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陈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5:38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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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湖北高院判决上海华创公司诉湖北新一佳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影视作品制片人及其授权许可人仅取得传播影视作品所必须的复制、放映等权利,当然无权截取影视作品中的一帧画面作为权利载体主张他人侵权。

案情

1996年4月,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摄制完成《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该影片塑造了“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特征为:头部为头盔形,眼睛突起呈椭圆形,两眼中间延至头顶部有突出物,两耳呈长方形,无眉,无发。2009年2月,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签署著作权授权证明,授权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行使该影视作品的发行权、放映权、上映权以及使用该作品的商品化权等。2010年7月,原告上海华创公司发现被告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新一佳公司)擅自将“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在其销售的玩具包装盒上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予以复制使用,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权的“百变超人”玩具并立即销毁涉案尚未售出的侵权样品、半成品、产成品及相关标识;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制片人仅享有整体著作权,并不当然享有“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著作权,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是影视作品的发行、放映等权利,因此,其以截取影视作品中一帧画面作为权利基础,指控被告构成复制权侵权,于法无据。

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权利归属,而界定权利归属的关键在于该角色形象是否属于独立于影视作品整体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与其塑造的“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本质上属于利用线条、色彩等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艺术造型,属于美术作品范畴。按照影视作品一般创作规律,制片人通常事先根据剧情的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明示或默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在先著作权人授权制片人将其作品拍摄为影视作品,通常来说,在先著作权人仅将与电影摄制、放映等传播影视作品必需的著作权非排他性授予制片人行使,并没有将所有著作权转让或排他许可给制片人。因此,在先著作权人自然能够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原告认为“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迪迦奥特曼》影视作品组成部分,该角色形象的完整著作权应该归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作为受让人,原告根据授权证明享有该角色形象的完整著作权。法院认为,“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相应美术作品的权利类型、区域、期限等,仅以截取影视作品画面中的一帧作为权利基础,指控被告涉嫌侵权行为,属于权利证据不足。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该条明确了剧本、音乐作为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地位,但没有规定小说、戏剧、美术作品等在先著作权人与影视作品制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司法实务中遇到类似本案纠纷,难以找到适用法律的依据,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一。

1.“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原告认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作为制片人享有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整体著作权,“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作为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其著作权当然属于制片人享有。原告通过受让取得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复制、放映等权利,亦当然取得“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复制、放映等权利。对此,法院认为,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采用虚拟夸张的创作手法塑造了一个为儿童喜爱的“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该角色形象伴随剧情、音乐、场景、动作的变化,呈现不同的表情、神态,但该角色形象的性格内涵及外部表现具备一些明确而固定的基本特征——眼睛突起呈椭圆形,两耳呈长方形,无眉,无发等,究其本质仍属于利用线条、色彩等勾勒的富有美感且具有独创性表达方式的美术作品。依托美术作品富有美感的艺术造型,结合类似摄制电影的技术方式,摄制而成的影视作品与在先美术作品无论在观念上还是表达方式上均是可以分离的,且依赖美术作品塑造的动态的角色形象缺乏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并不能构成新的作品。因此,“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

2.“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行使规则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权利行使规则取决于原作品与影视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调整原作品与影视作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德国、西班牙模式,即认定影视作品系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其二,法国、意大利模式,即认定原作品著作权人系影视作品的合作作者。尽管两种模式在界定原作品与影视作品之间法律关系上存在不同,但为了保障影视作品的传播利用,都赋予制片人一个合法化推定的权利,即在先著作权人必须将传播影视作品必须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公开有线传播、播放等权利法定转移给制片人,除此之外的原作品的著作权利通常仍由原作品著作权人保留。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概括性地规定了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原告依托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及授权协议享有的仅仅是传播利用该影视作品所必须的权利。原告主张截取影视作品中的一帧画面作为权利载体指控被告侵权。因“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只是许可制片人将其摄制成影视作品并加以传播利用,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制片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权利,原告通过受让并截取其中一帧画面主张被告侵权缺乏权利基础,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得到保护。

本案案号:(2011)武知初字第378号,(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峰 杜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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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要求。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切实攻克一批重要产品的关键技术,努力开发一批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企业要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重视计量检测,加强工艺纪律,搞好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从严管理企业,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实现管理创新,切实解决有些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五)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要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严格服务制度,加强售后服务力量,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的规范化。
三、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六)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时修订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得审批。
  (七)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要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计量测试保证。
  (八)抓好全面质量管理。要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借鉴国外企业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要不断总结、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表彰质量先进企业和个人。
  (九)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有关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换代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设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要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切实加强质量监管
  (十一)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进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要研究和探索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方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十三)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交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和各类质量中介机构,特别是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其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
  (十四)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抽查。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并公布抽查结果。
  (十五)加大处罚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六)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在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出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要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 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规执法的要严肃处理。
  (十九)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各地可制定要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活动,确保在“放心一条街”区域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采取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和为质量振兴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有关质量知识,解答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疑问,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一)国家和省级的主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要以专栏、专题的形式,定期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百城万店无假货”、“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监督抽查所必需的投资和经费,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命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国家法定产品监管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守则、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及奖惩等制度,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国务院责成质量技术监督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
  (二)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其中首次应用的成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三)本办法所含的领域范围包括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16个重点领域,以及结合北京产业特点与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先进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配电成套设备,自控系统与精密仪器仪表,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印刷机械,数字化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及轨道交通设备,新型纺织机械,煤矿机械,核辐射成像探测装备等领域,以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取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或北京地区首次应用。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发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本市使用单位应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均可申请列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
  (一)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对开发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可通过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个案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
  第五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风险补助政策。
  对经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成功并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本市使用单位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给予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价格的10%。
  第六条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其他资金支持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符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的研发项目,市科委可按现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优先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作,对取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的产业化制造项目,项目单位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任务,对其承担的国家相关重大专项,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
  (一)对市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或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二)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及职责。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
  (二)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组织、认定工作;
  (三)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监督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管理。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开展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及其产品的申请及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对突破首台业绩有突出贡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范畴;
  3.研制单位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用户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使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属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首次自主开发制造,并对培育首台业绩、拓展市场有促进作用。
  (四)申请单位应根据本条的规定,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
  第十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
  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或使用单位通过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是否确认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认定。
  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会同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试验、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监督。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在执行过程中,技术路线及投资总额等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审核。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必要时应组织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实行扶持项目的中止机制。联合工作组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志性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联合工作组认定,应及时予以中止。
  (四)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项目的资格。
  (五)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十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评估。
  (一)联合工作组将根据试验、示范项目的内容和项目业主提出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使用绩效进行后评估。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管委会要加强对试验、示范项目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跟踪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绩效情况书面报送联合工作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待成熟后在全市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