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说服教育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19:58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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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说服教育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王海宏


  近年来,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者们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首先,一般而论,说服教育比起其他执行措施来更容易节省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资源或成本,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这不仅因为成功的说服教育能够减轻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负担,而且更体现在说服教育方法广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执行措施都无效或无法采取的情形下,常常仍存在着做说服教育工作的余地,而且有时也能够取一定成效。
其次,在法院针对种种验证以执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复杂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中,说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这些对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债”、“劳务抵债”等灵活的清偿方式,也包括在执行的期限、金额、方式、主体等方面的种种变通做法,而有名的所谓“放水养鱼”更是这种种灵活方式及变通做法的综合运用。
  说服教育在法院克服“执行难”问题的种种努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作为转型期特殊的法律现象,“执行难”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功能相当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对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紧张。
  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及证券的记名、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等制度,则不动产及担保债权、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强制执行的措施将有可能像许多国家那样,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事情就会单纯得多。恐怕这也是尽管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成功率相当低,却并不认为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此外,尤其就经营性组织而言,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应该由破产制度来解决的问题。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同时也由于制度间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或制度间关系没有理顺,需要运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术来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到强制执行领域,使得这个制度不堪重负而验证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说服教育原则的作用在于,通过加强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当事人同意的契机以减轻执行制度的负担,它使过大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也有可能在强制执行的范畴内得到处理,从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说服教育不仅在通过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满足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这方面必不可少,而且在运用得好的时候确实能够解决问题,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确实有效的一种方法,在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从强制执行取消作为原则的说服教育看来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说服教育也强制相结合”被视为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用国家的法律,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义务人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只有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教育入手,以强制作保证,将二者结合起来,是我们当前执行工作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要求执行人员自始至终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又要适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首先要立足于说服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思想认识与法律意见,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是,没有强制执行作后盾,说服教育就不易奏效,就无法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偏废。针对执行义务人,以发动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后盾,先作思想工作,进行法制宣传,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些工作无效才采取强制措施。这样,说服教育可以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与强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以确保法律文书元宝的义务最终得到实际履行。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特点,《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各种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执行。
  但是,我们强制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并非仅靠强制就能做好执行。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极强的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应当了解、分析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症下药,做好思想工作,并向被执行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我国民事执行工作一贯奉行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可以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义务人真心悔过,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二者不可偏废,应注意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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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平政〔2003〕6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地方小煤矿的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无用工手续或手续不齐全而私自用工的小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二、地方小煤矿与职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劳动合同除劳动法规定的七项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地方小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劳动合同用工,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小煤矿进行处罚,并停产整顿。
  三、地方小煤矿的外来从业人员应持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到小煤矿所在地乡(镇)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暂住手续。对于雇用外来无暂住手续人员的地方小煤矿停产整顿。
  四、地方小煤矿雇用的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户口暂住手续后,当地县、乡(镇)政府要对新进矿所有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核发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者,追究地方小煤矿业主和县、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小煤矿停产整顿。
  五、对应培训不参加培训,通过各类关系到培训主管部门私办证照者,一旦发现,对小煤矿和主管人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六、地方小煤矿从业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户口暂住手续、安全技术培训手续后,有关证件要贴上持证人的照片,并标注持证人姓名和从业矿井,只限一个煤矿使用。证件持有人到其它小煤矿务工,原核发证件无效,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雇用持无效证件人员的地方小煤矿责令停产整顿。
  七、地方小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险),支付保险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必须一人一份,真名实姓,不得办集体险。
  八、地方小煤矿的各类安全记录必须齐全、真实,细化到每个班。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特派人员、严防死守人员、包矿领导的工作情况必须记录在案,当班入井人员必须实行持证挂牌制,并建立健全当班用工台帐。记录不齐全、不真实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地方小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留足边界保安煤柱,严禁开采保安煤柱,严禁越层越界,一经发现必须对其实施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地方小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五种图纸必须齐全、真实,如发现图纸不齐全、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小煤矿实行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地方小煤矿井口监视系统和瓦斯检测监控系统必须齐全到位,质检合格,运行正常。经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发合格证,否则,严禁复工生产。
  十二、煤矿地面主扇和备用主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安装自动倒台开关,否则,严禁复工生产。
  十三、严格落实严防死守责任制、领导干部包矿责任制及“三个委派”制度,凡发现有空岗或私自离岗的,对包矿领导、“三个委派”人员给予处分,对脱岗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空岗、私自离岗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上述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31号 二○○五年六月二日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政府门户网站已成为政府应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建设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政务公开,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重在内容,网上信息要及时更新并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为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要及时公布国家重大决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力共建,资源共享。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共同保障。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以及各级政府网站的作用,促进我国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

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方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和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的主页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与各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三、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审核管理

(一)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网站内容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提供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联系。

四、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措施

(一)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应按照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充实网站内容,在今年8月30日前确保相应保障内容到位;而且要及时更新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支撑工作。

(二)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三)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保证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经费,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机制。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建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督查和考评机制,防止应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定期对地方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质量及水平的提高。

附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