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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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1994年4月7日,国家教委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教育改革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现就普通高等教育中有关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这样,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二、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高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既要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又要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确定。
三、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国家依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国家需要确定由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比例和专业范围。通过收费制度和奖、贷学金制度的实施,来体现现行招生计划中的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形式。
四、高校招生时,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分省市、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明确公布分学校、分专业收费标准和学生奖、贷学金设置情况,供考生报考时参考;录取时,对同一学校只划定一个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再按国家任务和调节性两种计划分别划定分数线。
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这三项原则。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选拔新生办法的多样化。当前,以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为主要的选拔新生手段;同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在培养人才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可以按系统或地区,联合或单独组织入学考试,但考试时间应与全国统考相协调。以后,将逐步过渡到高校招生的全国统一考试设置高中各门文化课程,而高等学校可根据各自专业的特点自行从中选拔要求考生报考的科目,并自行决定录取标准、自主选拔新生。
六、在高等学校内设立专项奖学金,供入学新生自行选择申请。
——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边远地区和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在有关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新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经批准并签定合同后领取奖学金,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企事业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在学校设立用人单位的专项奖学金,由新生自愿申请,但只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并在与单位签定合同后领取,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既没有领取国家专项奖学金也没有领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逐步做到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其自主选择职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这部分学生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方针、政策和发布信息等措施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指导。
——国家设立贷学金,低收入家庭而又没有领取国家或单位专项奖学金的学生入学后可通过学校申请借贷。领取贷学金的学生,毕业后如果到国家指定的单位或地区工作,国家可以减免其还贷;其他学生应在毕业后按期将所贷款项及其利息还清。
——学生毕业后按国家专项奖学金或单位专项奖学金合同就业的,应有最少服务年限的规定。不按合同就业而违约的,应向国家或单位一次性退回奖学金本息,并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服务年限不满而自行要求调离工作的,应酌情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和培养费。
——学校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优秀奖学金仍予设置,以鼓励所有学生在校时争取思想上和学业上的进步。
七、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这项工作同对学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结合起来,鼓励学生积极考虑到国家需要的、有利于发挥个人业务专长的地方就业。在学籍管理方面,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推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分制、主辅修、双学位、德智体综合考评等多种办法,以更灵活的形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适应毕业后社会的需要。
八、上述以建立收费制度为标志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需要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相配合,采用试点和扩大试点的办法逐步推行。
九、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院校要一步到位,不能以新、老两种形式同时招收同一层次的新生。但过去已入学的学生仍实行原来的办法,只有今年招收的新生实行新办法。
十、在上述方案正式实施以前的过渡时期,招生部门和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缩小两种招生计划形式在录取过程中所造成的新生文化水平差距。原来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十一、各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部门要转变职能,配合试点高等学校做好工作,要为报考高等学校的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各种信息、咨询和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改革的配套措施,促进这项改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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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 184 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1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司法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经费。

  第八条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应当全额留给公共机构,专项用于节能工作的开支。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旗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苏木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节能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分析汇总和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定期分析。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进行集中整合。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及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对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二) 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三)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四)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五)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六)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七)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八) 既有建筑的改建、装修、加固应当与节能改造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九) 推行无纸化办公,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系统。

  (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约用能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

  (二) 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五) 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章 节能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情况;

  (三)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

  (四) 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五) 能源消费计量、监测情况;

  (六) 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 能源消费统计、报告情况;

  (八) 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九)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十)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任务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实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或者在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时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的;

  (二) 未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或者未推行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的。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 截留、挪用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的;

  (三)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公证程序中的逻辑基本规律的运用
       冯兴吾 余彦 虞雁君

