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思考/贾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2:11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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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思考


据云南网报道:16日中午,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律师王勇今日在个人博客上发表题为《李昌奎案进入再审程序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今日向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的博文。记者随即通过电话与王勇律师取得联系,王勇律师向本网记者证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

该报道还说:云南高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作为对云南高院原二审判决的强烈批判者(见本人发表在《中顾法律网》、《法邦网》、《华律网》、《天涯论坛》等知名网站的文章《云南高院要树立什么样的“标杆” ——对昭通李昌奎杀人案判决的诘问》),笔者首先对云南高院知错能改的态度表示赞赏,也同广大网友一样,为正义的力量战胜了谬误而倍感欢欣和鼓舞!然而,作为法律职业人,笔者难改较真的习惯,对云南高院这次发布的再审决定(网络报道版本),笔者认为仍然不符合法律(至少是程序法)的精神。

其一,就这个案子而言,不需法律专业人员,更不必具有一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水平,作为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一看云南高院原来作出的判决便不难作出是一个错误得离谱的判决的判断!全国人民都知道了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2011年7月6日,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成有还公开回应媒体质疑,难道作为云南高院的一把手的许院长就对这个判决一无所知吗?如果许大院长的回答是不知道,那么我想问一下,如此轰动全国的一个杀人大案你尚且不知道,那么云南的老百姓怎么期望你去发现其它普通案件的错误?作为该院的首席大法官,你平时都在忙什么?如果你回答是知道,那么我也要问一下:既然你已经知道了这个错误的判决,为什么不履行法律赋予你的神圣职责依法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而非要等到举国讨伐、当事人提出申诉、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之后才决定再审呢?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你不觉得你之前的行为是失职吗?

其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而媒体报道的本案中的再审决定却对原审判决是否有错误、是认定事实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只字未提,那么请问许大院长,你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是什么?你凭什么得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的结论?如果原审判决没有错误,那还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吗?如果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那么,贵院制作的再审决定书为什么不承认错误?

其三,据媒体此前的报道,云南高院审理本案的原审判长赵林曾信誓旦旦地向媒体表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对李昌奎免死)不是哪一个法官个人的决定,而是高院27名审委会委员集体讨论的结果。那么,请问许大院长:这27审委会委员中是否包括你本人?如果不包括,那么这27名审委会委员讨论本案时,作为该院首席大法官(当然的审委会委员)你干什么去了?如果你也是参与投票的27名审委会委员之一,那么,你是如何发现这个判决确有错误的?是自己的良心发现还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其四,贵院的再审决定书里说“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那么,请问许大院长:既然案件已经经过了贵院审委会研究并作出了决定,贵院再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权利难道比贵院审委会的权利还要大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那么,贵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可以超越法律赋予它的职权吗?

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那么,请问许大院长:鉴于本案的案情极其重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空前恶劣,贵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再审后是否还要报审委会进行研究?贵院的审委会之前已经对案件的裁判作出了表态,那么,如果新的合议庭再次呈报,审委会将如何应对?

其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承办法官应当回避,贵院确实遵守了这个原则,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
那么,请问许大院长:按照这个法律原则,参与过原审裁判的审判委员会是否也应该集体回避?如果不予回避,是否符合法律制订“回避原则”的初衷?如果集体回避,那么,合议庭将向哪一级的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

综合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云南高院在审理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的过程中,从院长到承办法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事求是”是我党革命成功的三大法宝,“违法必究”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石,圣人云:“知耻而后勇”,又云:“知过能改,善莫大焉”。云南高院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笔者善意地推测本案的原审判决是一个理念错误而不是枉法裁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面对这个错误?

笔者认为,首先该院要有承认错误的勇气。如果我是该院院长,我会马上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民众承认自己的错误,更重要的是,要向本案的被害人家属承认错误并真诚的道歉!众所周知的河南赵作海案件发生后,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不是曾经这样做过吗?

