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犯罪分析/程党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9:09:00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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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犯罪分析

内容摘要:现阶段,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犯罪现象也发生了与之相应的变化,犯罪主体也在相应转变,即以农民为主体的犯罪案件大量涌现,农民已成为当前犯罪主体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农民犯罪特点、原因的分析,结合实践基础,提出如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措施,探索预防农村人口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途径。
关键词:农村人口犯罪 特点 原因分析 预防对策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民是国家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80%。中国社会稳定与否,关键看广大农村稳定与否。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因此,农村人员犯案数量不断上升,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农村的高犯罪率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农村人口犯罪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明的发展,各种思想的侵蚀,神州大地迎来了新的犯罪高峰。安分的农民也变的不安分,总是想方设法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部分农民因为过度的物质追求而触犯法律的高压。新时期,农村人口的犯罪也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样化
受地域、物质基础 、思想等条件的限制,传统的农民犯罪主要以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为主。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文化向农村的辐射,现在凡是城市中存在的犯罪类型,基本上农村都有,农民犯罪已呈现多样化趋势。据统计,当前农村人口犯罪共涉及罪名41种,如强奸、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勒索、投毒、制作并贩卖假身份证,破坏电力设施、诈骗、破坏法律设施等 。
(二)犯罪类型多集中在侵财、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
新时期,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罪四类刑事犯罪,成为农村多发现性犯罪。据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对2003、2004、2005连续三年全部案件统计显示:在三年全部刑事案件中,农民及农村无业人员故意伤害案件有45件48人,盗窃刑事案件37件58人,抢劫13件21人,交通肇事25件25人。据成都市西华区检察机关2003年工作统计记载,该机关当年批捕的案件中,盗窃占20%,抢夺抢劫占25%,故意伤害占30%,交通肇事占11%,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犯罪呈现集团化特征
在农民及农村无业人员犯罪中,多以老乡、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文化”、结伙交叉,作案呈现集团化趋势。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大,胆大妄为,作案率高,并且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形成一条龙。尤其是在盗窃、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中,多为2人或3人以上的农民团伙作案 。
(四)低龄化低文化特征明显
知识文化结构是衡量一个人基本素质的起码标准。在农村无业人员及农民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受“读书无用论”的影响、家庭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村子女被迫放下了笔杆子,拿起锄头等农用工具,农村辍学正呈低龄化趋势。受自身低文化水平 ,低年龄 因素影响,无一技之长导致就业无门,迫于生存,加之自身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
二、农村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缺乏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达90%多,也就是说农村青年相当部分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可见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是非常低的。农村青少年离开学校就意味着脱离了政常对教育轨道 。心胸狭窄,目光短浅,作风懒散,法制观念淡薄,文化水平低,对城市生活缺乏正确的理解是农民的“先天”缺陷,一旦离开原来的生活圈,家乡观念陡增,老乡抱团结伙来反抗外来侵害或争夺务工机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农民一旦结成帮派团伙,就克服了单个对城市生活的胆怯、遇事退让,团伙成员中相互鼓励、刺激,责任相对的分散,能量的增大,就敢做大案,连续作案。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下,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在找不到工作,生活无法保障,加之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经不住花花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计,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2005年在陕西省汉中监狱调研时,笔者发现在押的农民对法律认识方面有三个共同特点:第一,根本就不知道法律。在与一个因绑架致人死亡的押犯谈话时,问及绑架被害人时,有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该犯很小声地说:“法律和农民是没有关系的,当初只想搞到钱。”听了他的话真让笔者心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竟然还有这样的人!第二,知法而不守法。这部分人虽然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他们不守法。他们不是用自己知道的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而是在千方百计地找法律的空子,想如何钻法律的漏洞,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第三,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就是错误的。这类人认为他们偷那些一夜暴富、伤害那些为害乡邻的人,是在惩恶除奸,替天行道,可以说这种人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他们受错误意识的支配,实施违法行为,藐视人权,践踏生命。
(二)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心理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受政策影响、各地基础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出现了东部富、西部贫,城镇富、农村贫的局面。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一部分人心理不平衡。但是他们不知道究其自身原因,不知道依靠自己的双手致富,缩小差距,反而过激的认为社会不公、世道太乱、个人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更有甚者,认为那些先富起来的是钻社会、钻法律的空子。在这些扭曲意识的支配下,一群“志趣相投”的人走到了一起,成为农村治安的“地雷”。值得一提的是少数年青农民,他们厌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游离于农村生活之外,他们过着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思想上又崇尚城市人的高消费生活。为了过上城市人的生活,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去换取劳动果实,而只有采取犯罪手段去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另外,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随着城市化的步伐,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一个新主体——农民工。对于农民来说,城市里的一切都是那么的陌生,他们也只是游离在城市的边缘,是城市部落的陌生人。面对繁华的城市,一部分人被眼前的花花绿绿所迷惑,丧失本性,从而实施盗窃、抢劫、绑架、勒索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的农民工在城市犯罪,不是他本身想犯罪,而是被逼的。他们很少或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只是简单的口头协定。当辛辛苦苦付出却没有工资或者出现意外伤亡时,他们这群城市的陌生人,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用自己的办法来解决,进而由权利被侵害人变成新犯罪行为实施者。
(三)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侵害行为时有发生
2006年以前农民的经济负担,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执行却成了“歪和尚念经”。有的地方政府在农业税、提留等费用标准的定立过程中本身就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在国家明文规定之外又层层加码,雁过拔毛 。另外在收取农业税、提留等费用时,基层执行者不是根据规定办事,而是按对方的软硬程度与自己的关系,对那些态度强硬,与自己关系较近的人,在收取费用时大打折扣,反之亦然。2006年来,中央连续以1号文件的形式,免除了农民的农业税、提留等负担,但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却一路上涨,而且说涨就涨,价格的涨幅远远超过了农民的接受范围。
在有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农民兄弟自己选举产生的。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有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山区还存在任命村官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总是以“自身太忙,农民太分散,根本聚不到一起”为由,而忽视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草率任命。同时在任命时,任人唯亲不能任人唯贤,缺乏实际的群众调查,没有把那些真正具备领导才能,一心为大家牟利的人任命为农村的管理者;另外有的地方在任命村官时,为了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直接让那些能震住农民的人充任 ,这两类人一旦上任,根本不考虑农民兄弟的利益,只想着怎样能完成乡镇领导交付的任务,确保自己在村子里的领导地位。
