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刀向谁砍去?/邓利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5:11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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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刀 向 谁 砍 去?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委 员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自律维权委员会 委 员
全国医药卫生人才维权法制学术委员会 副秘书长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合 伙 人
邓利强 律 师

前些年有一首很豪迈的歌乃至现在仍有人不时唱起,歌的头一句是“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为什么要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是因为日本军国主义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日本侵华战争全面升级,为了保家卫国,中华儿女拿武器进行了八年的浴血奋战终于取得了抗战胜利,当时的中国百姓把侵华日军称为“鬼子”。那时中华儿女为民族存亡,拿起武器奋起杀敌是应当的,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瞬就过去了五十多年,虽然日本国内仍偶有不和谐的声音传出,但中日友好这个大的方向不会改变。中日两国如此,世界各国的氛围也大都如此,战争已成为最不得人心的一种行为。这也就是为什么美英当局不得不面对“情报门”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世界在呼唤和平!
国与国之间在呼唤和平,人与人之间更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准则的确立远远早与国家的形成。远古时期人们崇尚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即:一个个体犯罪的后果由其氏族承担,受害的氏族可以对致害的氏族用同样的方式复仇——你砍我一条腿,我的氏族成员同样砍你氏族成员的一条腿做为报复。这种复仇原则在大约公元前四千年左右结束,此时人类从蒙昧的原始状态步入了最早的古代文明社会,人们开始用成文的方式记载自己治理社会的希望和理想——同态复仇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公元前四千年据今已六千多年!六千年过去了,上帝的子民应当更加文明了吧!
未必!今天(2004年2月13日)我再次从报纸上看到了一条令我心惊肉跳的报道“患者家属挥刀重伤医生”说得是成都一患者之妻陈某因不满治疗效果挥刀砍伤医生。《京华时报》在A27版报道了这则消息,与以往报道医疗纠纷案件大量渲染的不同,这则报道“冷静”、“客观”,没有深入评论,更没有严厉遣责!而且这则报道是放在A27版,可见我们的新闻媒体不认为这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也不认为对伤害医生的野蛮行径必须予以遣责!我不得不问我们的社会怎么啦?!
同态复仇是最原始、最野蛮的处理问题的方式,现在世界早已步入了法治社会,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医生如果不负责任给患者造成损害法律会予以制裁。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刑法》、《刑诉法》等规范此类事件的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本案的起因是陈某丈夫的肝癌恶化,多年来的行医经历告诉我“肝癌”是一种恶性程度很高的癌症,其两年存治率本来就不太乐观。这种癌症在手术一年半以后病情恶化很难说是医生的过错,患者的妻子自己“认为手术效果不理想是医生对其救治不力造成的,遂产生杀人动机,导致挥刀伤人”,陈的大刀没有砍向当年的鬼子(她没有这种机会),而是砍向了为其丈夫治病的医生!对此我只想从心底里说:中国的医生太怨了!因为即使以原始的野蛮思路,导致其丈夫病痛的应当是“疾病”,陈某报复的对象应是“恶魔”或“施咒者”(古代人认为疾病是恶魔或他人施咒造成),而不应是为他救治的医生。连这道理都不懂,上帝的子民,你们怎么了!
行凶者的行为让痛恨!社会的麻木让人震惊!无怪于我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医生都不愿意自己的子女子承父业,恶劣的执业环境让人感到伤心!写到此我不禁要问:如果大家都不当医生,我们的生命能托付给谁?!
我们的社会还不应当惊醒吗?!
人类还不能解决自身疾病的所有问题;现行体制还不能让医生安心看病,这后果不应当让医生以生命和鲜血来承担,让我们拿出一点正义感来共同遣责对医生人身伤害这种野蛮的行径吧!否则大刀不知又要砍向哪位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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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二○○八年一月五日