其次,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再审工作实际上已不宜由云南高院来审理:理由之一是改院的做法已经让社会公众丧失了对它的信任;之二是应当回避的人员太多(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原合议庭成员),组成新的合议庭后也无法将案件呈报。如果我是该院院长,我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本案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司法机关提审或者另行指定其他地方的高院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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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洗钱的概念及特征

刘成江


  洗钱(MONEY LAUNDERING),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到了二十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5000亿至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同。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年2月7日,欧洲和北美的15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3、促使一国内金融机构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遗漏或失实的货币交易报告,重构与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所谓重构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对一万美元以上的款项,故意拆零,分别与多个金融机构或一个金融机构的多个分支机构交易,以使每一笔均在报告金额界限以下,从而规避报告的行为。
1991年6月10日,欧共体发布的《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的法令》把洗钱定义为:明知是犯罪财产而故意拥有、转移、隐藏、或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1995年4月联合国发布的《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对洗钱做了如下定义:直接或间接参加来自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交易;接受、拥有、隐匿、掩盖、处理犯罪收益财产或将犯罪收益财产带入所在国;明知或者有理由表明财产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间接非法活动变现而来;没有合理的理由,不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财产是否来自于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或间接从非法活动变现而来。
台湾于1996年通过了《洗钱防制法》。该法规定,洗钱是指:掩饰或者隐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收受、搬运、寄藏、购买或为他人买卖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提供中介。重大犯罪是指刑法规定最低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伪造、变造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罪、指使他人卖淫罪、拐卖罪、赌博罪、奴役罪、欺骗他人向境外出走罪、隐蔽卖淫罪、诈欺罪、常业重利罪等赢利性犯罪,还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条例、枪炮管理条例、惩治走私条例、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破产法、毒品犯罪法律所规定的重大犯罪。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对洗钱的规定是:任何人明知或有充足理由怀疑资金、财产或投资为犯罪所得而帮助一些团伙犯罪组织收藏或管理那些资金所进行的犯罪。
  我国是《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的义务。事实上,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就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7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虽然未明确规定洗钱的概念和洗钱犯罪,但这一规定己充分表明我国己将参与洗钱的人或组织列入犯罪并予以处罚之列。我国新《刑法》第191条首次明确了洗钱罪的罪种,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特定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我国学者对洗钱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避免法律制裁的行为。1
  二、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各种清洗行为。2
  三、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3
  四、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法定行为之一,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4
  五、洗钱,是指将犯罪所获黑钱或者赃钱变得干净,是一种犯罪的便利行为。5
  六、洗钱,是指将犯罪收入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证券或者直接投资,隐瞒、伪装非法所得黑钱的来源、性质和所有人等,从而把黑钱洗净,转为合法收入的一种行为。6
从国内外法学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尽管各国对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对洗钱含义的理解也不统  一,但通过对各种观点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洗钱行为,一般都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以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进行洗钱。
  四、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如,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五、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六、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的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七、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有些不法分子将资金存入支票,用其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洗钱之所以受到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超乎寻常的关注,是因为它本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洗钱为犯罪者安全、自由地支配犯罪赃款创造了条件,为司法部门调查和检控犯罪设置了障碍,从而在事实上起着为各种恶性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推波助澜的作用。其次,洗钱容易引发其他多种犯罪和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达到顺利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常常千方百计拉拢、利诱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做内应,由此导致贿赂横行、社会风尚没落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最后,洗钱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洗钱是具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极易诱发金融机构资金流动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的驱使,与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同流合污,大开方便之门,甚至直接从事洗钱,一旦真相暴露,即可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后果不堪收拾。因此,一些受国际犯罪和洗钱严重困扰的国家甚至将洗钱的危害定位为“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秩序,威胁到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参见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860页;
2.参见严军兴、肖胜喜主编《新刑法释义》,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3.参见张弯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251页;
4.参见曹子丹、侯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页;
5.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6.参见敬大力主编《刑法修订要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4页;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 证监发字[1998]11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1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