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思考/李嘉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5:55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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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否认公司法人格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公司法的规定并未解决所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人格否认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细化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主观要件上,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的过错。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使用了“滥用”、“逃避”、“损害”等词语,表明了股东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存在主观过错的意思。主观过错要件将法人格否认规则所欲惩罚股东非法谋利的目的旗帜鲜明地表现出来。换言之,在某些情形下公司无力偿还所负债务,如果不能证明股东对此存在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之过错,则不能适用法人格否认规则。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公司债权人应当完成初步的举证,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等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基本事实,然后推定股东存在过错,由股东举证证明公司无力偿债并非其过错所致,否则,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要件上,通常以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作为判断的标准。人格混同又可以细化为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等。

  人员混同,就是指某些人员时而代表公司,时而代表股东,但从外在表现来看则是不清晰的,甚至是有意混乱的。其目的十分明显,就是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通过人员安排上的混乱状态,最终达到让股东获得利益,而将责任全部推给已成空壳的公司。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的业务和股东的业务不能作清晰的划分,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股东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格的物质基础。财产是否独立是决定公司法人格是否被滥用的关键之所在。公司财产是否独立可以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资金账户,公司财产的流出与流入是否属于正常的财产流动,以及公司是否具有合法且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公司缺乏独立财务制度,公司财产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流动,且与股东财产混为一体,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主体要件上,有权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体是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某些股东认为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可以通过股东直接诉讼方式获得救济,无需动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可以作为股东之间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因此,股东不得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来主张其在公司内部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并且规避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不以股东身份出现时,能否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责任具有现实的意义。

  结果要件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本应得到清偿的债权无法受偿。换言之,债权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公司作为一种投资模式,本身就具有限制股东责任的价值,因此,不能将股东所欲通过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以限制投资风险,而风险恰恰发生时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纳入法人格否认情形下应由股东承担的债务之中。

  准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准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必须厘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

  首先,在公司有无人格的层面上,应区别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成立无效是因公司成立时的瑕疵致使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人格否认则是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因成为操纵人逃避义务和责任的工具,从而被否认其人格。法人格否认通常只针对特定当事人间的某一具体法律关系,其效力是局限性的,公司成立无效对于公司人格的否认是全面彻底的。

  其次,应区分公司法人格否认与股东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问题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应由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股东出资不足而被否定公司法人格的案件。正是认识到出资不足的责任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公司法解释(三)》详细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以及虚假出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及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再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进而间接给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涉及公司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可以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予以处理。对此,公司法第152、153条有明确的规定,不应将其混同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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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8〕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电煤供应,调节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合理发展,逐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应对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合理配置煤炭资源,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和个人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其征收标准为:原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对洗精煤、焦炭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如原煤环节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应作相应抵扣。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和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若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每天按应缴基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五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属地原则由地税部门征收。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直接缴入国库,由财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市属国有重点煤矿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纳入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属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市70%、区县(自治县)30%的比例分别纳入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对市主要发电厂提供电煤的煤炭生产企业所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计划即征即退。

第六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基本用途:

(一)主要用于调控煤炭市场价格,保障我市主要电厂电煤供应和煤炭供求平衡;

(二)适当用于引导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三)适当用于煤矿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包括煤矿采空区沉陷治理;

(四)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七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由市电力发展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并在市物价局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含即征即退计划以及紧急安排,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按基本用途分类提出,市物价局分类汇总,并商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平衡,提请市电力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紧急安排报市电力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

第九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项目使用单位须严格按下达计划执行,专款专用,按季度向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决算报告,并抄送其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若出现违规使用、挪用等情况,将依照有关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印发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依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对本地有关工作加以规定。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2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风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或年推广高效节能通风机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
类型 能效水平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150
№5≤机号<№10 机号×130
机号<№5 机号×90
轴流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40
№5≤机号<№10 机号×30
机号<№5 机号×25
能效2级 机号≥№10 机号×35
№5≤机号<№10 机号×25
机号<№5 机号×20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风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风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2. 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 高效节能风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附件1: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研发能力等情况(见附表1)。
    二、推广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详细情况(见附表2和3)。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出具的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生产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品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主营业务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最近三年产品分类
销售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离心通风机 离心通风机 离心通风机
轴流通风机
... 轴流通风机
... 轴流通风机
...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型
机号
叶片形状 □翼型 □板型
3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4 风机出口是否带扩散筒 □是 □否
风机进口是否有进气箱 □是 □否
是否具有在运行中完成叶片角度同步调节的功能 □是 □否
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结构 □外转子电动机 □其他___
使用区
5 配套电机功率W
压力系数ψ
比转速ns
毂比Y
效率或机组效率(%)
噪音dB(A)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6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7 电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8 能效测试报告 效率测试值(%)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9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10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类型 机号 配套电机功率w 压力系数ψ 比转速ns 毂比Y 使用区 效率或机组效率(%) 噪音dB(A)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报告编号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能效测试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效率或机组效率测试值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附件2:



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
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
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购买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规模、
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附表2:
购置及安装设备情况表

序号 产品信息 购置安装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批次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文号 产品唯一编码 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元) 用户单位名称 设备购买时间 发票号 产品购买价格(元) 设备安装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元)

                             
                             
                             
                             
                             



附表3:
淘汰设备情况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能效水平 淘汰时间 淘汰数量(台)

























附件3:
高效节能风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年 月
产品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 本月推广量 兑付补贴资金
机号 推广量 补贴标准(元/台) 补贴金额(万元)
数量(台) 功率(W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150
……
№5≤机号<№10 机号×130
……
机号<№5 机号×90
……
轴流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40
……
№5≤机号<№10 机号×30
……
机号<№5 机号×25
……
能效2级 机号≥№10 机号×35
……
№5≤机号<№10 机号×25
……
机号<№5 机号×20
……
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