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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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减少油烟、噪声及气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创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餐厅、集体食堂、食品加工、酒吧、西餐厅(咖啡厅)、歌舞厅、溜冰场、发廊、桑拿、沐足、废品收购店以及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洗车)店(场)、五金加工、石材加工、照相洗印等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市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公安、交通、环卫、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兴建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开工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前不准开工建设。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的要求,按规定配置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噪声、油烟达标排放。在住宅(含商住楼)楼内兴办新的饮食业,还必须事先征得住宅楼内住户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兴办饮食业。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住宅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第八条 禁止在适用本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生恶臭的项目。
  第九条 兴办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必须严格按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建筑物使用功能不明确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对环境影响较大或项目所在位置敏感,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个人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进行项目建设公众意见调查或举行听证会,并将公众意见如实写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会。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投资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或试业)。
  第十二条 饮食项目必须设置专用烟囱和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备,保证油烟污染物排放达标。专用烟囱必须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的高度和位置设置,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项目必须设置隔油(沉砂)池,污水经隔油(沉砂)或者其他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
  残渣废物应当按照市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收集、倾倒,由市环卫部门集中运输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乱堆乱倒。
  机动车修配厂、车辆维修门店产生的废油应当妥善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滴漏污染路面。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环卫部门责令清洗干净,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必须按城市规划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油作为燃料。
  第十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证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不得在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排气排烟装置。
  第十七条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方式;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允许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方式排污。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和造成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于缴纳排污费的外,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对已依法获得相关证照的经营单位,必须按证照中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禁止超越证照许可范围经营。工商、环保、文化、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擅自从事饮食、娱乐、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文化、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环保、文化、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缴纳排污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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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做好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乡镇企〔201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当地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得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农产品经营比重。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

  (三)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做到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材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省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标准,产销率达93%以上。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拟文报县区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自发文之日起所认定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

  (五)通过媒体发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 考核评分标准
  市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符合第五条九项基本条件,且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  企业分两种类型计分。
  1、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计3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0.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6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四)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10分)

  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10分)。

  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2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4分,没有的记0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九条 审核认定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第八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初审意见。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市级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与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考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认定。

  第十一条 运行监测评分标准

  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监测方法与程序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要求准备监测材料,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区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审组,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市考评组实施现场抽查),并按第八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意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监测结果发布

  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月报表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龙头企业在每月5日前,分别填报《市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8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直龙头企业每月8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以文字材料的形式报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市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六)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评审认定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