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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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7]7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并发布了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建设领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大量产生并广泛应用,如何保证信息时代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长期保存和随时利用,已成为各地建设部门,特别是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系统各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所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科研成果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了《规范》。《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对于保证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障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规范》是各单位收集、积累、整理、鉴定、验收、移交电子文件和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的依据。各地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贯培训是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并贯彻实施《规范》的基本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争取明年6月底前对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档案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他们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参加《规范》培训人员的学时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抵制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班、培训班等乱办班、乱收费等情况。

  四、《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责任,加强对建设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鉴定、归档、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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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假肢厂下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对假肢厂下放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内民社字1984第 35号《关于假肢厂下放问题的请示》收悉。
目前,除甘肃、西藏两地没有假肢厂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都直接领导一个假肢厂,承担全省、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其中有六个省除省厅所属假肢厂外,还办有七家假肢厂。内蒙地域辽阔,目前唯一的假肢厂基础较差,难以完成全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同时,该厂与四
川省假肢厂还承担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肢厂供应皮革的任务。如将内蒙假肢厂下放呼市民政局领导,势必对完成全区的假肢安装任务和供应全国半数假肢厂皮革任务都会带来一定影响。我们同意你厅所提意见,“如交由市管不利于开展工作”。最好暂时仍由民政厅领导为宜,请予
考虑。

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假肢厂下放问题的请示
(内民社字1984第35号1984年11月20日)
民政部:
我区在机构改革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拟将厅属假肢厂下放给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管理,我们考虑到该厂已由部确定承担全国皮件生产任务,并负责全区的假肢安装工作,如交由市管不利于开展工作。究竟如何办为好,请部领导批示。



1984年12月1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稀土行业管理,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我部商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稀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提供的材料对照《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资料(一式六份)报送我部。

  二、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稀土企业准入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电 话:010-68205584 010-6820557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 编:100846
  
  附件:1.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2.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14767703.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稀土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依据《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对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各级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产污强度等环保指标达到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必须具有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和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等。
(五)稀土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
(六)稀土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稀土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填报《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见附件)。准入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物监测报告、项目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评价备案表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的准入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提出自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准入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准入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稀土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6日起施行。

附件: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