  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变化的,任何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但是,客观事物又不是变化无常、不可捉摸的,它在发展的一定阶段具有质的规定性。正是这种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公证程序中是什么就是什么;是A,就不是非A;如果不是非A,那就是A。而思维的确定性是逻辑思维的基本特征。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三条基本规律恰恰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这一特征和要求。公证程序中必须遵循逻辑的基本规律,公证活动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否则,公证的确定性就会遭到破坏。
  一、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
  1、同一律的内容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任一思想都 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能任意改变。
  同一律的公式:A是A,或A→A。
  “A是A”的意思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和命题都必须保持他们自身的同一性,即保持确定的内容。如“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矛盾律的内容
  矛盾律的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维不能同真,即不能肯定它是什么,又否定它是什么。如果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了两个自相矛盾的思维,那么它们绝不会同时都是真的。
  矛盾律的公式。A不是非A,
  “A”和“非A”代表同一思维过程中出现的两个命题。它们是否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命题。“A不是非A”的意思指A命题不是非A命题,即两个反对命题或者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真。如:
  ①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
  ②所有的子女都没有继承权;
  ③所有的除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外,合同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都 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④有的除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外,合同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都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①与②是一组反对的命题,两个都是假的;
  ③与④是一组矛盾的命题,其中一真一假。
  3、排中律的内容
  排中律的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维不能同假。
  排中律的公式:A或者非A,或AⅤA。
  “A”和“非A”表示任何一互为矛盾的命题;“或者”表示排斥。“A或者非A”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的这一对矛盾的命题中或者A是真的,或者非A是真的,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同假。如在“申请人张三是关系人李四的儿子”两个矛盾的命题中,如果我们承认其中必有一真,那么就符合排中律;如在“所有的企业法人都是有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和“有的企业法人是有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的两个命题中,如果我们承认其中必有一真,那么就是符合排中律的。
  二、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1、同一律的要求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所谓同一思维过程是指同一对象、同一方面、同一时间的思维过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史某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于2003年4月15日来到宣城市邮政局,乙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某有限公司寄送《催收通知单》一份,并取得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收据一张。
  2、矛盾律的要求
  矛盾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能都予以肯定。因此,当出现两个互相矛盾或者互相反对的思想时,不能同时肯定它们都是真的。如“投标方某路桥工程公司因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的规定,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招标保证金,又没有在投标书上加盖投标方的公章。因而有人说某路桥工程公司的标书有效是错误的。”这段文字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没有同时肯定其都是真的,因而符合矛盾律的要求。
  3、排中律的要求
  排中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对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予以否定,也就是说排中律要求对于同一事物所作的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必须肯定其中一个是真的。一个事物如果不是A真,就一定是非A真;如果不是非A真,就一定是A真;除此以外没有第三者。由此可见,“A”与“非A”之间必有一个真的。否则就违反排中律。如在“被继承人费学春的遗产应由其儿子费安江一人继承”和“被继承人费学春的遗产不应由其儿子费安江一人继承”这两个命题中,如果不是第一个命题真,就是第二个命题真;反之,亦立。
  三、违反逻辑基本规律的错误
  1、在使用概念时,不保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和同一,而将其改变,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把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作一个概念使用。偷换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意用另一概念取代原来在某种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混淆概念一般是不自觉的,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一般是自觉的。如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我是长子,我应该多分遗产。”这一命题中“我是长子”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不是一个概念。
  2、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过程中,不保持命题自身的确定和同一,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中,前后命题没有确定和同一,即不自觉地用另一个命题替换了一个已经使用了的命题。如一当事人称“经济发展要积极利用外资。易为民的叔父易ⅩⅩ没有子女,易为民就是易ⅩⅩ的儿子。”不难看出,当事人用“易为民就是易ⅩⅩ的儿子”的命题替换了“经济发展要积极利用外资”的命题,因而犯了转移命题的错误。
  偷换论题是指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过程中,故意用另一命题代替原来的命题。如魏小宝隐瞒其有三个姐姐真相,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带领下来到公证处称“被继承人魏道全的父母、配偶、子女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魏道全的父亲(姓名不详)、母亲(姓名不详)均先于魏道全死亡,被继承人魏道全的配偶范小花生病在床。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儿子魏小宝一人有继承权。”在这里“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子女有继承权”这一命题即被“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儿子魏小宝一人有继承权”所替换。
  3、如果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肯定某一思想又否定某一思想,即同时承认两个互为反对或互为矛盾的命题,那么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于2003年10月31日在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出席了招标现场。经现场监督认为:投标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资格,标箱及标书密封完好,甲、乙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丙所投标书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丙中标。这一例中“丙因所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但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丙中标,”很显然是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
  4、违反排中律的错误就是对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都持否定的态度,既肯定A,又否定非A,即“两不可”。
  例如:①申请人王艳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不对;申请人王艳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也不对。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现经调查核实属于被继承人李秀华个人所有,且遗嘱内容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全部有效。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女儿李某一人继承。也不对。
  上述①中的王艳要么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要么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决不可能有第三种情况,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②中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不对,而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全部有效也不对,这还是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四、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能起作用
  如果对象、方面、时间变了,即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和命题发生了变化,这并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赵某未婚,因为赵某于1990年7月5日与其妻子李某经安徽省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0月24日赵某结婚,因为赵某与张某在宣城市宣州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赵某未婚”和“赵某结婚”反映的对象都是“赵某”,但反映的对象所处的时间却不同,即“1990年7月5日”与“2003年10月24日”。尽管命题发生了变化,却没有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同样,对同一对象若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反映,也可以作出两个不同的命题。这也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王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王强是申请人”和“在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鳌峰路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王强是保证人”即两个命题中,“王强是申请人”、“王强是保证人”是从申请人、保证人两个不同方面所作出的命题。由此可见,同一律只能在同一时间反映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情况,否则,不发生作用。
  2、同一律只是逻辑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
  同一律不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如果把同一律解释为客观事物本身永远保持同一,那么就是形而上学对同一律的歪曲。
  3、矛盾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起作用
  如果人们仍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间或不方面作出相互矛盾的论断,并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如“陈某在2000年前,遵纪守法,没有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但是2000年后,陈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触犯了法律、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因此,陈某受过刑事处分。”“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和“陈某受过刑事处分”是在不同时间内作出的判断,因而不构成逻辑矛盾,没有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4、矛盾律本身不能解决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有没有一个为真,或到底哪一个为假的问题。但是,当已知一个为真时,就可以知道另一个肯定为假。
  5、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具有无矛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