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官之公正/孙建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24:21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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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官之公正

孙建平

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曾经说过, 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同样,公正更是人民法官的定位器,是法官追求的终极境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力求通过自己的渊博学识、较深的社会素养、强烈的竟业精神和踏实的工作达到自己终极目标----司法公正。笔者试从分析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入手,阐述法官的定位和公正问题。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 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 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现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素质都有差别,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或没有经过比较系统、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占整体法官队伍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视法官为特殊群体,没有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为法院许多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合理托辞。但是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晋升法官前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的提高,上述现象已明显改善。同时也说明了法官的高素质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法官的个性犹如中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中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院评“办案能手”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和案件质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国马锡武在诉讼制度史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与其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当然那种审判方式是顺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在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审判方式改革,并有着较好的审判环境,作为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清心寡欲、增强学识,审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进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达到法官心中的公正。
总之,法官增强自己的人格魅力与威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才得以做到公平正义,即法律的公正所在,也是法官定位自己的人生终极目标—实现司法公正所在。


(作者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2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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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爆炸案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问题

2005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死者是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33岁的曹华,伤者为法院院长李开清和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
爆炸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从中却折射出法院干警,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干警的人生安全问题不容乐观。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打击刑事犯罪时不可避免地会得罪一些人。因为法官在判决一方当事人胜诉时,必然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虽然这个判决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但败诉人仍然可能就此对案件承办法官,乃至对整个法院心存恨意,有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戚朋友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威胁到法官的人身安全。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将管制刀具带入法庭,扬言如不满足其诉讼请求便要和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同归于尽;又如法官在一些乡村地区执行财产案件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义务,还招集不明真相的村民围攻执行人员,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由于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工作,再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硬件设备较差,安全措施不完善,因此基层法院干警的安全问题最为堪忧。
除去执法大环境的不够理想,现在困扰基层法院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因素是法院经费的匮乏。现各基层法院的办公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拨出,在扣除干警的工资福利后,已很难添置现代化的安全设施和办案工具来充分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如发生爆炸案的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四周并无围墙,任何人都可通过数条黄泥小路进入法院;又如在一些基层法院的乡下法庭,因为没有警车,法官出去办案都靠步行或骑自行车,致使在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办案人员很难全身而退。除了硬件方面的因素外,基层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措施上的漏洞,一些法院干警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也是造成法官安全受到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一些基层法院虽然也有访客登记制度,但对当事人的进出却不加限制;一些法官随意向当事人透露自己和同事的家庭电话和家庭地址等。
常熟市人民法院
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传递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计划利用公用电话线路,逐步组建法院系统的传真通信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组建我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传真通信网。
(二)高级人民法院购买的传真机,其经费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担。为了充分发挥传真机的作用,使其能够用于传递绝密文件,现决定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台传真机上配备加密装置,其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解决。目前,我院已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落实了加密装置的订货合同,预计在明年3月份装机使用。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购买传真机(按一个中院一台计算)的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数额,由我院司法行政厅另行通知。
(四)在未配备加密装置以前,为了做好传真机通信的保密工作,我院经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协商,对使用传真机传递文件的内容范围做如下规定:
1.有关省级政法系统内部总体的工作部署和行动计划,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及高级领导人的案件,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等,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仍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
2.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案件和司法统计报表可用传真机传递,但不得使用微波电话线路传递。
3.为保证传真机的正常使用,对传递文件量要加以控制,传递的文件应是急件和简要的文件;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
4.私人文件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不要将传真机做复印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