海口市安置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与使用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屋。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与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筹用地、统筹建设、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四条 安置房按照“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模式实施建设。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第六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同时负责安置房项目代建委托、建设资金申拨管理、资金使用监督及房源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分配等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征地、供地等工作。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权属登记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审计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作好安置房的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投标产生。
代建单位按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实施项目管理,并以委托人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包干。项目代建过程中,各项法定手续由代建单位申办。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滚动计划拆迁安置工作的需要,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安置区规划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安置房建设应注重美观、经济适用,形成布局合理、配套完善、建设达标的居住小区。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的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置房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拆迁安置的需要和房源情况,制定安置房的年度分配计划,下达安置房分配通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应将安置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价格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购买安置房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安置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当年度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超过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购买安置房享受的优惠面积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定安置房后,应与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就安置房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安置房购房协议书。
第十发条 被拆迁人凭安置房购房协议书、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拆迁安置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被拆迁人拥有安置房的完全产权。被拆迁人在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基础上补交土地收益,所取得的安置房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完全产权。
土地收益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买安置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安置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安置房的,应按规定补交有限产权部分涉及的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项目拆迁人)应加强对安置房的管理,规范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安置房。
第二十三条 剩余的安置房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为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将安置房作为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部门违规处置安置房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购安置房的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体制发生了很多新变化,国家相继对化肥、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宏观调控和管理。对多数生产资料商品放开经营,通过市场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资料市场正在不断发育完善之中。同时,生产资料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
的问题。少数经营单位无视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料限制经营的法规、政策,超范围或无照经营,导致少数商品经营单位过多过滥,影响了市场正常流通。由于利益驱动,违规经营非法经营屡禁不止,制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走私贩私,欺诈,违反国家质量、计量、价格管理规定的现象十分严
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并要求着力解决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违规和非法经营等问题。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经济行政管理的首要任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生产资料市场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基本要求
通过生产资料市场整治工作,使各类生产资料经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产资料交易行为,遏制制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的违法活动,打击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存在的各种走私贩私、欺诈活动,进一步确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

督管理各类生产资料市场中的地位,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努力实现职能到位。
二、整治的基本内容
(一)开展对集中交易生产资料市场的全面检查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各地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的重要依照之一。《办法》要求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责。今年对集中交易市场进行检查的内容包

括:
1、市场是否办理市场登记证;
2、市场开办单位是否对市场进行组织和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3、市场经营单位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4、市场交易行为是否公平合法;
5、市场交易商品是否有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的产品。
对集中交易生产资料市场的检查,重点应放在市场有无假冒伪劣商品上。通过整治,坚决把假冒伪劣生产资料从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上清除出去,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二)继续对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进行整治
1、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是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要全面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化肥、农药、种子的管理规定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柴油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稳定柴油市场,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2、根据国办发〔1995〕21号文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对成品油企业进行检查、清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职责。各地应继续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的要求,在过去整顿成品油市场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对加油站要严格审批;对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价格等要加强日常性的重点检查;对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和路边加油桶;对小土炼油问题,应坚
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当地政府组织下进行专项清理,防止回潮。同时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相关地区的积极配合和及时沟通。
3、汽车市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介入管理最早的领域之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较好的市场。自1989年国家确定对小轿车经营单位实行定点审批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家计委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审批小轿车定点经营单位2400多家,为落实《汽车工业
生产政策》的要求,逐步建立新型的汽车销售体系做了大量工作。同时还对走私、罚没车销售、旧车销售、代理销售等进行了初步规范。但近年来,各地汽车市场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轿车,为非定点企业代开发票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擅自批准“一次性经营”、“临
时经营”小轿车;少数企业非法经营走私车、套牌拼装车及报废车,严重干扰了汽车市场流通秩序;在旧机动车市场中,经营主体、交易秩序混乱等情况在一些省市有蔓延的趋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就汽车市场整治提出具体方案。待方案下达后,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对汽车市场的整治。
三、整顿的组织与安排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违规经营非法经营,对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危害性;切实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沈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高度重视、认真搞好这次生产资
料市场整治工作。
2、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生产资料市场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抓住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通过整治,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法规和制度,促进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
化、规范化。
3、整治工作分阶段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应抓好宣传组织工作,布置市场整治任务,针对各地实际提出实施方案和整治重点。今年第二、三季度为重点整治阶段。年底,请各地将整治情况汇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3月14日