另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用农民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使得许多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了无地可种,无业可就的“新农民”。农民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低保没有他们的份,医保与他们无缘。失去土地,导致日常生活、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在征地款赔付时,商定的赔偿金额不能及时赔付或者有领导直接用大家的钱办自己大事。另外土地价格、赔付方式都是征地方与村民委员会某几个领导商定,广大农民兄弟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户得到的赔付金额远不能支付日常开销。迫于生计,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成为城市部落建设的新主力——农民工,他们干的全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脏活、苦活、累活。一些农民工辛辛苦苦的劳动之后,工头、老板却经常无故苛扣农民工的打工报酬,甚至根本就不予兑现。总之,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因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导致生活困难,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一方面,在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车辆增多有一定关系,但与日常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更有着直接的关系,钱可以买罪,权可以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有公安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名誉,对于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大部分不能受到该有的法律制裁,从而造成犯罪行为人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
对于农民工的管理,有的管理者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只知道严厉的苛求他们,而忽视对他们的帮助、引导、科学管理,更有甚者认为是农民工抢了他们的饭碗,是农民工的到来给城市治安埋下了隐患,对于广大的农民工只知道罚款、收容、钱送回原籍。他们没有看到农民工兄弟为城市建设所付出的辛勤与汗水,却只看到大量农民工的流入给城市治安综合治理带来了隐患;对于城市中那些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确视而不见,或者在帮助农民工维权时,立场不坚定,打击不到位。管理部门的纵容只会寒农民工的心,助长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工头、老板的气焰。
三、农村人口犯罪预防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和非法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收入,才能缓和和解决广大农民的需要和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传统的农民仅仅依靠那一亩三分地的收入,种植物主要以小麦、玉米、大豆水稻为主,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况且中国入世后,进口小麦的质优价廉,对我国的传统农作物种植带来了挑战,传统的小农经济更不能保障农民的收入。这就要求我们广大的基层管理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发展模式。大胆地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以形成规模,形成品牌;积极谋求农民脱贫致富道路,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减少农民犯罪。
( 二)加大普法深度,广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鉴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无知,笔者认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期间间隔不能太长,最好每个季度一次,同时也要注意地点的选取,不能老是在一个地方,使一项原本惠及千万人的措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通过该活动,才能保证村组有机会迎来法制教育宣传,让农民兄弟得到实惠的法律知识;第二,有必要在农村设立法制宣传干事,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可以通过漫画聊天的形式,潜移默化,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第三,宣讲内容要紧密联系农村实际,让农民爱听、乐意听,不能就理论、讲理论,让农民兄弟厌恶;第四充分利用学校这块阵地。因地因时制宜地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法制教育,从而扩大法律知识的宣传面。
(三)转变管理方式,将农民问题置于首位
我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近年来,中央连续以1号文件的形式要求广大基层工作明确农村工作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明确农民问题无小事、农村工作无巨细。鉴于此,笔者认为:作为基层管理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纪观,意识到农民问题无小事,将农民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同时要树立“要经济,上项目,抓预防,抓治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更是政绩”的理念,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管理模式,带领农民兄弟脱贫致富,真正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另外,作为基层管理者,应当切实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就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坑农、害农事件,应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决打击,决不姑息;对于农民自筹资金,自己经营的,应积极的予以政策引导、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应加强对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底,另外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处理力度,制定切实的方针规范,让农民工兄弟能安心做工,乐意做工,无后顾之忧。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
一方面必须把农村公安工作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没有强有力的农村公安工作,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各级公安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公安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农村社会治安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工作对策,牢牢掌握农村治安工作的主动权。对于农民犯罪,应及时侦破,以保证法律的威严,打消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要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于农民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解决,在处理征地赔偿、农村纠纷时,要不厌其烦,细心听取农民兄弟意见,处理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决杜绝人情,维护法律的威信。


农民是中国民众的主体,农村的稳定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解决农村人口的犯罪问题,不是某个组织或团体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只有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事件 ,切实维护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国民待遇,同时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农村一定会稳定,农村人口高犯罪率可能会下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定会顺利建成。
参考文献
[1]康树华著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 群众出版社 2005年
[2]王智民等著 《当前中国农民犯罪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4月
[3]曹峰著 《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 1997年
[4]陈桂棣、春桃著 《中国农民调查》 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4年
[5]解玉敏著《犯罪学教程》 群众出版社
[6]罗大华著《犯罪心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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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海西州州对财政困难县(市)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
(州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

为进一步缓解县(市)财政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5〕9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的目标及原则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暂行办法是州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兼顾县(市)基本保障和财力均衡的同时,鼓励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有效控制人员增长和积极消化历史欠账,进一步缓解县(市)财政困难。
