检查部署。自查和检查都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

  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供水安全、燃气安全、客运交通安全,特别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风景名胜区及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国庆节期间举办的庆祝或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维持好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中,要坚决制止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凡是发生事故的在建工程经调查发现施工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追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在国庆节期间确需继续施工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

  三、加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努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庆节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一是要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工作制度。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并安排专人昼夜值班。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二是要制定和完善节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好节日前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要立即启动预案,快速有效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请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我部安委会办公室。

  电话:010-58933920

  传真:010-58934250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