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23:20:09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

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范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细则。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包括市直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二手房);

(二)符合《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向梅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梅州市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呈批表》;

(三)《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正式发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已按揭的须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上交有关材料;

(二)市房改办负责审查材料、核定住房货币补贴的金额,并造册报市财政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材料;

(三)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受理时间为本年度9月份;

(四)由市房改办于本年度11月份将审查核定符合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名册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复核并于本年度12月底前将补贴金额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一般干部职工20000元;

(二)科级干部23000元;

(三)处级干部27000元;

(四)厅级干部35000元;

(五)事业单位被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比照现职同级干部的补贴标准计算。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2月9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一年,即从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二〇〇二年六月三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于2002年6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规范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改进执行方法,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公正文明执法,严明执行纪律,严格收费标准,严禁超标的和超范围执行。执行人员不得消极执行,不得违法执行,不得徇私枉法。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对执行中违法办案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从严追究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四、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填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五、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六、各级人民法院对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对妨碍和抗拒执行涉嫌犯罪的,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起诉。

  对滥用权力非法干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使案件不能执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的阻力,改善执行装备。

  八、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宣传教育部门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对抗拒、阻挠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舆论监督。

  九、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十、本决议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