(一)基本目标
在进一步加大州对下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结合我州实际,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引入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县(市)政府缓解财政困难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财政困难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财政性资金,鼓励县(市)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在保证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保障县(市)支农扶贫、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基本支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消化历年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欠账,逐步推进政府间基本公共支出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障的原则。核定县(市)财政支出相关指标和标准,将县(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的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等,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给予保障。鼓励县(市)精简机构,控编减员,逐步提高县(市)公共支出的保障水平。
2、缓解困难的原则。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着重解决财政困难县(市)财力不足的问题,积极引导和鼓励县(市)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保障人员基本支出,消化历史欠账,减轻历史包袱,切实帮助县(市)进一步缓解财政困难。
3、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收入增长较快的财政困难县(市),按其收入增加额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其培植、涵养财源,做大做强财政蛋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4、动态考核的原则。统一选择能够反映县(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指标,对县(市)财政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县(市)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
5、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根据财政困难县(市)不同的行政运行成本,确定支出需求标准。对财政困难县(市)的奖补资金按统一规范的办法计算,其计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6、专款专用的原则。对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实行下管一级,即由州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指定专门的用途,财政困难县(市)须按指定的内容和款项严格使用,不得随意变更。
二、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的主要内容
(一)奖补县(市)的确定
激励性奖补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市)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按标准计算确定的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市)。
可支配财力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结算上解等。
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五保户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基本支出标准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2002年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县(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002-2004年标准增长率核定。离退休人数按2002年决算数核定。基本财政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县(市)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核定。
(二)奖补指标的确定
1、县(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奖励。州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奖励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2、县(市)机构和人员精简奖励。一是按照核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一2004年撤并乡镇和分流精简人员给予奖励。二是以后年度按当年撤并乡镇数、县(市)分流人员数、控制人员增长情况给予奖励。
3、县(市)消化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历史欠账奖励。州财政根据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费用、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按县(市)自行消化欠账的数额、财政困难程度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4、农业产粮大县奖励。州财政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我州农业产粮大县及标准给予奖励。
5、县(市)财政管理绩效的奖励。州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市)财政管理水平及财政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奖罚。
三、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的计算
(一)对县(市)财政收入增长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增加财政收入奖励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县(市)财政收入是指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市)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非税收入等。
(二)对县(市)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机构奖励资金额=该县撤并乡镇个数×单位奖补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人员奖励资金额=审核确定的该县分流人员数×单位奖励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奖励资金额=(按平均增长率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该县上年年未实有财政供养人数)×人均奖励额
(三)对县(市)消化历史欠账的奖补
某财政困难县(市)消化历史欠账奖励资金额=核定后该县上年消化的历史欠账额×清欠率×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奖励系数
清欠率=上年县(市)自筹资金消化的历史欠账额÷州财政认定的政策性历史欠账额
奖励系数=州财政用于消化欠账奖励资金总额÷认定的欠账总额
(四)对农业产粮大县的奖补
为调动县(市)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粮食大县的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补。我州按省对产粮大县的奖补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执行。
(五)对财政管理绩效的奖补
为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收入稳定增长,确保全州财政收支、财政改革和财政监督工作上台阶。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及受州政府委托下达各项指标及改革、管理要求,实行考核奖罚。
四、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结合推进县(市)财政管理改革,逐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县(市)政府要在保证本级财政基本支出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利益,财力分配应尽可能向乡镇倾斜,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县(市)要提高对解决职工个人政策性历史欠账的认识,高度重视清欠工作,把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关心群众、为民办实事的精神落到实处。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除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外,按照州财政局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严格使用。
(三)县(市)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地向州财政局上报有关数据,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的申报、使用、监督责任制。凡发现资金截留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编报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从州对下补助额中扣回,并追究其责任。
(四)对于用奖补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出国、购置车辆等其他消费品)的,一经发现,按照其发生额,从州对下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回。同时,在第二年测算时,相应减少其转移支付奖补资金。
(五)县(市)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大报告奖补资金的数额、使用情况、解决县(市)财政困难的措施及成效等。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