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8:37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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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为推动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推动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印发<阿克苏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等八项制度的通知》(阿行署办[2008]57号)精神,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保存,谁公开”的权限公开政府信息。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准确发布2007年以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对应的内容,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指导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和网上发布工作。

(三)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阿克苏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及时、准确发布2007年以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对应的内容;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指南编制及阿克苏政府网站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审核。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凡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在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编制、备案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快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一)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建立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阿克苏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负责向社会提供行署本级及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纸质信息和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精神,在县(市)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面向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各部门机构的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便于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本县(市)、部门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地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稳定正常地开展工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联系,接收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为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08年8月2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工作。  

(四)自2008年9月1日起,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并行的形式,每周一次向地区档案馆和地区图书馆移交,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地区将在阿克苏政府网站(www.aks.gov.cn)上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通过现场调研检查,总结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推进指导。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和政府信息向公开查阅点报送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公共目标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联系方式:地区档案馆,联系人:马晓红,电话:2124229、13999660516;地区图书馆,联系人:黄晓虎,电话:2523673、13579115755。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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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种畜禽的国家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发布《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种畜禽的国家名录》的通知
           (农检疫函〔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厅(局)、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年来,为了改良我国畜禽品种,促进我国畜牧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非常重视从国外引进优良畜禽品种(包括精液、胚胎、受精卵等,下同)的工作,这无疑将有助于发展我国畜牧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建设。但是,有些部门和地区由于不了解或忽视了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在引进种畜禽工作中,出现过一些问题。

  为了避免在引进种畜禽过程中,因不了解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而出现的问题,使引进优良种畜禽的工作顺利进行,现发布1996年度《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种畜禽的国家名录》(见附页)。另外,引进种畜禽还应注意遵守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特别是1.在对外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接受赠送和国际合作协议

前,应先向我部动植物检疫局办理进境动物检疫审批手续;2.在种畜禽到达口岸前

,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3.根据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对进境的种畜

禽进行隔离检疫,进口猪、牛、羊等大中家畜,须在北京、天津、上海或广州的国家进境动物检疫隔离场检疫。

  特此通知,并请通知有关单位。

  附件: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种畜禽的国家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种畜禽的国家名录

              (一九九六年度)

 

┌────┬─────────────────────────────────────┐

│ 种畜禽│  准许进境的国家                            │

├────┼─────────────────────────────────────┤

│  猪 │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比利时、德国、英国、丹麦、奥地利、│

│    │日本                                   │

├────┼─────────────────────────────────────┤

│    │ 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荷兰、瑞典、德园、丹麦、奥地利、芬兰、 │

│  牛 │日本、加拿大                               │

├────┼─────────────────────────────────────┤

│ 牛精液│ 美国**新西兰、阿根廷、荷兰、德国、加拿大、丹麦、以色列、澳大利亚**   │

├────┼─────────────────────────────────────┤

│ 牛胚胎│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                   │

├────┼─────────────────────────────────────┤

│  马 │ 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哈萨克、俄罗斯、爱尔兰         │

├────┼─────────────────────────────────────┤

│  羊 │ 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法国、德国、英国、奥地利           │

├────┼─────────────────────────────────────┤

│    │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鸡)、法国、英国、丹麦、日本*(鸡)、以色列* │

│  种禽│                                     │

│    │(鸡)、匈牙利*(鸡)                             │

├────┼─────────────────────────────────────┤

│    │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鸡)、法国、英国、丹麦、日本*(鸡)、匈牙利 * │

│  种蛋│                                     │

│    │(鸡)                                   │

├────┼─────────────────────────────────────┤

│  鸵鸟│ 美国、加拿大、荷兰、法国、津巴布韦                   │

├────┼─────────────────────────────────────┤

│ 鸵鸟蛋│ 法国、津巴布韦                             │

└────┴─────────────────────────────────────┘

  注:

  1.“**”为有地区限制性进境;

  2.“*”这仅限种鸡、种鸡蛋可以向我国输出;

  3.本名录以外的其它动物进境,也须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欲了解详细

情况,请与我部动植物检疫局联系。电话:(010)4194030。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05〕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引导大众文化消费,为城乡群众提供优质、价廉的精神文化、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和教育培训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健康需求,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是指由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采购精神文化、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和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的行为。
  二、采购原则
  1、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不断满足群众需求。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采购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采购范围
  各级各类具备法人资格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提供的精神文化、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的服务项目。具体采购范围和项目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采购重点
  1、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
  2、公益性特征明显、具有普及推广价值的体育健身、医疗保健和教育培训等服务。
  3、适合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老年人和外来民工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论证工作。
  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采购主体,负责根据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与服务供应单位签订合同、督促合同履行等。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受各采购主体的委托,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与各主管部门协调安排采购经费,并实施财政监督。
  6、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六、采购方式
  根据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七、采购程序
  各采购方式的具体实施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般在每年10月初受理申报,每年12月确定下一年度采购项目。
  八、产品和服务分配
  凡被采购的项目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城乡居民消费,具体由市宣传、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实施分配。
  九、采购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采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若发现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规行为更正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采购资金
  属于公益采购范围和目录的项目,由各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列入部门预算。资金规模根据年度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与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决定。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